新竹縣前工務處長江良淵,涉嫌圖利遭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7/31陳漢墀台報導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前處長江良淵,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施錦芳、紀惠容委員所提彈劾案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前處長江良淵,於主責新竹縣竹北「豐采520建案期間,藏匿鉅額來源不明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1,483餘元,並長期收受建商餽贈;復罔顧公共安全,圖利默許建商於停工期間違法施工,致周邊道路屢生嚴重坍塌(天坑)之重大公安事件。其行為嚴重敗壞官箴,業經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66月,核有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72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31號彈劾案)已於115730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   被彈劾人身為地方建管最高主管,本應廉潔自持,竟將高達1,4835,000元之不明現金藏匿於排水溝、防潮箱等隱密處所,其中竹北住處陽台排水溝內竟藏放1396,000元之不明現金且因沾滿汙泥而毀損,甚而以「寶藏圖」以記藏錢位置,更無法說明鉅款之合法來源;復長期收受其監督建商之餐券及住宿券等餽贈,嚴重戕害公務人員清廉形象與政府公信力。

二、   另依新竹縣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築工程發生公安疑慮勒令停工後,必須經嚴謹審查方得繼續施工。被彈劾人竟徇私枉法,明知建商於停工期間仍違法施工,卻未予制止並予以默許,圖利建商獲取近4千萬元之違法施工利益,終致建案周邊道路發生多次嚴重坍塌,陷民眾於巨大公安風險之中,顯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三、   被彈劾人上開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審理終結,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圖利罪」罪證明確。應執行有期徒刑66月,褫奪公權4年。

四、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且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罪責,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以肅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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