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螺國中體罰 監察院糾正並促雲林縣、教育部、運動部澈底檢討

  【數位網路報記者7/31陳漢墀台報導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15)724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之調查報告,針對雲林縣立西螺國民中學(下稱西螺國中)羽球隊廖姓教師(下稱廖師)及蔡姓鐘點教練(下稱蔡教練)體罰及不當管教學生,學校處置不當等重大違失,提案糾正西螺國中,並促請教育部、運動部及雲林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教評會推翻校事會議解聘建議,引發「師師相護」訾議:

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指出,雲林西螺國中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原建議解聘廖師並3年內不得任教師、蔡教練予以終止聘約,然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以「缺乏錄音錄影」及「高比例學生肯定教練」為由,推翻校事會議對廖師及蔡教練「情節重大」的事實認定,且決議不予解聘,已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2條第3,學校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調查報告的規定,招致「師師相護」之訾議,且審議過程耗時近1年,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西螺國中廖師及蔡教練,慣以粗鄙言詞辱罵學生,體罰手段包括搧巴掌、持球拍或球筒打學生、罰作拱橋及處罰跑步過量等。監察院調查期間,受害學生表示,因受限於師徒制威權、競技成績導向及考量未來運動生涯發展,往往選擇隱忍,甚至有學生誤以為此乃不成文的球隊傳統文化。監察委員呼籲,學校應加強實施相關正向管教訓練。

 

未普查全體學生,致學生證詞歧異、爭議難解:

監察委員調查指出,本案源起於1121122日西螺國中體育班羽球隊家長座談會,家長反映球隊選拔不公、非大型比賽費用不清等問題。雲林縣政府接獲檢舉後,未督導學校針對全體約32名羽球隊學生實施全面問卷或回溯普查歷屆學生,導致調查過程中受害學生與力挺教練學生證詞相互歧異之亂象。此外,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認為從經驗法則判斷,6名受訪學生及蔡專任教練並無陷害或汙衊廖師之動機,從而認定其證詞具有高度之可信度未曾訪談另12名疑似受害學生即逕為認定,未盡事實調查義務,以致事後發生被指認受害之學生竟具文聲明並無受害之事

 

此外,廖師及蔡教練不當管教案,同隊蔡專任教練參與作證,不久也被部分羽球隊學生及家長舉發疑有體罰學生行為,然校方並未及早通報調查,衍生出案外案。後續又發生受害學生交叉支持不同教師及教練之亂象,以致爭議迄今難解,顯有未當又,最終懲處結果與調查認定之「情節重大」顯有落差,雲林縣專審會未敘明變更懲處之理由,難昭公信,雲林縣政府應續予釐明涉案人員實際違失情形

 

調查期間未暫時停聘行為人,學校人事安排亦有不當:

廖師自1131月遭檢舉至1142月終局停聘確定,期間長達1年,西螺國中明知多位學生受害,卻未依教師法第22條規定召開教評會決議是否暫時停聘廖師,且於113學年度派涉案調查中的廖師兼任體育組長,嚴重減損學生及家長對學校的信任。另,有關教師停聘期滿後之輔導復聘機制,雲林縣政府允應審酌本案行為人違失情節,督導學校適時安排行為人接受教育或輔導課程。

 

「終止聘約」懲處無實質效果,行為人仍可應聘原校:

蔡教練因體罰案經雲林縣專審會決議「終止聘約」,然因現行法規未列入不適任人員通報條件,竟發生蔡教練遭處分後,隨即再次報名原校羽球教練甄選,並獲積分審查第1名,使懲處形同具文。此外,蔡教練雖遭註銷教練證,卻保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仍可至他校任職,反而更可以接觸學生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運動部檢視並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處理延宕,難保兒少權益:

廖師長期擔任中華羽協選訓委員,職司國手選拔權力。儘管運動部於1142月已知悉廖師不當行為,卻未即時督導中華羽協儘速暫停其委員職務,並撤銷其教練證,以致廖師在被通報為不適任人員後,仍持續出席選訓會議,直至媒體披露後,中華羽協才於同年4月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並通過其請辭選訓委員案。中華羽協欠缺主動調查及即時停權機制,運動部宜強化各特定體育團體對於運動教練及內部成員之相關主動調查及管理機制,以確實保護未成年選手之權益。

 

羽球隊企業贊助款與比賽獎金欠缺監督管理:

廖師與蔡教練以學校名義帶隊參賽並收受賽事獎金與企業贊助款,經調查確實用於選手訓練,但未依「雲林縣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要點」匯入學校指定帳戶,亦未公開支用明細,致衍生爭議,調查報告要求雲林縣政府應確實落實對於所屬學校運動團隊的財務監督及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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