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翻修,經濟部說清楚,講明白
【 數位 網 路記者陳漢墀台北 報導 / 2018,2,11 】 公司法在民國九十年進行大幅度修正,其後陸續有所修正,但修正幅度不大。十多年來國內外經商環境變化快速,經濟部乃通盤檢討修正公司法,並結合產官學研各界的意見,於今年一月提出初稿草案,歷經多次公聽會及跨部會協商,於九月提出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查,行政院院會於12月21日通過。 這次大翻修主要有幾個主軸,就是彈性化、電子化、國際化以及強化公司治理。 一、在彈性化方面 1.員工獎酬工具有彈性 員工是公司最重要資產之一,為利企業攬才、留才,公司法原來就有獎勵的規定,包括員工認股:(1)員工庫藏股(2)員工認股權憑證(3)公司增資時的新股認購權(4)只發給員工的限制型股票。104年更新增公司有獲利時須提撥一定比例發給員工。 以上所稱的員工,在現行公司法,原則上只能發給本公司自家員工,母子公司員工間不能互通。修法後,打通母子公司的界線,讓集團企業發放獎酬更有彈性,有利集團企業人才交流。 2.非公發公司設幾席董事有彈性 台灣大部分公司都是中小企業,股東人數不多,現在規定公司至少要設三席董事,過於僵化。修法後,公司可以自己決定維持三席以上,也可以只設一席或兩席,比較有彈性,節省經營成本。公發公司因證交法有特別規定要設五席以上,所以不適用。 3.非公發公司要不要實際召開董事會有彈性 現行法規定董事會做決議一定要開會,也可以開視訊會議,所以董事一定要約定時間共見共聞共同討論。修法後,董事會可以用書面表決即可。這樣可以避免因為人數不足而流會或湊不到人數遲遲開不成會的問題,也有助決策效率。 4.非公發公司股東間可不可以策略聯盟有彈性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如何行使表決權是股東的權利,現行法對於股東之間可否先約定表決權怎麼行使以及可不可以信託他人行使並沒有規定,這次修法予以明定,使表決權的行使更有彈性。但公發公司並不適用。 5.盈餘分派有彈性 盈餘分派的方式可為分派現金和分派股票,也就是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現行規定是盈餘分派一年只能一次,且必須由股東會決議。修法後,所有公司都可以一年分派兩次。期中發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開股東會。期末分派現金股利,如果是公發公司,也可以由董事會決議就可以了。至於股票股利,涉及到股本變動,仍然要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