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違反保險法,遭罰款510萬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板橋報導)遠雄人壽涉違保險法,今日遭到金管會罰款 510萬元及3項糾正。 金管會保險局發佈新聞說: 一、 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第149條、第168條、第171條、第171條之1。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前次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之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相同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書方式批註修訂條款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 (三) 買進結構型債券有最終到期日超逾5年惟保本比率不為100%,或最終到期日有超逾10年之情事,核未依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四) 催收款項逾清償期2年未收回者,未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且所訂「非放款資產評估作業準則」尚未提報董事會及送主管機關備查,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第14條、第18條規定不符。 (五) 保險商品簡介文宣之內容,有未顯著揭露警語者,核與本會99.2.26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4760號函、「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條4款,以及財政部84.3.22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函規定不符。 (六) 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者,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七) 對所屬業務員有不當招攬之行為,如自停止招攬處分期間屆滿後重新登錄之日起一年內招攬之保件,有未執行財務核保者、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業務,有以折扣方式計收保費之情事、辦理團體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條款內容給付保險金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不符。 (八) 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未將成交紀錄及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者、辦理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借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