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學校翻轉」?教育部說明
(本報訊))有關立法院院會昨(27)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 部分輿論關心相關條文恐引發「公私學校翻轉」議題,教育部表示, 相關制度規劃已提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公共性, 並在兼顧私立學校自主性下,促進公私立學校間之良性競爭; 教育部期許,無論公立或私立學校,都須致力於教學品質的提升, 努力經營教育志業,讓學校的教學成效獲得家長肯定。
針對部分輿論關心「公私立學校翻轉」議題,教育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提高私校公共性,國中部學生直升比率逐年下降:
部分輿論關心「直升比率規定,獨厚私立學校」之疑慮, 高級中等教育法已限縮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比率。依據該法第 35條第3項第3款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103學年 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60%( 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 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60%), 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108學年度不得高於50%。
相較於102學年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 生總名額之80%,103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後, 該直升名額已有相當幅度之限縮,且108學年度直升比率將調降至 50%,確實兼顧私立學校之公共性及自主性。
二、避免私校違規以考試或甄選方式招收國中小部學生, 以確保國民教育免試入學之精神:
部分輿論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先於國中部、國小部篩選學生, 再透過直升制度保障其升讀高級中等學校」之關心, 高級中等教育法對此已有所防範。 為避免私立國中小違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應採「 免試」之精神,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4項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 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 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其直升名額將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同時,為避免私立國中小因未受政府獎勵補助, 而採考試或甄選方式招生,教育部已推動私校法第57條修正案(行 政院已於101年11月22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明定「 同一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立的各級學校」,如有其中1所學校或任1學 部(如高中部國中部),曾接受政府獎勵、 補助或由政府負擔學費者,不能享有免除法令限制之辦學優惠, 均應受法令之限制,也就是說必須符合招生規定。
例如, 只要某一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接受政府負擔學費 補助,則同一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的國中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 都應採免試招收學生,不得以考試或甄選方式篩選學生。
三、非政府捐助設立、 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或負擔學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仍應承擔公共性責任:
考量政府財政及教育環境之現況,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已提供國中畢業生約50%就學機會, 對促進後期中等教育普及與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因此,雖然政府擴大推動免學費政策, 以致有提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公共性之必要, 惟針對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或負擔學費之私立學校, 其公共性之責任雖相對較小,但仍應有一定之公共性要求, 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6項明定仍應提供至少15%之免試入 學名額,以供就學區內其他國中畢業生免試入學。
四、直升入學超額比序除均衡學習項目外, 不得採計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
部分輿論關心「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直升入學, 採計在校成績篩選學生」議題, 高級中等教育法已明文規定採計在校成績之限制。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7條第4項規定,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時, 如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作為比序條件,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 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 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 7項並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採直升方式辦理免試入學時, 其超額比序方式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落實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適法性監督: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6條第2項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三、 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四、貫徹教學正常化。
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0條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 、補助或招生班級數:一、實施教學,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所定辦法之規定。
因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確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辦學, 並將受各該主管機關之適法性監督;如違反相關法規時, 將受停止獎補助或招生班數之處分。
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承擔更多之社會期許與公共責任, 政府也應加強對私立學校之監督輔導。教育部已規劃「社會責任」、 「招生入學」、「師資結構」、「課程教學」、「收取費用」及「 其他監督管理機制」等6大面向提高私立學校公共性之配套措施, 以期提升私立學校教學品質、促使其善盡社會責任(其重要措施, 包括推動修正私立學校法增訂第19條之1, 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負擔學生學費補助額度指派「公益監察人」等)。 未來,教育部仍將藉由落實各項配套措施, 使公私立學校間能公平而良性競爭, 讓公私立學校共同為實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成就每一個孩子的願景 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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