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學理上「授權公務員」


重大法律爭議開庭
(本報訊)最高法院將於10226日上午930分,就被告即中正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林昭任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開庭行準備程序,並開放民眾旁聽,自當日上午830分起換發旁聽證。
被告林昭任是中正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經檢察官起訴於以中正大學校務基金規劃的教學費用、建教合作經費辦理其教學研究所需,以及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補助的研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含驗收)程序時,為受中正大學依法授權,而從事與中正大學有關採購公用器材的公共事務,屬於法律規定的授權公務員,涉嫌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的犯罪行為,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5年,褫奪公權3年,並追繳其所得財物。
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因學者及偵查、審判機關對於公立大學教授執行國科會等機構委託或補助研究經費採購器材時的法律地位如何?頗多爭論;且本件二審檢察官對於原判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也有不同意見,與被告林昭任、林華經、趙慶寬(後2人係廠商)等均提起上訴。為使「授權公務員」的定義明確化,被告林昭任的選任辯護人請求開庭行言詞辯論,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有就「授權公務員」的重大法律爭議等事項加以查明的必要,故先開庭行準備程序,其後將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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