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晚張文馨報導,法務部說明


2013-02-24╱聯合晚報╱第A4版╱焦點╱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咦…緩起訴處分金1年5億 不用繳國庫 各地檢署自行補助民間組織 核銷不必經審計單位複檢 立委:補助的團體五花八門 形同檢察長的小金庫

(本報訊)法務部今日表示:一、聯晚張文馨有關報導中引述「緩起訴處分金一年高達五億多元,卻未繳庫,而是由各地檢署自行補助民間組織,形同檢察長的小金庫」等內容
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如指定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時,對象除公庫外,應僅限於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以期緩起訴處分金之分配運用更符公平原則。另本部為求緩起訴處分金合理分配運用,以符公平正義,由該管檢察署透過「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審核檢具運用緩起訴處分金實施計畫之公益團體,選擇其中信譽良好、符合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目的者,指定作為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另上開審查小組成員除檢察機關代表外,得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代表、社會公正人士、財務會計專業人士代表各一人,以宏觀、客觀角度分配緩起訴處分金。(另依本部統計處資料,101年度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對象數據為:指定支付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6億9297萬1503元,其中支付予國庫9億5524萬4687元,支付予公益團體6億8343萬7600元,支付予地方自治團體5428萬9216元。緩起訴處分金上繳國庫之比例超過百分之56。)綜上述,有關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公益團體之部分,係由公益團體先提出具體計畫,再由審查小組審查其計畫並分配緩起訴處分金,並非由檢察長個人可恣意決定補助對象及金額,是緩起訴處分金實非屬檢察長個人小金庫;且依客觀具體數據資料,緩起訴處分金亦有相當比例金額上繳國庫以充實國家財政。
二、有關「緩起訴處分金多用來補助地方團體舉辦公益活動,事後只需要地方團體向地檢署申請核銷,不必經過審計單位複檢,限制相當寬鬆」等內容
按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惟被告經檢察署通知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予公益團體之場合,其緩起訴處分金本質上非屬政府機關或基金所屬款項,並無依上開審計法規定以編制會計報告並連同原始憑證送審計機關之適用,合先敘明。
另檢察機關審核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之申請時,應以許可專案申請為原則,一般性申請為例外。受支付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除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及計畫執行完竣後主動陳報支用明細、用途、單據(憑證)、範圍等之執行情形外,檢察機關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專責督導執行科、觀護人室、會計室或其他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查核評估,以確定緩起訴處分金是否確實使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途。且檢察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評估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執行成效後,應在所屬外部網站公開其查核結果,且定期更新其內容。如經查核被除名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且自該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被刊登除名起,各檢察機關於三年內不得將其列為支付對象。以完全透明之方式,提供公眾檢驗,並落實查核監督機制。是本報導文中所引述限制相當寬鬆等內容,應有誤會。
三、另有關本報導中所引述「高雄地檢署接受更生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助的項
目中,更赫見印製地檢署史實紀要」等內容
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上開史實紀要乃因該署成立法律新知推廣中心後,為宣導司法保護業務,充實推廣中心之書籍資料,而有印製該署史實之必要。經臺灣更生保護會高雄分會提出計畫申請,並經該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而核准補助。又依上開史實紀要大綱以觀,上開史實紀要內容除包含署史及犯罪偵查業務內容外,尚包含有關「柔性司法」業務及台灣更生保護會高雄分會簡介等內容,並予說明。
四、其餘報導內容部分,業經聯合晚報平衡報導本部說明,爰不再行補充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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