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涉貪,黃發達等判刑(節本)
【裁判字號】 | 101,訴,1156 |
【裁判日期】 | 1030425 |
【裁判案由】 | 貪污等 |
【裁判全文】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156號 第2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發達 選任辯護人 劉金玫律師 許進德律師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林煌益 選任辯護人 余盈鋒律師 李勝琛律師 被 告 沈信宗 選任辯護人 林哲健律師 被 告 戴清芳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黃絜瑩(原名黃淑燕)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黃勝文律師 被 告 黃淑玲 選任辯護人 彭若晴律師 被 告 曾淑貞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謝岳龍律師 被 告 元喬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宥瑄(原名黃品瑄) 選任辯護人 陳琬渝律師 被 告 震勇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淑穗 選任辯護人 陳琬渝律師 被 告 順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萬展 選任辯護人 陳琬渝律師 被 告 蔡金鳳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蔡宗原 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律師 被 告 呂信標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 被 告 蔡木料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黃振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741號、第6961號、第14012 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 1080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3834 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黃發達犯如附表ㄧ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ㄧ編號1 所示之刑 1年3月。 沈信宗犯如附表ㄧ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ㄧ編號2 所示之刑 及沒收。褫奪公權 貳、黃發達於100 年12月間,察覺該里100 年度里基層工作經費 核銷總額未達60萬元,餘額約15萬元將依臺北縣政府村里基 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繳回市府公庫,遂與黃 絜瑩聯繫,要求承攬施作華江里溝渠疏通、消毒工程,黃絜 瑩為此向蔡金鳳、蔡宗原確認華江里未動支里基層工作經費 月份後,與黃淑玲、黃發達、蔡金鳳、蔡宗原明知附表二編 號1 至7 所示溝渠疏通工程係在100 年12月12、13日間施作 ,附表二編號8 至11所示社區清潔工程係在100 年12月7 、 8 日施作,仍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黃絜瑩以每日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薪資,僱用不知情之 黃茗恩、李福顏、李甲寅、林靖騰(林靖騰部分含清溝車計 6000元),於100 年12月12、13日間,前往附表二編號1 至 7 所示地點附近清潔水溝(含後溝、側溝等),及於100 年 12月7 、8 日,僱用不詳工人前往附表二編號8 至11所示地 點清除小廣告,黃淑玲即拍攝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數幀, 以電腦程式修改照片日期,使其照片顯示日期符合附表二所 示核銷日期,黃絜瑩則代黃發達製作其職務上所掌核銷文件 ,而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10所示不實施作日期填載 於新北市○○區○○里○○○○○○○○○○○○○號27、 32、34至40)所附各該公文書,附表二編號7 、11即核銷單 編號28、33之支用核銷單所附相關單據則如實記載施作日期 為100 年12月13日、100 年12月7 、8 日,並以合昇公司名 義(統一編號: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 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0000、XX0000 0000、XX00000000)、元喬公司名義(XX00000000、XX0000 0000)開立統一發票,連同修改後之施工照片,ㄧ併送請黃 發達用印,以此方式,將不實施作日期登載於里長職務上所 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依臺 北縣政府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督導實施要點對於里基層工作經 費審查、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再由黃絜瑩於100 年12月20 日前某日持往板橋區公所辦理核銷程序,而為行使,蔡宗原 、蔡金鳳已知其情,遂予核章,轉呈不知情之民政課長陳必 信指定視導楊進科、林曾玉枝、監察人盧斐黛、陳雨青、會 計主任詹烜豪簽核,以其單項金額未達1 萬元,合於里長得 逕行動支項目,據以核銷,而由蔡宗原自華江里專戶內將款 項領出後,於100 年12月20日交付黃絜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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