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鈺遞補議員的程序-------- 陳漢墀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新北報導─2016年7月7日】
李婉鈺前年選後發現板橋同選區議員廖裕德賄選,依法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因此有廖裕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審理經過如下:
(一)  本案於2015年9月25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並於2016年6月21日由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本案行政院已於2016年7月1日解除其職權,自判決確定之日(2016年6月21日)起生效。
(三)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四)  新北市選委會於遞補當選人李婉鈺名單公告後,派員致送當選證書並致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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