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趴男腿進摩鐵 竟告性侵


櫃檯證稱沒掙扎 切結認姦仍無罪




【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郭姓男子新婚3個月與同學林女搞外遇,交往2年首次上汽車旅館辦事,林女就翻臉告性侵,還說郭男邊駕車,邊將她的頭強壓在腿上進汽車旅館,甚至提出郭男寫的認錯切結書為證。但旅館櫃檯證稱,女子趴在駕駛腿上不動也不吭聲,高雄地院因此判郭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侵訴,92
【裁判日期】1010309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宅奇
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
      王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99年12月24日以99年度偵續字第104 號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
10 0年2 月11日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98 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
後,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於100 年6 月13日以100 年度
聲判字第18號裁定交付審判,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侵抗字第157 號裁定駁回抗告,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宅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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