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行員告新壽,獲賠200萬
【裁判字號】 99,保險,20
【裁判日期】 990519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全文可上網查閱)
【裁判日期】 990519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全文可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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