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行員告新壽,獲賠200萬

【裁判字號】 99,保險,20

【裁判日期】 990519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全文可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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