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店招刊「觀光局輔導」,罰8萬

(本報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5日第1000次的委員會議通過,大仿食品行於店面招牌刊載「觀光局輔導」,並於購物袋刊載「台中觀光局輔導店」,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否經相關政府單位認證或輔導,易為消費者所信賴而作為決定交易之重要參考依據,故相關表示應與事實相符,以免造成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亦避免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大仿食品行雖表示曾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品保協會)輔導,從事接待大陸客來台購物保障等相關事宜,故於廣告刊載「觀光局輔導」及「台中觀光局輔導店」。惟大仿食品行縱為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商店,然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入出會資格之核定及管理考核,係由品保協會旅行購物保障執行委員會依其作業規定獨立運作,而交通部觀光局及臺中市政府並未就大仿食品行有相關輔導行為。是以,大仿食品行所為上開廣告表示乃與事實不符,顯有藉政府單位之署名,以增進消費者信賴,致為錯誤交易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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