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聯合行為,遭罰2.1億定讞

(本報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水泥業者,於90年3月至93年底間就水泥之價格、數量、設備、交易對象為聯合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重罰新臺幣共2億1千萬元罰鍰,其中19家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歷時5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4月間認定各水泥業者確有聯合行為,而判決各水泥業者敗訴,全案已告確定。

公平會指出,此一案件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對我國競爭法之執法均具深遠意義。當初公平會因查處本件水泥業者聯合壟斷案,而榮獲英國「全球競爭評論」(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評選為「2005年最佳團隊(Team of the Year)」,顯見我國公平交易法的執法績效已受到國際肯定與重視。而歷經長達5年的行政訴訟,本案亦經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並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之判斷依據,對於日後聯合行為之實務運作,具重要的參考價值。

本案法院判決的重點主要有:

一、肯認「促進行為」理論,可作為事業間有「合意」的間接證據,而認定聯合行為存在。所謂「促進行為」,指可以幫助業者達成聯合壟斷的共識、偵測或監督彼此有無悖離共識的偷跑行為,或者可以防止新的競爭加入的行為,其樣態多元不一。以本案而言,水泥業者間為了便於勾結與彼此監督而形成資訊交換平台、與國外水泥廠達成互不銷售協議,進而封鎖我國水泥市場、為了助長水泥價格上漲而阻礙水泥替代性產品之利用,並合意淘汰規模較小的業者,以求降低聯合行為的成本、進而閒置或重行分配水泥儲槽等關鍵性設備以強化市場參進障礙,以及統籌分配水泥出貨,而達到協調分配市場的目的等,再佐以我國水泥市場競爭效能確有減損等事證,因此認定各水泥業者間確實有聯合行為。

二、肯認事業間可透過垂直交易限制的方式,而達水平聯合之目的。本案水泥業者限制下游水泥經銷商的售價,實際上具有鞏固水泥業者間水平價格約束的效果,所以此種垂直的交易限制,亦被認定事實上是在遂行水泥業者間的水平聯合壟斷。

三、肯認事業縱然沒有實際出面協商共識內容,但有依協議內容而配合執行者,也會被認定有參與聯合行為。

公平會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公平會的處分,使用間接證據來判斷業者間有無聯合行為,並援用國際間採行的理論與分析方法,代表我國法院在認定聯合行為事證的分析方法上,與國際間反托拉斯法的執法實務方向趨向一致,此項重要實務發展,殊值我國產業界注意。

公平會並表示,像本案這種跨國性的卡特爾案件,向來均為各國競爭法機關所關注,而公平會也參酌了美國、歐盟等競爭法執法先進國家,刻正積極推動公平交易法之修訂,擬納入寬恕政策,期能透過處罰減免的誘因,讓參與聯合行為的成員自行向公平會密告自己所參與的聯合行為,使主管機關得以即早發現不法的聯合行為。公平會更藉此呼籲,打擊聯合行為為該會執法重點,業者應遵循公平交易法規定,方能共同在自由、公平的交易環境中從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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