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華電子敬告股東書與事實不符

(台北訊)資訊充分、公平、即時揭露給所有投資人,一向為全世界資本市場保護投資人之最基本原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本次財務報告事件,證交所基於該公司未充分、公平、即時揭露重大資訊,已予以處分。茲就該公司本(28)日刊載聲明書之內容,與事實不符事項,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 所稱該公司美國財報之修正對台灣投資人無關乙節,查該公司為在台灣上市及在美國第二上市之公司,二市場間股價具高度連動性,該公司在美國揭露財務資訊時,包括商譽價值、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及員工分紅費用記載錯誤(”incorrectly recorded”),未於同日開盤前在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步揭露相關資訊,經證交所一再催促,始於當日盤中將資訊揭露。本次證交所基於該公司未依規定將資訊即時揭露給國內投資人,違反「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予以處分,證交所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二、 所稱美國證管會來函並未要求重編報表且美國財報最後是否需予修正均處於不確定狀態乙節,查美國證管會94年9月23日去函該公司已要求應調整相關財務數字(”You should revise your documents in future filings in response to this comment.… ),且該公司於94年12月13日授權獨立董事主導之審計委員會亦決議“目前聯華電子自行重新計算並經簽證會計師查核過之影響數將導致2002年至2004年依據美國會計原則編製之本期損益分別增加(減少)(NT$561 million)、NT$1,855 million及(NT$9,488 million)。由於此影響數係屬重大,故聯華電子管理階層決定重編2004年20-F,惟相關數字之調整需待美國證管會確認過後再進行重編。”據此,該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已認定此狀況屬重大資訊,而今日聲明書卻自稱非屬重大資訊(”本公司不認為此時有必要向金管會報告”... “與國內投資人無關”“對台灣投資人而言,此資訊不但?有意義,甚至可能讓台灣投資人感到混淆、困惑。”等 )本會認為該公司所述顯與事實不符。
三、另公司稱經營幹部絕跡於股市乙節,經查該公司有部分經營幹部於接獲美國證管會來函之後,在此敏感時刻卻賣出自家股票,顯與該公司聲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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