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回覆廖本煙
(本報訊)民國88年7月30日行政院召開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會議商定,因應高鐵行經南科園區所引致振動影響,使南科園區廠房處減振至背景值(當時為48dB)之目標,所需經費由政府負擔。國科會遂依該會議商定結論,公開招標委託廠商於高鐵路權線至南科園區廠房之間,進行減振工法之設計與施工。
由於南科園區全面減振是世界工程史上首次大規模及高門檻的減振工程,國內外尚無相同之案例,屬技術研發暨工程之採購案,因此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規定辦理。又因減振工程為一特殊且非普遍化技術之工程,承攬施工之廠商除應具有工程細部設計之能力外,還需具有分析減振工程減振效能之研發能力,以研擬不同細部設計方案,因此在投標廠商資格上採開放性作法,包括國內、外公司法人及財團法人皆可參與投標。
國科會經與本計畫專案管理顧問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在歷經多次開會研議後,決定將本採購案分為兩個標案依次辦理:第一標案為「減振工法規劃案」招標,由5家投標廠商提送之減振工法規劃案服務建議書進行初評,最後評選出兩家入圍廠商進行現場減振工法測試之複評,以遴選出最優廠商辦理減振工法之規劃案。爾後再依據第一標案完成之最優減振工法規劃成果,進行第二標案園區「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招標。
在第一標案「減振工法規劃案」中,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遴聘9名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計有7名,評選委員均為具有與本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依其專業知識及減振工法測試審查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如附表),以多數決之方式評選出優勝廠商。至於減振工法之選擇,在於考量其長期之效益性與安全性,工法之長期安全性則在於其規劃設計理念是否已有縝密之評析、考慮及處置得宜與否,而此仍屬於評選委員會判斷餘地之範疇,招標機關並無置喙餘地。評選委員會依其專業知識認為第二名廠商所提膜包槽溝工法之長期安全性仍有疑慮,且未能完善提出該項工法之長期性安全評估內容,未來可能因工法安全問題導致額外增加工程經費與維護費用,因此雖然其所提出18.5億元之工程經費,較採購評選委員會選擇之得標廠商所提之工程款價差近5倍,仍依多數決評選該廠商不予錄取,並無配合機關需求或有評選不公之情事發生。
至於第一標案「減振工法規劃案」遴選出之減振工法,經行政院國科會邀請專家學者群進行論證,業已肯定採用「基礎加勁構造」與「減振牆」之複合工法,對減振確有功效,而「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契約所載之新台幣四億三千八百萬元係為減振效能擔保款,係承包廠商擬置於基礎加勁構造與高鐵橋墩基礎間之傳振設施「減振連接器」之效能擔保款項。該「減振連接器」為於平時可傳遞高鐵行車的振動量至基礎加勁構造,以分散高鐵振動源;而於地震時,可使基礎加勁構造與高鐵橋墩基礎分離,不至於影響高鐵結構之安全。前揭四億三千八百萬元為「減振連接器」未達其效能之扣款,而承包廠商所完成之「基礎加勁構造」與「減振牆」等土木工程部分,如前述,仍有其減振功效,故給付該廠商該土木工程部分之建造工程款,屬合理亦符合契約規定。
由於南科園區全面減振是世界工程史上首次大規模及高門檻的減振工程,國內外尚無相同之案例,屬技術研發暨工程之採購案,因此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規定辦理。又因減振工程為一特殊且非普遍化技術之工程,承攬施工之廠商除應具有工程細部設計之能力外,還需具有分析減振工程減振效能之研發能力,以研擬不同細部設計方案,因此在投標廠商資格上採開放性作法,包括國內、外公司法人及財團法人皆可參與投標。
國科會經與本計畫專案管理顧問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在歷經多次開會研議後,決定將本採購案分為兩個標案依次辦理:第一標案為「減振工法規劃案」招標,由5家投標廠商提送之減振工法規劃案服務建議書進行初評,最後評選出兩家入圍廠商進行現場減振工法測試之複評,以遴選出最優廠商辦理減振工法之規劃案。爾後再依據第一標案完成之最優減振工法規劃成果,進行第二標案園區「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招標。
在第一標案「減振工法規劃案」中,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遴聘9名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計有7名,評選委員均為具有與本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依其專業知識及減振工法測試審查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如附表),以多數決之方式評選出優勝廠商。至於減振工法之選擇,在於考量其長期之效益性與安全性,工法之長期安全性則在於其規劃設計理念是否已有縝密之評析、考慮及處置得宜與否,而此仍屬於評選委員會判斷餘地之範疇,招標機關並無置喙餘地。評選委員會依其專業知識認為第二名廠商所提膜包槽溝工法之長期安全性仍有疑慮,且未能完善提出該項工法之長期性安全評估內容,未來可能因工法安全問題導致額外增加工程經費與維護費用,因此雖然其所提出18.5億元之工程經費,較採購評選委員會選擇之得標廠商所提之工程款價差近5倍,仍依多數決評選該廠商不予錄取,並無配合機關需求或有評選不公之情事發生。
至於第一標案「減振工法規劃案」遴選出之減振工法,經行政院國科會邀請專家學者群進行論證,業已肯定採用「基礎加勁構造」與「減振牆」之複合工法,對減振確有功效,而「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契約所載之新台幣四億三千八百萬元係為減振效能擔保款,係承包廠商擬置於基礎加勁構造與高鐵橋墩基礎間之傳振設施「減振連接器」之效能擔保款項。該「減振連接器」為於平時可傳遞高鐵行車的振動量至基礎加勁構造,以分散高鐵振動源;而於地震時,可使基礎加勁構造與高鐵橋墩基礎分離,不至於影響高鐵結構之安全。前揭四億三千八百萬元為「減振連接器」未達其效能之扣款,而承包廠商所完成之「基礎加勁構造」與「減振牆」等土木工程部分,如前述,仍有其減振功效,故給付該廠商該土木工程部分之建造工程款,屬合理亦符合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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