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紫聯盟 反駁財政部與金管會
對「台新金?彰銀無圖利財團」說
(台北訊) 泛紫聯盟於12月6日召開「政策圖利是最大的貪腐」記者會後,財政部與金管會立即跳出來辯駁,台新金控?彰銀並無圖利財團的說辭,泛紫聯盟針對他們所說的理由,提出以下的反駁與質疑:
(1) 財政部說彰銀於93年辦理現金增資,曾先以發行14億股海外信託憑證,希望引進國外策略性投資人,但由於投標價格及相關條件與財政部預期目標有差距。後來才改採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股特別股由台新金控得標。
泛紫聯盟質疑:
A、 彰銀在引進國外策略性投資人的過程中,故意設定過度嚴格的條件,嚇
走所有的國外投資人。即便是新加坡淡馬錫想介入,也被財政部設計台
新金高價退卻。依個人看法,這是財政部策略性「退卻」國外投資人,
主要目的向國人宣稱,彰銀並無外國投資人有興趣,因此「只好」售予
台新金。其實淡馬錫有興趣,為什麼財政部執意要售予台新金?售予台
新金並無「綜效」,若由外資投資人取得股權,彼此間可以使用彼此的
清算、網絡、產品、技術,對雙方的利益較大。即便價格較為便宜,亦
屬值得的交易。
B、 縱使私募發行 14億元,可以改善彰銀資本適足率。根據台新金的績效或管理技術,一定比彰銀佳嗎?兩家屬同質化高的本土銀行,近親結婚看不出任何合併綜效。而且,這筆交易係由彰化銀行發行乙種特別股,財政部等於以「圖利式」的條件,讓售予財團。
(2) 財政部又說,台新金決標價每股26.12元較彰銀當天收盤價18.6元,溢價
40.4%,也較投標底價每股17.98元溢價45.3%,故此,政府圖利顯然非事實。
泛紫聯盟反駁其說法:
這種溢價方式,短期看似財政部得利,實際是全民吃虧,圖利財團的作法。如之前泛紫所提出,在 365億價金中,台新金僅自我資金 95億,餘均透過發行丙種特別股與次順位金融債取得,其中官股銀行計買入 56億元之多。財政部為了讓售這批股票,標售當時並未由股東會通過係採「乙種特別股」,事後由股東臨時會追認之。同時,乙種特別股的條件設計包括一些不平等條約,例如,現金股利率 1.8% 係根據買入價格計算,而不是一般以面值計算。最不平等的是,財政部與其他政府部門,包括行政院開發基金及一銀的持股,至少佔22% ,與台新金的乙種特別股所代表持股類似,但是財政部不但未取得主導地位,故意只當董事
會花瓶。台新金因此取得絕對控制權,未來台新金只要透過「絕對控制權」,對彰化銀行上下起手的不當得利及股利盈餘分配,就會超過台新金所支付的價金與成本。而且,財政部並未設計阻絕台新金上下起手的「控制機制」,所以,財政部等於派四位花瓶,允許台新金在絕對控制權下上下起手。這不是圖利是什麼?
(3) 財政部最後說,他們並沒有搭配將公股股份售給台新金控,也沒有處分資產的情形,怎算圖利?
泛紫聯盟指出:
台新金控已經持有過半董事席次,具有絕對控制權,這不是「超」策略投資者,是什麼?而政府為了方便台新金發行丙種特別股與次順位金融債,而將釋股設計成為特別股,當然沒有處分資產。但是這批特別股具有「超」普通股權利,又可以轉換成為普通股,當然等同在處分資產。
(4) 而金管會林忠正發言人說:彰銀有官派監察人和董事,非免費贈送資產。
泛紫聯盟反駁這種說法:
雖然官股派董事進駐彰銀,但是僅四席,連權力都比不上持股僅百分之二的張伯欣。而且在如此優惠條件,加上政府又幫台新金籌錢的條件下,奉送經營權,不是免費奉送是什麼?
且台新金與彰銀間的換股,代表彰銀將經營權拱手讓予台新金。請問?台新金的績效在那??經營優勢在那??為什麼政府一定要用這種方式,將經營權讓予台新金?如果政府一開始標售這些股票存在這麼多優惠條件,相信政府有更多、更佳的選擇,包括選擇與外資合併的方案,不是嗎?
(台北訊) 泛紫聯盟於12月6日召開「政策圖利是最大的貪腐」記者會後,財政部與金管會立即跳出來辯駁,台新金控?彰銀並無圖利財團的說辭,泛紫聯盟針對他們所說的理由,提出以下的反駁與質疑:
(1) 財政部說彰銀於93年辦理現金增資,曾先以發行14億股海外信託憑證,希望引進國外策略性投資人,但由於投標價格及相關條件與財政部預期目標有差距。後來才改採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股特別股由台新金控得標。
泛紫聯盟質疑:
A、 彰銀在引進國外策略性投資人的過程中,故意設定過度嚴格的條件,嚇
走所有的國外投資人。即便是新加坡淡馬錫想介入,也被財政部設計台
新金高價退卻。依個人看法,這是財政部策略性「退卻」國外投資人,
主要目的向國人宣稱,彰銀並無外國投資人有興趣,因此「只好」售予
台新金。其實淡馬錫有興趣,為什麼財政部執意要售予台新金?售予台
新金並無「綜效」,若由外資投資人取得股權,彼此間可以使用彼此的
清算、網絡、產品、技術,對雙方的利益較大。即便價格較為便宜,亦
屬值得的交易。
B、 縱使私募發行 14億元,可以改善彰銀資本適足率。根據台新金的績效或管理技術,一定比彰銀佳嗎?兩家屬同質化高的本土銀行,近親結婚看不出任何合併綜效。而且,這筆交易係由彰化銀行發行乙種特別股,財政部等於以「圖利式」的條件,讓售予財團。
(2) 財政部又說,台新金決標價每股26.12元較彰銀當天收盤價18.6元,溢價
40.4%,也較投標底價每股17.98元溢價45.3%,故此,政府圖利顯然非事實。
泛紫聯盟反駁其說法:
這種溢價方式,短期看似財政部得利,實際是全民吃虧,圖利財團的作法。如之前泛紫所提出,在 365億價金中,台新金僅自我資金 95億,餘均透過發行丙種特別股與次順位金融債取得,其中官股銀行計買入 56億元之多。財政部為了讓售這批股票,標售當時並未由股東會通過係採「乙種特別股」,事後由股東臨時會追認之。同時,乙種特別股的條件設計包括一些不平等條約,例如,現金股利率 1.8% 係根據買入價格計算,而不是一般以面值計算。最不平等的是,財政部與其他政府部門,包括行政院開發基金及一銀的持股,至少佔22% ,與台新金的乙種特別股所代表持股類似,但是財政部不但未取得主導地位,故意只當董事
會花瓶。台新金因此取得絕對控制權,未來台新金只要透過「絕對控制權」,對彰化銀行上下起手的不當得利及股利盈餘分配,就會超過台新金所支付的價金與成本。而且,財政部並未設計阻絕台新金上下起手的「控制機制」,所以,財政部等於派四位花瓶,允許台新金在絕對控制權下上下起手。這不是圖利是什麼?
(3) 財政部最後說,他們並沒有搭配將公股股份售給台新金控,也沒有處分資產的情形,怎算圖利?
泛紫聯盟指出:
台新金控已經持有過半董事席次,具有絕對控制權,這不是「超」策略投資者,是什麼?而政府為了方便台新金發行丙種特別股與次順位金融債,而將釋股設計成為特別股,當然沒有處分資產。但是這批特別股具有「超」普通股權利,又可以轉換成為普通股,當然等同在處分資產。
(4) 而金管會林忠正發言人說:彰銀有官派監察人和董事,非免費贈送資產。
泛紫聯盟反駁這種說法:
雖然官股派董事進駐彰銀,但是僅四席,連權力都比不上持股僅百分之二的張伯欣。而且在如此優惠條件,加上政府又幫台新金籌錢的條件下,奉送經營權,不是免費奉送是什麼?
且台新金與彰銀間的換股,代表彰銀將經營權拱手讓予台新金。請問?台新金的績效在那??經營優勢在那??為什麼政府一定要用這種方式,將經營權讓予台新金?如果政府一開始標售這些股票存在這麼多優惠條件,相信政府有更多、更佳的選擇,包括選擇與外資合併的方案,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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