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總預算「假帳」近五百億之說明
關於報載陳杰及賴幸媛委員所提95年度總預算「假帳」近五百億,新聞局之說明
一、預算法之規定:
(一)第10條:歲出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
(二)第86條: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二、總預算編列增撥基金近500億元:
主要項目為農業、漁業發展基金151億元,國家技術發展基金261億元,離島建設基金32億元,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7億元,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20億元,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3億元等。
三、總預算編列增撥基金係依法辦理並無假帳情事:
(一)政府為達成特種基金設置目的及永續經營,由總預算編列資本門投資增撥基金,如同投資者對民間企業之投資,屬資本性支出,投資後並未限定資金之用途,資金之用途如何並不影響其為資本支出之歸屬,故並無將經常支出作帳成資本支出之情形。
(二)國際貨幣基金(IMF)規定,列為資本支出之項目,包括彌補公營事業歷年累積虧損等,我國作法與其相同,95年度總預算案並無所謂作假帳將經常支出作帳成投資之情形,公債付息亦全部以稅收等經常性收入支應,亦無所謂假投資之名債留子孫之情形。
一、預算法之規定:
(一)第10條:歲出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
(二)第86條: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二、總預算編列增撥基金近500億元:
主要項目為農業、漁業發展基金151億元,國家技術發展基金261億元,離島建設基金32億元,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7億元,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20億元,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3億元等。
三、總預算編列增撥基金係依法辦理並無假帳情事:
(一)政府為達成特種基金設置目的及永續經營,由總預算編列資本門投資增撥基金,如同投資者對民間企業之投資,屬資本性支出,投資後並未限定資金之用途,資金之用途如何並不影響其為資本支出之歸屬,故並無將經常支出作帳成資本支出之情形。
(二)國際貨幣基金(IMF)規定,列為資本支出之項目,包括彌補公營事業歷年累積虧損等,我國作法與其相同,95年度總預算案並無所謂作假帳將經常支出作帳成投資之情形,公債付息亦全部以稅收等經常性收入支應,亦無所謂假投資之名債留子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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