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國華產物保險員工抗議書
抗議 金管會行政決策粗糙-罔顧員工生計
抗議 安定基金未依規定公告-背信保戶權益
抗議 金管會袒護黑心老闆任其掏空-製造社會及員工災害
抗議 金管會清理作業無章法-延誤清理效率
我們強烈要求:
1金管會負起政策執行的疏失責任
2儘速完成清理,列出清理時間表
3放寬投標資格,迅速將國華產物完整招標
4比照銀行中央存保,保障員工足額退休金、資遣費
今(94)年11月18日上午金管會毫無預警以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勒令國華產險停止營業並清理,旋即召開員工權益說明會,將早以擬妥的『給員工之公開信』與『員工權益Q&A』公示員工,如此粗暴的行使公權力,員工即刻失去工作、壓榨員工退休資遣應有權益,其卑劣之行政手段,竟是一個自由民主國家打著保障人民福祉、照顧勞工權益、重視人權的政府做出來的,遺憾!遺憾!遺憾!
金管會委監督疏失-罔顧員工生計
依照保險法第149條,其旨意在監督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先予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再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 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二 命其增資。
及述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或不依第一百四十三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 解除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又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管。
二、派員接管。
三、勒令停業派員清理。
四、命令解散。
就上述法源,金管會保險局在員工權益說明會中,一再強調『早知國華產險有增資補足困難與健全經營之虞』,請問主管機關金管會的長官,你們行使監督之公權力其『得視情況』或『主管機關應依情節之輕重』標準為何?因此,我們抗議金管會未及早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行使『解除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之監督責任,如今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勒令國華產險停業,說得過去嗎?金管會保險局許副局長稱表示『我們金管會想的很多,尤其是員工權益的保障一直都是優先考慮』,我們遺憾的是金管會若是想的很多、若是員工權益擺第一,又怎會讓我們走上街頭呢?金管會未即時依法監督在先,又亂法勒令停業在後,實在令人遺憾與憤怒!
安定基金喪失安定功能-背信保戶權益
再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早於92.3.28第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通過,92.5.14台財保字第0920020729號函核定,94.8.15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94.10.20金管會金管保一字第09402095681號函准予照辦,然而此等悠關社會大眾權益的保險制度卻自始未曾揭露公告社會大眾,直至國華產險在今(94)年11月18日遭勒令停業方同步公示,且當時僅限國華產險。試問掌管保險之主管機關金管會,你們有遵循保險法第143-1條「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的條文嗎?你們守法了嗎?你們如何向每一位被保險人交待他們所繳的保費依法提撥在安定基金後,卻被你們玩弄而不知道自己權益何在,反譏諷國華產險的保戶是貪小便宜,又怎能說保戶投保前未慎選保險公司。更嚴重的是營業人員不知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如何於招攬保險時事先告知保戶權益相關訊息,讓保戶選擇理想中的保險公司,以致所有國華產險營業人員在清理期間遭受保戶責備與恐嚇,其責任與壓力豈是金管諸公們坐在辦公室就能撇清的,將心比心。你們睡的好嗎?國華產險所有員工沒有一位睡的好,你們吃的好,國華產險的員工吃只是為填飽肚子……!!! 安定基金之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既早已依法向主管機關呈報核准,卻一直未向全國社會大眾公告,直到今(94)年11月18國華產險依法勒令停業之同時才於網站發佈,這是保險主管機關嚴重行政疏失,我們抗議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形同閉門造車,非保險專業之作法,主管機關何以核定不公告?
金管會袒護黑心老闆任其掏空-製造社會及員工災害
既說保險是為特許行業,因而有保險法第151條(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請問金管會的長官,有哪一家保險業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長達可以長達七年,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競業原則爭眼閉眼的袒護,導致國華產險在領導者與經營者角色重疊,為什麼國華產險的王錦標可以獨厚而無視於法的存在,對於王錦標的囂張枉法,主管機關金管會袒護王錦標形同共犯,進而讓黑心老闆王錦標長期掏空公司資產,讓無辜員工生計權益受害,現在還得為退休金、資遣費走上街頭抗議爭取,更可惡的是金管會的官員竟將責任反咬國華443位員工。在我們失去工作、失去經濟依靠、為多年血汗爭取失去退休金、資遣費的同時,金管會的官員們暗中打壓、污衊的行為,令人髮指、痛恨!金管會的官員們請走出你們的辦公室來對話,我們要嚴正向你們抗議做官不仁!
金管會清理作業的無知-拖累保戶
保險法第149條之8清理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自(94)年11月18清理小組進駐,展開清理工作隨即問題叢生,畢竟國華產險是四十年來第一家被清理之保險公司,然而這不是理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既然決定依法辦理,想必是詢法、依法、執行等過程有備而來,但卻做出荒腔走板的清理工作,為說清償債務,但安定基金遲不撥付,以致保戶與受害者之和解失去效力,變成傷害被告。失竊車主(保戶)為償還車貸,都因安定基金未墊付遭銀行催討等保險理賠,這是清理小組想像不到的複雜。因此,我們抗議金管會任由安定基金司肆意控制清理效率,未能落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
最後我們再次嚴正強調,一個自由民主國家政府應該是
保障人民福祉
照顧勞工權益
重視人民權利
國華產物保險員工自救會94.12.20
抗議 安定基金未依規定公告-背信保戶權益
抗議 金管會袒護黑心老闆任其掏空-製造社會及員工災害
抗議 金管會清理作業無章法-延誤清理效率
我們強烈要求:
1金管會負起政策執行的疏失責任
2儘速完成清理,列出清理時間表
3放寬投標資格,迅速將國華產物完整招標
4比照銀行中央存保,保障員工足額退休金、資遣費
今(94)年11月18日上午金管會毫無預警以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勒令國華產險停止營業並清理,旋即召開員工權益說明會,將早以擬妥的『給員工之公開信』與『員工權益Q&A』公示員工,如此粗暴的行使公權力,員工即刻失去工作、壓榨員工退休資遣應有權益,其卑劣之行政手段,竟是一個自由民主國家打著保障人民福祉、照顧勞工權益、重視人權的政府做出來的,遺憾!遺憾!遺憾!
金管會委監督疏失-罔顧員工生計
依照保險法第149條,其旨意在監督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先予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再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 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二 命其增資。
及述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或不依第一百四十三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 解除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又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管。
二、派員接管。
三、勒令停業派員清理。
四、命令解散。
就上述法源,金管會保險局在員工權益說明會中,一再強調『早知國華產險有增資補足困難與健全經營之虞』,請問主管機關金管會的長官,你們行使監督之公權力其『得視情況』或『主管機關應依情節之輕重』標準為何?因此,我們抗議金管會未及早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行使『解除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之監督責任,如今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勒令國華產險停業,說得過去嗎?金管會保險局許副局長稱表示『我們金管會想的很多,尤其是員工權益的保障一直都是優先考慮』,我們遺憾的是金管會若是想的很多、若是員工權益擺第一,又怎會讓我們走上街頭呢?金管會未即時依法監督在先,又亂法勒令停業在後,實在令人遺憾與憤怒!
安定基金喪失安定功能-背信保戶權益
再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早於92.3.28第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通過,92.5.14台財保字第0920020729號函核定,94.8.15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94.10.20金管會金管保一字第09402095681號函准予照辦,然而此等悠關社會大眾權益的保險制度卻自始未曾揭露公告社會大眾,直至國華產險在今(94)年11月18日遭勒令停業方同步公示,且當時僅限國華產險。試問掌管保險之主管機關金管會,你們有遵循保險法第143-1條「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的條文嗎?你們守法了嗎?你們如何向每一位被保險人交待他們所繳的保費依法提撥在安定基金後,卻被你們玩弄而不知道自己權益何在,反譏諷國華產險的保戶是貪小便宜,又怎能說保戶投保前未慎選保險公司。更嚴重的是營業人員不知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如何於招攬保險時事先告知保戶權益相關訊息,讓保戶選擇理想中的保險公司,以致所有國華產險營業人員在清理期間遭受保戶責備與恐嚇,其責任與壓力豈是金管諸公們坐在辦公室就能撇清的,將心比心。你們睡的好嗎?國華產險所有員工沒有一位睡的好,你們吃的好,國華產險的員工吃只是為填飽肚子……!!! 安定基金之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既早已依法向主管機關呈報核准,卻一直未向全國社會大眾公告,直到今(94)年11月18國華產險依法勒令停業之同時才於網站發佈,這是保險主管機關嚴重行政疏失,我們抗議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形同閉門造車,非保險專業之作法,主管機關何以核定不公告?
金管會袒護黑心老闆任其掏空-製造社會及員工災害
既說保險是為特許行業,因而有保險法第151條(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請問金管會的長官,有哪一家保險業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長達可以長達七年,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競業原則爭眼閉眼的袒護,導致國華產險在領導者與經營者角色重疊,為什麼國華產險的王錦標可以獨厚而無視於法的存在,對於王錦標的囂張枉法,主管機關金管會袒護王錦標形同共犯,進而讓黑心老闆王錦標長期掏空公司資產,讓無辜員工生計權益受害,現在還得為退休金、資遣費走上街頭抗議爭取,更可惡的是金管會的官員竟將責任反咬國華443位員工。在我們失去工作、失去經濟依靠、為多年血汗爭取失去退休金、資遣費的同時,金管會的官員們暗中打壓、污衊的行為,令人髮指、痛恨!金管會的官員們請走出你們的辦公室來對話,我們要嚴正向你們抗議做官不仁!
金管會清理作業的無知-拖累保戶
保險法第149條之8清理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自(94)年11月18清理小組進駐,展開清理工作隨即問題叢生,畢竟國華產險是四十年來第一家被清理之保險公司,然而這不是理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既然決定依法辦理,想必是詢法、依法、執行等過程有備而來,但卻做出荒腔走板的清理工作,為說清償債務,但安定基金遲不撥付,以致保戶與受害者之和解失去效力,變成傷害被告。失竊車主(保戶)為償還車貸,都因安定基金未墊付遭銀行催討等保險理賠,這是清理小組想像不到的複雜。因此,我們抗議金管會任由安定基金司肆意控制清理效率,未能落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
最後我們再次嚴正強調,一個自由民主國家政府應該是
保障人民福祉
照顧勞工權益
重視人民權利
國華產物保險員工自救會9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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