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李宗瑞淫照 中時四人緩刑
2013-11-28╱台灣時報╱第11版╱大社會╱ | |||||||||||
刊李宗瑞淫照 中時四年緩刑 | |||||||||||
〔本報綜合報導〕中國時報涉嫌刊登李宗瑞和女子性愛照片案,兩名前副總編輯及社會組王姓主任、記者二審均獲緩刑,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中國時報由記者陳鴻偉撰寫標題「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經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已退休)及主任王健聖召開編輯會議後,配上兩張錄影擷圖照片,刊登在去年八月二十六日A1要聞版和A3焦點新聞版頭條。 檢方認為,雖然刊登的照片經過馬賽克處理,但仍使被害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和非公開活動曝光,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四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四人均身為媒體從業人員,具有相當社會影響力,本應謹慎使用媒體公器,竟為圖增加閱報率,率爾將二張照片刊登,而以頭條新聞方式為聳動報導,依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判處四人各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被告四人長時間奉獻青春、精力於媒體業務,身負媒體監督政府及教化人心的良心事業,又必須充當民眾知的權利的傳聲管道,任重道遠,本案是一時失慮誤觸法網,不無隱含「為所有傳播媒體而犧牲」的意涵特質,情有可原。 高院改判四人各三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法官在判決提到,這對被告四人已屬無比沉重的烙印,應已知所警惕,給予四人緩刑二年且各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十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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