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李宗瑞淫照 中時四人緩刑


2013-11-28╱台灣時報╱第11版╱大社會╱
刊李宗瑞淫照 中時四年緩刑

   〔本報綜合報導〕中國時報涉嫌刊登李宗瑞和女子性愛照片案,兩名前副總編輯及社會組王姓主任、記者二審均獲緩刑,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中國時報由記者陳鴻偉撰寫標題「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經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已退休)及主任王健聖召開編輯會議後,配上兩張錄影擷圖照片,刊登在去年八月二十六日A1要聞版和A3焦點新聞版頭條。

   檢方認為,雖然刊登的照片經過馬賽克處理,但仍使被害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和非公開活動曝光,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四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四人均身為媒體從業人員,具有相當社會影響力,本應謹慎使用媒體公器,竟為圖增加閱報率,率爾將二張照片刊登,而以頭條新聞方式為聳動報導,依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判處四人各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被告四人長時間奉獻青春、精力於媒體業務,身負媒體監督政府及教化人心的良心事業,又必須充當民眾知的權利的傳聲管道,任重道遠,本案是一時失慮誤觸法網,不無隱含「為所有傳播媒體而犧牲」的意涵特質,情有可原。

   高院改判四人各三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法官在判決提到,這對被告四人已屬無比沉重的烙印,應已知所警惕,給予四人緩刑二年且各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十萬元,還可上訴。

裁判字號】102,訴,173
【裁判日期】1020617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憲村
      王健聖
      陳鴻偉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陳賡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陳明律師 
      張家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1954號、21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憲村共同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健聖共同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鴻偉共同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賡堯共同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吳元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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