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律師發言稿
立法院同性婚姻合法化 公聽會
一、 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現在是一個重新思考民法中的婚姻制度的好機會 :
(一)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婚姻進入的資格應該放寬, 即我們全力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二)民法婚姻法案目前也還有許多需要進一步修改的部分, 推動修法是為了讓婚姻更為平等,解決問題困境, 而非傷害婚姻制度:
1. 如許多婦女團體聯合推動許久的分居制度(吳宜臻委員已提案): 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為解決台灣許多現有婚姻制度的僵局, 分居草案中提倡單方可以聲請分居,一定時間後可以無責離婚, 這樣才能真正達成婚姻好聚好散的精神;
2. 目前民法中仍有強制的婚生推定制度, 仍然是延續民法中強化父系血統純淨的概念,不但產生像電影「 不能沒有妳」的悲劇,也使得女性強制揹負母職, 也應該透過民法修正一併重新思考更平等的婚姻關係。
二、 回應在場發言:
(一)Q:男同性戀會傳播AIDS?
A:根據衛福部疾管署2013年9月8日公布的統計數字, 台灣近一年內發病的AIDS患者中,異性戀的比例(四成) 已經高於男同志(三成)。會傳播AIDS的,不是同性戀, 而是不安全的性行為。社會迷思認為只有同志才會得AIDS, 這也是台灣AIDS防治的嚴重防疫漏洞。婦女新知基金會在199 0年代出版給女性的愛滋保護手冊,正是著眼於許多已婚的女性, 一輩子雖然只跟自己的先生發生性行為,但仍然被自己的先生傳染A IDS,反而會還會問:「愛滋病不是只有男同志會得嗎?」 忽略了對自己的保護。殊不知,愛滋病毒只認不安全的性行為, 不認性傾向。
(二)Q:只要尊重同志,就可以了,不需要在法治上給予保障?
A: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意見第78點, 認為目前我國法律獨尊異性婚姻,未保障同性伴侶和同居伴侶。 也就是要求國家重視保障生活在各種多元家庭中人民的權利, 包括離婚、單親、組合家庭、同居、單身的人, 當然包含男性和女性、同志和異性戀。這些沒有進入婚姻的人, 都因為目前婚姻相關的法律制度和霸權受到許多實質不平等的待遇。
我國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女性的實 質平等,都可以看見我國對於性別平等不是機械性的形式平等, 而是要保障弱勢者的實質平等。所謂的形式平等, 就是只追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所以一直在同性婚姻是不是跟異性婚姻一樣, 同志是不是跟異性戀一樣的問題上打轉。但是所謂的實質平等, 其實是考察歴史、文化、法律、政治、社會等結構上, 是不是有貶抑或歧視特定族群的現象,而要求消除這些傷害及歧視, 還給弱勢族群在社會、經濟、法律上平等的地位。
大法官釋字666號許宗力協同意見書也明文承認, 對於特定族群的「間接歧視」,也是憲法所要禁止的行為。 所謂的間接歧視,就是指法律明文上雖然看起來很中立, 但是實際上實行的結果, 就是會造成對於特定弱勢族群特別不利的結果, 那也是憲法所要禁止的。今天禁止同性伴侶進入婚姻, 或是同居伴侶完全無法得到法律保障的情況, 都對於不能或是不想結婚的族群,造成法律上、 經濟上特別脆弱或是不利的地位,已經構成間接歧視, 違反憲法上對於實質平等的要求。
在美國反種族主義的運動歴史中, 黑人和白人曾經雖然都可以坐巴士,都可以上學, 都可以使用飲水機、廁所,但是卻必須分別開來,所謂「 隔離且平等」。 但這樣的情況已經被美國最高法院宣告嚴重傷害被隔離的弱勢族群的 社會地位,違反平等保護。今天如果把同性族群隔離在婚姻之外, 僅給予單點保護,其實也是一種「隔離且平等」。
另外,許多保守宗教人士,也說如果美國承認了跨種族的黑白通婚, 婚姻價值會崩解,到時候就會承認亂倫及人獸交等等。 但歴史事實證明了,開放跨種族的通婚,根本不會傷害家庭或婚姻, 更不會傷害跨種族婚姻中的孩童,也與亂倫等批評根本無關。
婦女新知基金會持續推動家庭中的性別平等及民法親屬編修法等運動 ,在1990年代, 當婦女新知與其他團體共同推動廢除民法親屬編中夫權獨大的條款、 讓離婚事由更為彈性化、倡議家務勞動有給化等等運動時, 也有許多反對民眾表示,如果男人不能以拳頭管教女人、 妻子可以任意回娘家、女人做家事竟然要算錢, 那台灣婚姻的家庭價值會完全崩解,所有的人都會任意離婚, 孩子都會變成沒有人養的孤兒。但從台灣社會的事實來看, 這些滑坡理論式的批評很明顯都沒有發生。
(三)Q:同性戀可以結婚是違反公序良俗?
A:當然不是。
如果要說目前台灣民法或憲法法律傳統中的習俗, 那麼並不是一夫一妻,而是一夫一妻多妾, 這也明確保留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之中,如現今未修法前民法第6章的 家制度和判例所承認的妾地位。 更別說護家盟律師所舉的各號大法官解釋, 裡面都是承認一夫一妻多妾或是一夫多妻, 更別說清代法律傳統中都有把妻子當做物品, 丈夫可以把妻子賣掉或是典當的法律傳統。如果要說有亂倫的疑慮, 習俗中的童養媳(收養進來當女兒再嫁給自己的兒子), 才真的是護家盟所質疑的習俗。
法律本來就可以針對上開不尊重女性的婚姻傳統習俗, 加以修正並立法,這不是破壞婚姻制度, 而是維護婚姻中的平等關係。
中研院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 係台灣目前最具規模及公信力的大型社會意向調查,其中2013年 最新報告指出,台灣人民有52﹪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絕非反對者所謂同性結婚或結成家庭僅是少數或是偏差的民意。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7號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也說明:「多數 意見已經傲慢地宣示自以為是的性價值主流, 卻又虛偽地向他們認定為少數的性文化族群,施捨他們的保障。 這就好像以幾名婦女保障名額製造男女平等假象一樣, 自命為價值主流,決定何者非價值主流, 以及只要賞賜幾塊吃剩的麵包屑,就已經是心胸寬大、悲天憫人。」 譴責多數意見把一男一女的性價值強加於其他的族群身上。
(四)Q:國際公約上對於家庭的定義只限一男一女組成的婚姻?
A:當然不是。
CEDAW公約(消除對女性一切歧視公約)我國已正式有施行法, 認為公約本文和聯合國委員會對於公約的解釋(即一般性建議) 都具有與國內法律一致的效力。CEDAW委員會針對公約第16條 第29號一般性建議就是在通盤說明家庭的組成形式有非常多種, 簽約國不管對於婚姻的定義是什麼,都不應該法律、 經濟等措施上傷害沒有進入婚姻的人們。
特別該第29號一般性建議的第24點還闡明:「有些關係形式( 例如同性間關係)在一定數目的簽約國中是法律或是社會、 文化不被接受。但不管這樣的關係是否被承認, 不管它們是事實上的結合、註冊伴侶或是婚姻, 簽約國都應該保證這些關係中女性的經濟權利。」 更是明確提及同志及一切的關係形式, 說國際公約不承認同志的家庭權,明顯背離有國內法效力的CEDA W解釋。
另外,兩公約也有施行法, 所以兩公約本文和聯合國委員會對於公約的解釋(即一般性意見) 也都具有與國內法律一致的效力。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解釋經社文公約第2條第2款不得歧視的第20號 一般性意見第32段,就明確提及, 不管對於不同性取向或性認同的人們都不應該有直接歧視或是間接的 歧視,同段說明的註304,也說明此處定義是引用自日惹原則。 日惹原則的第24條也明確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建立家庭, 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家庭有各種不同的存在形式。 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日惹原則本身就是一個直接正面處理LGBT(女同志、男同志、 雙性戀、跨性別)族群各種權利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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