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違証交法,辜仲瑩改判4月罰金
(本報訊)臺灣高等法院有關就被告辜仲瑩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今(27)日上午公告裁判主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辜仲瑩、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吳俊達有罪部分(即判決主文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
辜仲瑩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吳春臺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南怡君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邱德馨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湘銘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俊達無罪。
原判決關於判決辜仲瑩、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吳俊達有罪部分(即判決主文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
辜仲瑩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吳春臺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南怡君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邱德馨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湘銘共同違反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俊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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