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緒中指遭抹黑,不承認除名
張緒中:中華電信工會洪仲丘案,沒有真象,永不妥協!捍衛名譽, 奮戰到底!
(本報訊)根據媒體來電詢問,以朱傳炳為首中華電信工會發佈新聞稿, 本人因罷工一分鐘,將本人除名乙事,發表聲明如下
一、 工會指涉張緒中94年5月17日於中華電信公司總公司罷工只有一 分鐘,草草結束。事實上, 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處分書, 事實記載「..於94年5月17日07時0分起至5月17日09 時0分止,..經本分局分別於94年5月17日07時20分、0 7時25分、09時00分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 後,被處分人始宣佈解散,群眾延至09時15分全部離去」。就因 為張緒中因堅持理事長職務之職業道德, 遭警察機關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處罰新台幣三萬元在案,並申請釋憲 遭駁回;可證明被告指稱原告罷工1分鐘結束,完全不是事實, 故意抹黑誹謗之詞。
二、 中華電信工會102年11月20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臨時 會,公然違反102年10月29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案號102年度抗字第426號裁定,未經修章、 選舉程序,違法增加會員代表名額;未修正通過工會章程第35條停 權、除名等規範程序,在出席代表異議下,未依議事程序, 主席片面以秘密投票通過張緒中除名案,明顯違反民法第72條、 工會法第26條、第32條、第34條規定。針對工會違反章程, 片面虛增會員代表額數,縱容不適格人員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縱容 工作人員公然毆打會員代表(洪崇益),致昏厥送醫急救。 張緒中等工會代表已於11月22日向勞委會陳情檢舉,要求勞委會 立即依行政程序法及工會法第43條,依職權予以糾正處分。
三、 查,工會於102年11月20日召開之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 臨時會,無視章程尊嚴,片面召集不適格人員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 嚴重違反章程規範。 復查,會議中有會員代表持不符合要件程序的委託書參與表決, 經有會員代表於當場提出異議,唯會議主席卻置若罔聞, 仍聽任不符合要件程序的委託參與表決。再查,該會無視憲法第11 條及第14條對於人民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之保障, 並無視法院對於張緒中會員(高雄市分會理事長暨會員代表)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得以繼續行使會員暨幹部權益之事實。 顛倒是非的誣指張緒中代表妨害貴會名譽為由, 以多數暴力逕為除名處分。 上情除違反憲法對於人民相關權益之保障外, 更公然挑戰法院裁判效力。
四、 中華電信工會以朱傳炳等當權派,因為阻擋前理事長張緒中參選, 違反民法第72條:決議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及工會法第27、第 28條,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決議無效確定。朱傳炳更觸犯刑事妨害 名譽罪,遭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且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判決, 朱傳炳因侵權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及利息。監事會召集人潘進 財觸犯公然侮辱罪高雄地檢察署也依法提起公訴。 違法工會及經司法起訴之幹部,竟無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北院木10 2司執全宙字第776號執行命令及台灣高等法院案號102年抗字 第426號裁定所載, 張緒中得繼續行使第六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等職務, 違法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莫須有理由違法將張緒中除名。
五、 第五屆工會幹部朱傳炳等為有利連任理事長及派系利益, 擔心張緒中參選,竟不惜違反工會法與工會章程規定, 限制張緒中參選權利,經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4號, 以違反民法第72條:決議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及工會法第27、 第28條,判決決議無效確定。又未依法修改章程自肥延長任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2號判決書第5頁。取消 由2萬4千多位會員直接選舉理事長,改由115位會員代表選舉; 對工會上述違反法令章程不同意見會員幹部,行使憲法陳情、 訴訟權利威脅且違法停權。更為掩飾工會違法作為引起會員公憤,竟 決議, 各分會不得傳送快訊或其它文件箝制打壓言論自由等破壞法制, 反民主行徑。
六、 張緒中依據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對鄭堡雄、 賀長湖等及中華電信工會等20名理事, 未依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公然違反工會章程第31條, 將會費收入七成經費撥交高雄市分會,嚴重侵害高雄市分會近130 0位會員權益,等提起侵占、背信罪告訴。
七、 張緒中聲明表示:在職場36年婉拒升遷及各政黨民意代表推薦, 並於理事長任期結束後裸退,留職停薪攻讀博士學位,在2010年 7月取得中山大學管理學博士。就因為被上訴人因堅持理事長職務之 職業道德,遭警察機關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處罰新台幣三萬元在案並 申請釋憲遭駁回可證;考取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博士班, 向公司申請在職進修遭公司拒絕;民營化當年(94年)職場生涯第 一次考績被評為乙等,更牽連配偶成為公司黑名單。 為建立台灣工會獨立會務,乾淨透明專業的品牌,得罪藍綠兩黨, 不僅完全犧牲個人職場上財務收入與升遷機會;同時, 間接影響家人在職場及商場的機會。張緒中為建立工會自律、專業、 正派、形象,落實民主制度素養,98年3月兩任理事長屆滿卸任, 婉拒所有職務安排,留職停薪進修博士班課程, 完全脫離中華電信工會事務。朱傳炳等為有利連任理事長及派系利益 ,擔心張緒中參選,竟不惜違反工會法與工會章程規定,限制被告參 選權利,經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決確定。朱傳 炳於說明會「…所以說實在很討厭,不願意給他再回來選理事長。」 。朱員對自己擔任理事長期間表現,可能得不到多數會員認同,又疑 慮如果原告參選影響其利益,因此,無所不用其極, 故意詆譭抹黑原告半生心血建立的正派廉潔形象。更嚴重是, 被告為一己之私利,完全無視法制,惡性重大, 在完全沒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無中生有指涉原告密會公司董事長, 因董事長關係錄取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博士班, 上述指摘詆譭事關原告、賀陳旦先生名譽、與中山大學校譽, 絕非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八、 總結,中華電信工會完全無視民主法制規範, 藉人數優勢侵害公民憲法結社、請願、訴訟及言論自由權利,有台北 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決書(附件1)、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856號, 被告潘進財觸犯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附件2)、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805號妨害名譽, 被告朱傳炳觸犯妨害名譽罪提起公訴(附件3)、高雄地方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2199號侵權損害賠償, 被告朱傳炳一審判決須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及利息(附件4) 可證。朱傳炳、潘進財告張緒中妨害名譽102年度上聲議字第18 86號不起訴再議駁回(附件5)。朱傳炳、 潘進財等意圖為自己及派系連任之不法之利益,過去數年, 一再於來自全國各地工會幹部會議上,公開指名污衊張緒中,故意散 布足以毀損張緒中名譽之文字於眾,嚴重影響張緒中名譽。因此, 為捍衛個人名譽,張緒中絕不妥協。
九、 張緒中呼籲立法委員:針對中華電信工會相關爭議, 勞委會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之官僚心態, 嚴重傷害國家牢動法制及人權,應進行專案調查報告,否則, 工會及人民團體未來發展,將進入叢林社會。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