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鐘搞懂立院修法】勞基法第28條是在修什麼?


文╱公督盟政策部 賴建寰
 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針對勞動基準法第28條,目前立法院一共提出了15 份修正草案,足見此條文所牽涉之內容受到立法院的重視。到底第28條為什麼如此重要呢?

過去,台灣以低勞力成本、勞力密集的產業型態,帶動了台灣的經濟的成長。但到了1980年代末至1990 年代初,隨著像是中國、東南亞等新興競爭市場的產生,以及台灣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原有大量依靠勞力密集的傳統產業不是倒閉便是外移。

可想而知,當一家公司倒閉或外移時,對勞工而言最大的問題便是工資、退休金等「勞動債權」能不能拿得回來。然而,公司欠的債務可能不只是「勞動債務」而已,若欠下其他債務,當這些債權人同時索償時,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為何呢?

回顧勞動基準法制定之初,工作未滿六個月的員工工資為「最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目的即是保障勞工基本權益。但是,既然已是最優先清償,為什麼這十幾年來還發生眾多關場工人抗爭呢?因為最優先受清償之工資,僅限未滿六個月之工資,且未及於其他勞動債權。

那麼,當各種債務找上門來的時候,各種常見的債務清償優先順序如下:

順位一: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順位二:擔保物權:抵押權、留置權、質權
順位三: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
順位四:一般的稅捐債權
順位五:一般債權(工作六個月以上之勞工為此類)
      
光是在「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前面,就有「擔保物權」和各項「稅捐」,而所謂的擔保物權,指的是「提出財產保證某項債務一定會被償還」。例如,公司拿出工廠的機器或土地保證某筆銀行貸款,通常擔保物權最常出現在的債務對象便是銀行。
於是,輪到償還勞動債權時,公司的財產早就被各個銀行瓜分乾淨,再加上不肖廠商幾乎都會在正式破產之前,掏空公司所有資產,將資金轉移到新公司或個人名下甚至是海外,以躲避正式破產後法令上的債務追討。
因此,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案中,主要有兩大修正重點,第一提升勞動債權清償順位,第二,擴大優先清償的勞動債權範圍,其中又以提升清償順位最為重要。如果擴大範圍而未提升順位,便只是畫餅充饑,其意義並不大。
大家可以去國會圖書館的法律提案審議進度系統」中,查詢「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看看各個立委如何修法,同時也可以依照上面的原則,檢視修法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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