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國:食藥署「實在要不得」
農藥殘留容許量烏龍搞不清?
50嵐是「違法者」還是「受害者」??
(本報訊)有關『50嵐四季春茶葉被台中市檢出農藥芬普尼0.003 ppm,超出0.001ppm事件一案。根據台中市衛生局說法,4月23日接獲檢驗報告,台中市50嵐經銷商檢出農藥殘留超標(檢出芬普尼0.003 ppm,新法規標準0.002 ppm,舊標準0.005 ppm)』,食藥署配合演出於昨(23)日新聞稿仍稱『食藥署於103年7月3日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已將檢出限量由0.005ppm修正為0.002ppm,並自即日生效,故自該日起茶葉之農藥芬普尼殘留容許量由原來之0.005ppm準用為0.002ppm。』
惟立委劉建國發現,結果是食藥署擺烏龍,因為103年7月3日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係指茶類在『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偵測*定量極限是0.002ppm,即指該方法偵測定量極限是0.002ppm,在0.002ppm以下就無法檢出,的公告的是定量極限,表示這個檢驗方法只能測到;又依據食藥署於104年2月12日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限量標準』為茶類芬普尼的容許量0.005ppm,顯然兩者不相干,再者,既或103年7月3日公告是茶類芬普尼的容許量是0.002ppm,但該署於104年2月12日公告『茶類芬普尼的容許量0.005ppm』,於行政程序中,亦應適用新公告『茶類芬普尼的容許量0.005ppm』。綜觀整起事件,食藥署又再演烏龍劇。
劉建國表示,50嵐在這起四季春茶葉農藥殘留容許標準事件當中,由於食藥署公告的標準前後不一(請參見附件),實在要不得,農藥殘留容許量烏龍搞不清?導致業者聲譽受損,未來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但食藥署應立刻向社會大眾道歉並說明原委。
*定量極限(limit of quantification, LOQ):樣品中待測物可被定量測出的最低量,且測定結果具有適當的準確度與精密度。(詳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化學檢驗方法之確效規範(101 年10 月15 日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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