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國:食藥署「實在要不得」


  農藥殘留容許量烏龍搞不清
50嵐是「違法者」還是「受害者」??

    (本報訊)有關『50嵐四季春茶葉被台中市檢出農藥芬普尼0.003 ppm超出0.001ppm事件一案。根據台中市衛生局說法,423日接獲檢驗報告,台中市50嵐經銷商檢出農藥殘留超標(檢出芬普尼0.003 ppm,新法規標準0.002 ppm,舊標準0.005 ppm)』,食藥署配合演出於昨(23)日新聞稿仍稱『食藥署於10373日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已將檢出限量由0.005ppm修正為0.002ppm,並自即日生效,故自該日起茶葉之農藥芬普尼殘留容許量由原來之0.005ppm準用為0.002ppm。』
    惟立委劉建國發現結果是食藥署擺烏龍,因為10373日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係指茶類在『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偵測*定量極限是0.002ppm,即指該方法偵測定量極限是0.002ppm,在0.002ppm以下就無法檢出,的公告的是定量極限,表示這個檢驗方法只能測到;又依據食藥署於104212日公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限量標準』為茶類芬普尼的容許量0.005ppm,顯然兩者不相干,再者,既或10373日公告是茶類芬普尼的容許量是0.002ppm,但該署於104212日公告『茶類芬普尼的容許量0.005ppm』,於行政程序中,亦應適用新公告『茶類芬普尼的容許量0.005ppm』。綜觀整起事件,食藥署又再演烏龍劇。
    劉建國表示50嵐在這起四季春茶葉農藥殘留容許標準事件當中由於食藥署公告的標準前後不一(請參見附件),實在要不得農藥殘留容許量烏龍搞不清?導致業者聲譽受損,未來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但食藥署應立刻向社會大眾道歉並說明原委
*定量極限(limit of quantification, LOQ):樣品中待測物可被定量測出的最低量,且測定結果具有適當的準確度與精密度。(詳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化學檢驗方法之確效規範(101 10 15 日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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