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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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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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參、野村投信申報募集開放式「野村美國威利高收益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行補正案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野村美國威利高
收益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乙案,該公司因基金名稱變更,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4年4月22
日自行補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
則」第12條第4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30個營業日
申報生效。

肆、處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乙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4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間有推介或協助
客戶至境外公司開戶並申購經本會核准得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協助客戶於國內
銀行開立OBU帳戶及以基金憑證為擔保品向銀行辦理借款申購基金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核處警告,該公司內控及違規情事未確實改善前,退回或不予核准新
募或追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伍、處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4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柯富仁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元太公司) 之子公司
Hydis Technologies Co.,Ltd. 於103年6月25日經其董事會通過並與交易對手簽署合約
處分大陸轉投資北京京東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交易金額為5,800萬美元,已達應行公
告標準(新臺幣3億元以上),惟元太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代子公司辦理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核有違反上開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
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
責人處罰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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