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虹霞簡歷
來源:總統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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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資料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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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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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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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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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755-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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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 職
三、專 長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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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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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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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歷及考試
6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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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經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82.08.15-85.08.17)
第一金(原建弘)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監察人(90.04.19-94.05.16)
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第八屆理事長(93.11.19-95.11.19)
永豐金融控股公司董事(95.02.06-97.06.06)
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96.06.01-迄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成員(99.10.01-迄今)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100.02.01-104.01.3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實務教師(102.02.01-103.07.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委員(102.09.01-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八屆調解委員(104.01.01-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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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體優異事蹟
(二)91年,以長年協助指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處理投資人之集體訴訟爭議問題,獲該會頒發感謝狀。
(三)96年至102年間,受聘為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辦理民事調解業務,績效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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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著作目錄
1.
88年12月,台肥案的省思—從公司法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之立法史談起。
2.
89年4月,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當選為公司董監事相關法律問題。
3.
89年4月,法規之總則—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談起。
4.
90年2月,由公司之意義淺談「一人公司」之立法擬義。
5.
90年10月,掛名董事、總經理之法律責任-人頭不罰?
6.
90年12月,子女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暨直系血親概念之迷思-兼談民法親屬編之修正及否認子女之訴。
7.
93年8月,現行即90年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令之意義。
8.
94年2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法律性質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法律定位。
9.
94年4月,刑事被告死亡後之辯護。
10. 94年6月,土地法第97條租金限制應不適用於營業用房地。
11. 95年10月,測謊報告與證據能力、證明力-一個執業律師的看法。
12. 96年8月,人民團體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辦理。
13. 96年10月,「先夫」不是夫、「亡妻」不是妻?
14. 96年10月,不動產之出租行為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應予變更。
15. 98年8月,金管會訂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違憲。
16. 98年12月,刑罰節約原則不見了!-由無過失者構成肇事逃逸罪裁判之商榷談起。
17. 100年8月,為空白刑法構成要件之行政命令變更,應有刑法第2條之適用。
18. 101年8月,公寓大廈之重建,由海砂屋重建個案談起-與文林苑案相關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之比較。
19. 102年4月,由公司法第8條第3項及第154條第2項之增訂談影武者責任。
20. 103年8月,就由健保負擔之醫療費用,受害人得否請求加害人賠償暨健保局對加害人有無代位求償權。
黃 虹 霞 自 傳
一、 出身農家,順利完成法學教育
虹霞出生於臺北市,當時的敦化北路及民生東路口仍是一片田野,農家生活清苦,使虹霞能理解貧窮人家的心境。童年生活愉快,父母沒有閒暇指導課業,也沒有能力指導課業,虹霞一路由敦化國小到萬華女中、北一女中、臺大法律系、臺大法研所,沒有補習,靠著學校老師的正常教學,以及自身的努力耕耘,學業成績倒吃甘蔗。大學畢業後即先通過司法官特考,繼而通過律師高考,順利的修業過程,讓虹霞感恩在心。
二、
具備適任大法官之人格特質
就讀臺大法律研究所期間,因取得律師執照,進入萬國法律事務所執業,雖已修畢碩士班課程,但因工作期間無法著述自己滿意的學位論文,故放棄碩士學程,致力律師執業工作。在萬國法律事務所執業前後已經超過35年,可以算是「不動產」,律師是自由業,雖然因著法院庭期安排,而覺得不那麼自由,惟自由總是應該努力追求的目標,至少要保有選擇案件的最大自由,所以拒絕擔任合夥人,此在律師界是不常見的事例,當然也要感謝事務所的包容。大法官人選應該需要具備一顆追求自由的心。
律師本質是公益,報酬是反射利益而已。路見不平,挺身相助是律師天職,是法律人的當為。自民國84年從事第一件公益辯護案件(計程車之狼案)開始,迄今持續處理許多公益辯護案件:包括一件
公益辯護案件之成功,實非虹霞一人之力所能成就,是眾志成城、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但仍令人唏噓的是因為深刻感受被告及其家人經歷的煎熬,所以雖然辯護成功卻沒有欣喜,反而因是司法之一員,對遲來的正義造成被告及其家人的苦痛感覺抱歉。大法官人選應該具備一顆理解人民痛苦的心。
大法官也應該具備勇於質疑及相信有理可以服人的精神,虹霞曾經在全國經濟會議中發表論文,促成公司法行政刑罰的刪除,曾經數次請求最高法院變更判例及決議,並獲最高法院法官支持通過,吳明軒庭長即曾因而對恩師廖大法官表示:「你這個學生膽子很大,敢挑戰最高法院的見解,但因為她的意見正確,所以我們接受她的意見」。還有民法第753條之1董監事聯保規定也與虹霞承辦的案件有關。
三、
執業律師歷練有助實踐司法為民之旨
虹霞執業範圍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包括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及公司、證券、財經、勞工、智財等商事案件,並曾擔任金控之董事及投信之監察人,實際參與上市櫃公司之經營。律師或許未能如學者一般,具有特定法律學門之專業學養;律師亦或許不如法官處理大量訴訟案件,但是律師跨領域的執業範圍特性,暨直接接觸當事人,與社會密切互動,較能深入案件背景,瞭解社會脈動及民情,具備人民期待於司法正義的同理心;且律師較無特定法本位束縛,能以宏觀角度,思量特定法與特定法間即法體系的平衡,此亦為《司法院組織法》增訂律師做為大法官資格之一的理由,也是律師擔任大法官所能做的貢獻。
四、
期許貢獻法律專業,實現大法官維護憲政、保障人權之功能
審、檢、辯只是職務不同,都是本於司法為民宗旨,以發現真實為目標,目的在勿枉勿縱,實現公平與正義。大法官行使職權,透過憲法解釋及統一法令解釋,具體實踐司法為民之旨。虹霞長年在法界服務,具備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歷練跨領域法律案件,以及對社會脈動與民情之深刻瞭解,期望多年的律師執業歷練,能在大法官職務中充分貢獻所長,為公平與正義的實現善盡法律人棉薄之力。虹霞倘獲同意出任大法官,亦將期許自己勿忘初衷,永保赤子之心,秉持服務熱忱,發揮專業知能,致力維護憲政體制及保障人民權益。(2015年4月20日)
記者註:2011年曾任北一女校友會會長。先生陳國儀,為前文建會主委陳奇祿之子,年齡比太太二歲多,期別小三屆,同是台大法律系畢業,一直在台灣的國際奧會上班。 同學黃國鐘曾任立委,張天欽,有一陣子也是立委之夫。楊炳楨,曾是新聞熱門人物。陳長,曾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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