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仁家商詐領特教班補助款案偵結
【記者潘鴻志╱新北報導】 2015/04/19
位於新店區私立能仁家商九十八--一○一年間連續三年涉嫌向教育部詐領特教班補助經費八十多萬元補助款一案,經台北地檢署認定董事長林再興與前任校長羅喆強、特教組長龐玉華等人到案後認罪並繳回詐領款項,台北地檢署考量相關詐領公款都挪為校務之用,並未流入私人口袋,已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將林再興等人緩起訴,但各須繳交緩起訴處分金。
另外,校長林佳生因罪證不足,依法獲判不起訴處分。對於判決結果,林佳生感謝檢察官細心查證,還他公道,他表示,未來也會持續為能仁盡心盡力。
有關能仁家商涉詐領特教班補助經費一案,係因以不實假發票核銷連續三年向教育部詐領八十多萬元補助款,經檢舉而被起訴,被告有校長林佳生、前任校長羅喆強、董事長林再興、及前後任會計室主任施又文、特教組長龐玉華等多人。
該案發生於民國九十八至一○一年間,現任校長林佳生於九十七至一○一年轉任他校,不在該崗位,經台北地檢署細心用心審查,發現與該校特較班補助款不法核銷並無連帶的直接關係,且檢察官調查後認定罪證不足,加上董事長林再興與前任校長羅喆強、特教組長龐玉華等人到案後認罪並繳回詐領款項;因此,台北地檢署認定校長林佳生罪嫌不足,依法獲判不起訴處分。
其餘,董事長林再興與前任校長羅喆強、特教組長龐玉華等人到案後認罪並繳回詐領款項,台北地檢署考量相關詐領公款都挪為校務之用,並未流入私人口袋,已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將林再興等人緩起訴,但各須繳交緩起訴處分金。
獲判不起訴處分的林佳生表示,謝謝法官明察秋毫,細心用心辦案終於還給他清白,檢察官運用智慧通通起訴,輕輕求刑,宣判當天是他的生日,是最好的禮物。
林佳生強調,能仁創辦人是出家師父,慈悲為懷,辦特教班是公益事業,況且當時民國八十九年台北縣政府要在北、中、南、東各區擇一校辦特教班,能仁家商是唯一的私校,是殊榮也是責任。他說,法官還他公道清白,未來也會持續為能仁盡心盡力。而這項判決也是給犯錯者一個檢查的機會。
事實上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明定,而學校作育英才培養國家棟梁,董事長自應有較高之品德操守,始可為學生之表率、第二十四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歉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實務上即認教師若涉及性騷擾或是觸犯刑法的罪責,如背信、侵占或偽造文書等,經檢察官以微罪且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起訴處分,雖不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但學校仍可以教師為人師表,有其高度品德操守,而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本案相關人員是否遭解職,值得相關單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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