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被提名人吳陳鐶簡歷
來源:總統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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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資料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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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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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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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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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81-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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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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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 職
三、專 長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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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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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7年5月擔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起,至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迄今,實任檢察官達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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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歷及考試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碩士
澳大利亞邦德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67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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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經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80.11.01-81.10.13)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1.10.14-84.11.14、87.01.21-87.08.31)、主任檢察官(89.03.03-89.05.31)
法務部參事(84.11.15-87.01.20、87.09.01-89.01.02)、法律事務司司長(89.01.03-89.03.02)、主任秘書(89.06.01-91.04.1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1.04.11-96.04.11)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04.12-97.05.26)
法務部常務次長(97.05.27-100.12.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87.07.06-97.05.20)
司法院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破產法、非訟事件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89.02-89.05)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90.07.01-92.06.30)
國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94.11.16-96.11.15;97.01.01-97.05.20)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委員(97.06.02-98.09.30;99.01.01-100.06)
行政院衛生署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委員(97.06.09-98.12.31)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委員(97.07-迄今)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委員(98.01.01-100.12.31)
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委員兼副召集人(102.07.23-迄今)
經濟部國際經貿工作小組委員(102.12-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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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體優異事蹟
(二)79年度法務部模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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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著作目錄
中文:
1、暴力犯罪防範之研究,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74年,吳陳鐶、莊金昌、徐文亮合著。
2、商標仿冒案件之研究,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75年,吳陳鐶、李澤民、劉榮服、陳雲南合著。
3、代理商之理論與實際,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78年12月。
4、檢察官實行公訴之研究,臺北:法務部,78年12月。
5、著作權有關問題之探討及考察美國司法機關紀實,臺北:法務部,85年3月。
6、強制執行法上對人之強制處分,載「強制執行法爭議問題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頁175-203,88年2月。
英(外)文: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臺北: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4年。
(二)期刊或研討會論文:
中文:
1、中美二國司法官退休及優遇制度之比較(上),法務通訊,1753期,頁2-3,
2、中美二國司法官退休及優遇制度之比較(下),法務通訊,1754期,頁2-3,
3、歐體法院有關著作權保護之判例(上),法務通訊,1819期,頁2,
4、歐體法院有關著作權保護之判例(下),法務通訊,1820期,頁2,
5、伯恩(著作權)公約之可能修正方向(上),法務通訊,1836期,頁2,
6、伯恩(著作權)公約之可能修正方向(下),法務通訊,1837期,頁2,
7、便民與圖利,研習論壇月刊,89期,頁28-44,97年5月。
8、偵查中證人之供述於其被訴案件之證據能力,臺灣海洋法學報,第8卷第1期,頁69-122,98年6月。
英(外)文:
1、Proof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中美兩國著作權侵害證明之比較研究),法商學報33期,頁517-48,86年8月。
2、The
Role that ROC Public Prosecutors Play in Trial Advocacy(中華民國檢察官在刑事審判中之角色功能),載「檢、辯、審在刑事認知程序之互動關係:檢察官的任務(偵查、公訴、執行)與檢察一體」(行政院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研究成果),臺北:法務部 ,頁917-36,90年11月。
3、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PRC Arbitral Awards in Hong Kong and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Hong Kong Arbitral Awards in PRC,CAA(Arbitration
Association of the R.O.C.) Arbitration Journal,Volume III,pp 114-2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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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陳 鐶 自 傳
一、
出身農家培養堅毅性格,求學考試歷程平順
世居臺北市陽明山,父母務農,擁有一些土地種植果樹、竹木及花草,有兄弟6人及妹妹2人,課餘即幫忙整理果園、竹林及花草,春末初夏天未亮,大夥兒即扛著割筍刀與竹籃,頂著星空踏著晨露到竹林挖綠竹筍,春節期間不論晴雨都得忙著採收柑橘、劍蘭、桃花、梅花、櫻花及杏花,一家和樂融融。家庭成長背景也養成了刻苦堅毅的性格、開拓的胸襟及強健的體魄。
中小學均在離家不遠的學校就讀,大學考上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同年進入同校法律研究所攻讀碩士學位。在就讀研究所期間,因有志從事司法工作,翌年幸運地通過司法特考乙等推事檢察官考試,有機會進入國家司法機關貢獻一己之力。
二、從事檢察工作克盡職責,實現檢察機關伸張正義之功能
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於69年6月分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擔任候補檢察官,開啟檢察官工作的生涯。擔任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不論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均堅持公平正義理念,殫精竭慮,發揮檢察官摘奸發伏、伸張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之功能,獲法務部多次記功獎勵。
91年4月至96年4月,擔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期間,與全體工作夥伴秉持依法處理、不受任何外在影響、嚴守法律正當程序、關懷弱勢、重視人性尊嚴之信念,均衡維護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其中為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諸如博達等上市公司人員掏空公司資產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某公立醫學中心之重大貪瀆案件、汐止殺警奪槍案、捷運站公然擄人性侵案、某縣議員組成詐欺集團以電話向一千餘位民眾詐欺案,均與工作夥伴焚膏繼晷,於極短時間內偵結提起公訴。博達公司掏空公司資產及汐止殺警奪槍等案件並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展現檢察機關積極打擊犯罪、伸張社會正義之功能,廣獲好評。
為符合時代潮流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任內以既有之人力資源,在全國各地檢署中,首先完成全部案件電腦檔案之回溯建檔、建置與中文網站內容完全相同之英文網站,並將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上網公開;另為照顧弱勢,並預防犯罪,率先以最少之經費,結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會及轄內學校等社會資源,開辦照顧、關懷最多弱勢學生之社區生活營,展現司法柔性之ㄧ面,有效預防犯罪。擔任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期間工作績效良好,數次獲法務部記功獎勵。
96年4月至97年5月任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兢兢業業,對違背法令之確定裁判研議提起非常上訴,除統一法律見解外,並保障刑事被告之權益。
三、歷練法務行政重要職務,積極推動相關業務與政策
76年6月起至84年11月,擔任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曾調法務部及行政院辦事,辦理檢察行政監督、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談判與追緝外逃經濟罪犯等司法行政事務及法令制(訂)定、修正與釋答等法制事務,就健全刑事相關法令與制度、維護國家權益、伸張法律正義等各方面,均能不負使命,獲法務部多次記功獎勵。其間曾以辦理77年減刑工作,圓滿達成任務,獲記一大功;優異之工作表現並獲選為79年度模範公務人員。
84年11月起,擔任法務部參事,先後襄助主任秘書綜核文稿及辦理行政院與立法院審查法律制定、修正案之法制諮商工作,克盡職責;嗣擔任法律事務司司長,主管民法、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等根本大法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積極宣導行政程序法及推動各項配套措施,使攸關行政程序嚴謹、民眾權益保障及行政效能提升之該法得以自90年1月1日 順利施行。另極力推動制定有關財團法人之專法,以健全財團法人制度,發揮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之功能,終使各界重視此一問題,進而積極推動財團法人法之制定;89年5月至91年4月擔任法務部主任秘書期間,訂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文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大幅提升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品質,增進行政效率。
97年5月起擔任法務部常務次長,襄助部長採取建立廉能政治、建構現代法制、推動司法改革、全力打擊犯罪、落實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加強獄政革新、深化司法保護、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建立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強化法醫研究所鑑識績效、落實人權保障之各項措施,除完成民法物權編(通則及所有權章、用益物權及占有章)、親屬編扶養章部分條文、繼承編繼承改採限定責任、行政執行法增訂禁奢條款、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羈押法有關辯護人無障礙接見被告規定、符合國際標準之洗錢防制法、配合實際需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制定外,並積極宣導兩人權公約之規範,促請各機關積極研修主管法律,落實人權保障;此外,積極促成海峽兩岸於98年4月26日 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有效共同打擊犯罪及實施司法互助,保障民眾權益。另於99年4月12日 與越南簽訂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100 年12月2日 生效,加強雙方民事司法互助。
蒙長官肯定,101年1月1日接任法務部政務次長,繼續襄助部長推動法務部各項業務,尤其在推動國際司法互助方面,較之以往有更顯著之績效,除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推動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送立法院審議通過,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布,同年7月23日 施行,並與德國於同年11月6日 簽署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已於104年2月2日遣送一位德籍受刑人返回德國執行所餘未執行之刑罰。自該法施行迄今,亦已接返5名在大陸地區執行之受刑人回臺執行。此外,與英國於102年10月16日完成簽署引渡在我國酒駕過失致人於死復肇事逃逸之英籍人士林克穎回臺服刑之「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嗣經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及蘇格蘭法務部部長分別為准予引渡之決定。另為強化國際司法合作,除於102年4月19日與菲律賓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102年9月12日生效,亦於102年7月24日與南非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自103年11月28日生效。
肆、精進專業職能因應工作挑戰,期許善盡大法官職責
有感於學無止境,且須不斷汲取新知,方能因應工作之需要,因此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法務部辦理檢察司副司長事務任內,參加行政院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進修之甄試,獲錄取赴美國進修一年,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之後為開闊視野及精進專業職能,復於86年6月起,利用年度休假赴澳大利亞邦德大學(Bond University, Queensland, Australia)攻讀法學博士(Doctor of Legal Science, SJD)學位,惟因年度休假有限,除修讀必修學分之課程及與指導教授面談時,須親赴邦德大學外,其餘時間則以傳統郵件及電子郵件與指導教授討論博士學位論文內容,終於在93年6月通過 博士學位論文,取得法學博士學位。
依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為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有鑑於任何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案件與彈劾總統、副總統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非單一法律問題,往往涉及許多層面,故大法官人選除需具有豐富的學識,亦須對社會民情有深刻瞭解,並兼具有堅毅不拔之性格、開拓之胸襟、寬廣之視野及關懷弱勢、保障人權之信念,方能作成與時俱進、引領社會進步發展之解釋。
長期擔任辦理刑事案件之檢察官,嫺熟刑事法;又曾任負責法規諮商之法務部參事及主管民事與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規之法律事務司司長,復任主管行政院包括人權業務幕僚工作及國際司法互助等法律事務之法務部主任秘書、常務次長及政務次長職務,並兼任相關機關法規等委員會之委員,涉獵之議題既廣且深,且無時無刻兢兢業業、臨深履薄,並不斷充實自我,但求克盡職責,俯仰無愧。
自感學識、專業及人格特質均適合接受大法官職務之挑戰,倘獲得立法院同意出任大法官,自當獨立超然,勤慎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基於以往全方位之職務歷練,不僅從宏觀之角度切入,亦不忽略細節問題,以善盡維護憲法並保障人權之職責。(2015年4月20日)
註:吳陳鐶與妻阮富枝的遭遇與顧忌(待續)
註:吳陳鐶與妻阮富枝的遭遇與顧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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