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俊 益 自 傳
來源:總統諮文
一、個人生平、進修學習與服務歷程
我出生在臺中縣大安鄉,父親是鐵路局火車司機,母親是家庭主婦,父親忠厚老實,母親勤儉持家,撫養我們兄弟姊妹4人成人。孝忠傳家下,父、母親教我做人厚道、處事認真的道理;我的兄姊,是我人生努力學習的榜樣。在受教育的學程中,得助於師長的教導,加上自己的努力、毅力、執著與堅持,求學、工作尚稱順利。
自幼因父親工作的關係而北上就學,就讀臺北市長安國小、大同國中、師大附中,民國65年考上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嗣轉法律學系司法組。69年大學畢業後考上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72年6月取得碩士學位。就讀研究所期間,並先後於69年、70年通過乙等司法特考及專技人員律師高等考試。
74年5月退伍後隨即參加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3期受訓,75年12月20日分發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處候補檢察官,正式開啟司法官的生涯,80年11月11日轉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法官,繼而擔任地方法院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並曾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任職士林地院期間於83年考上政治大學法律系博士班,利用公餘,於89年6月完成法學博士學位。98年10月8日起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承院長、副院長之命,從事全國刑事審判的政策規劃與推廣執行,102年12月18日起回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擔任法官兼院長。
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同時,亦致力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與研究。78年起,兼任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89年起,兼任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迄今,均講授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訴訟法的學理與實踐,相互為用。
二、具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推動刑事訴訟新制
刑事訴訟法是就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因此刑事訴訟法又稱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我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精研刑事訴訟法學,重視憲法所強調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以發現實體的真實,為保障人權工作,竭盡心力。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決議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落實交互詰問的要求,法務部於88年10月間,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89年6月1日起,試行「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我當時擔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負責推動,在郭院長仁和的領導及全體刑事庭庭長、法官通力合作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自89年6月1日起,全面落實交互詰問的要求,獲得律師界的一致肯定。
此制更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次革命性的大修正,92年9月1日起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大法官更於93年6月間作成釋字第582 號解釋,肯定被告對證人的對質詰問權,是憲法保障的訴訟基本權,在訴訟上造成一股學習交互詰問的風潮。
當時配合司法院到全國各地講授刑事訴訟新制十多場次,時至今日,實務界一提到交互詰問的發源地,莫不津津樂道,推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是成功推動交互詰問的搖籃!個人也因推動交互詰問及推行刑事訴訟新制有功,先後獲司法院記1大功、小功2次獎勵。
三、歷練司法行政工作,參與推動刑事審判政策規劃與執行
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四年多期間,參與多項落實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的重要法律制定、修正或措施,承蒙立法委員們的支持,順利完成各項法制工作。謹臚陳於後:
(一)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
98年10月15日完成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99年5 月19日總統公布,分三階段實施,落實憲法所保障的刑事妥速審判權。中國人權協會104年全國司法人權指標調查加以肯定。
(二)推動夜間不訊問聲押被告
99年1月1日完成夜間不訊問配套措施的建置,讓被聲請羈押的被告得在夜間安穩休息,以利隔日訊問程序的順利進行,保障被告訴訟權。此項改革連續四年高居司法院統計處辦理之「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第一、二位。
(三)推動被告與辯護人間的自由溝通權
99年6月23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404條、第416條並增訂第34條之1,保障被告與律師間的自由溝通權,強化憲法所保障被告對辯護人的倚賴權。
(四)推動刑事補償機制
100年7月6日公布修正冤獄賠償法為刑事補償法,自100年9月1日施行,健全受冤獄人之損失補償法制,保障人民權益。
(五)研議並推動人民參與審判
101年1月11日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同年6月14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此法提供人民參與審判的機會與程序保障,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瞭解及信賴。
(六)推動原住民對辯護人倚賴權的保障措施
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修正第31條、第95條,強化原住民被告對辯護人倚賴權保障規定,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俾利新制順利推行,獲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肯定。
(七)推動國際人權公約的配套修法
1.研修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中,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
2.彙整司法院實踐國際人權公約之各項措施,提出於兩人權公約的國際審查會,以提升我國實踐人權公約的正面形象。另印製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於兩國際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於102年12月發送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參考,協助法官強化國際人權公約於審判時的審酌與運用。
(八)研修提審法制
大法官依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於102年間相繼作成釋字第708 號、710號解釋,雖未宣告提審法違憲,但我認為提審實務仍有調整空間。
司法院於102年1月間成立提審法研修委員會,102年7月間完成提審法修正草案,同年12月間立法院完成三讀,103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任何人被法院以外的行政機關逮捕拘禁時,得隨時要求見法官,澈底改變過去被人批評的提審實務,重新建構人身保護令救急體系網,帶動各行政機關(例如,移民署、國防部、衛福部等等)重新檢討剝削人民人身自由的相關規定及救濟程序,影響深遠。
(九)研修國際司法互助
1.102年1月間,司法院成立外國法院協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召集人:林秘書長錦芳),同年10月間完成外國法院協助法修正草案,俾利國際司法互助邁向新境界。
2.102年7月23日為落實跨國受刑人移交法,舉行研討會並建制相關例稿,以利專屬管轄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順利妥速處理相關審判業務。
(十)順利完成司軍法一元化第一階段任務
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在司法院與國防部通力合作、縝密規劃下,軍事法院符合第一階段應移送法院的軍法案件,在102年8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全部順利完成移交,邁向司軍法一元化的新里程,順利完成神聖的歷史任務。
(十一)強化告訴人、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
為強化法院對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的保障,規劃「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以利告訴人、被害人及時知悉案件進行情形及行使相關訴訟權利。
(十二)推動營造友善法庭,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
1.自99年10月間白玫瑰運動後,積極精進辦理性侵害案件專庭法官的專業知能,特別重視被害人在法庭活動中的協助,讓其安心、放心的陳述,推動營造友善法庭,以保障被害人、告訴人的訴訟權益。
2.人口販運防制法自98年6月1日施行後,司法院為強化法官辦理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專業知能,100年起,陸續辦理多元化的專業講習,獲得美國在臺協會及相關非政府組織團體的肯定與讚揚。
四、期盼發揮刑事審判專長,實現大法官保障人權之意旨
我生長在父親是勞工、母親是家庭主婦的小康家庭,由於家庭及成長環境的關係,對於弱勢階層特別感同身受,總希望能對之提供法律的專業協助。在長期刑事訴訟法的法理研究及審判實務歷練中,更深深體認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的重要,並亟思能予澈底實踐。
憲法是保障人權的國家根本大法,刑事訴訟法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的具體法規,往昔刑事訴訟實務的運作上,較少從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理念予以闡釋,遲至8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84 號解釋,強調實質的正當法律程序,改變往昔實務運作,奠定強化憲法保障人權的運用基礎,迄今已二十年,影響深遠,令人佩服。
此外,大法官為避免警察濫用職權,恣意干預人民基本權,作成釋字第535 號解釋,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公布施行;又為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作成釋字第582
號解釋、第592 號解釋;保障被告仰賴辯護人的倚賴權,作成釋字第653 號、第654號解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避免偵查人員違法監聽,作成釋字第631 號解釋等等,都是大法官就刑事案件的追訴審判與人民基本權的保障間,作成最符合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的重要解釋。
我深受釋字第384號解釋意旨的啟蒙,重視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強調程序正義保障人權的重要性。是以倘能獲得立法院同意出任大法官,期許自己發揮專長,秉持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能夠促成大法官作成影響深遠的解釋,以發揮大法官的職權與功能。(2015年4月20日)
註:新聞最多的被提名人,有不少的精采故事值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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