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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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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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5259)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300,000,000 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4月9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4年4月23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管會業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自104年4月23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2636)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300,000,000 元及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 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4年4月2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及第27條第5 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4年4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曾○○。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 項第3款及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曾○○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且於違規受理客戶全權委託期間有逾越與客戶約定之操作範圍,擅自將客戶另以現金買入並未授權其代為操作之股票售出以彌補虧損,及與客戶有借貸款項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前業務人員曾○○ 1年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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