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京育遭同鄉告誹謗,判賠20萬在會刊道歉(獨家)
(本報訊)為湖南同鄉發行的「湖南文獻」,同鄉社長彭聖師指控張京育(前政大校長、行政院新聞局長)、歐陽彪、謝志嘉、趙雲龍、朱培庚等人亂放話,損害其名譽,台北地院判賠20萬元,並在湖南文獻公開道歉!
判決書記載:原告(彭聖師)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擔任湖南文獻社之社長
判決書記載:原告(彭聖師)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擔任湖南文獻社之社長
,依湖南文獻社章程第9條「社長綜理本社一切業務」之規定 ,原告有保管湖南文獻社財產之權限,而湖南文獻社之財產、 財務及會計,向來由臺北巿湖南同鄉會(下稱湖南同鄉會)輔 導與稽核。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湖湘文化發展協會(下稱湖湘協 會)以湖南文獻社業經社員大會於98年11月15日決議改組為被 告湖湘協會為由,於100年4月間要求原告移交湖南文獻社之財 產,湖南同鄉會則於100年7月10日、100年8月10日先後發函向 被告湖湘協會表示湖南文獻社之財產屬於全體社員所有,由社 長掌管,不得任意挪用、移轉。被告張京育擔任湖湘協會理事 長,為湖湘協會之代表人,明知上開爭議,仍於100年10月8日 要求原告移交湖南文獻社之財產,原告基於社長職責,拒不移 交,被告張京育竟對原告提起刑事侵占告訴,嗣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原告無侵占犯行, 於101年7月1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2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然於 偵查期間,擔任湖湘協會監事長、監事代表之被告歐陽彪、趙 雲龍在101年度財務收支決算審核意見書表示「湖南文獻原由 彭聖師先生經管之財務、現金、銀行存款等,均未辦理移交, 非法挪走當予追回」等語,交由被告張京育印製大會手冊300 份,於101年5月27日被告湖湘協會召開之會員大會發送全體會 員,再刊載於101年7月15日被告湖湘協會發行之湖南文獻季刊 ;另擔任湖湘協會法律顧問之被告謝志嘉則撰寫「泛論湖南文 獻雙胞案」文章,表示原告「將文獻社存於郵局之公款提領殆 盡」、「擅離職守,提領公款,不辭而別」、「將該款據為己 有」、「腳踏兩條船」等不實言論,而擔任湖湘協會文獻編輯 委員之被告朱培庚亦撰寫「雙胞鬧劇可以休矣」文章,表示原 告「帶槍(盜領了全部公款)」、「身兼兩邊的社長,腳踏兩 條船,都沾好處」、「侵占公款,帶走公物」等不實言論,均 交由被告湖湘協會印製「湖南文獻雙胞案真相」手冊,連同 101年7月15日發行之湖南文獻季刊,發送訂閱會員。被告張京 育、歐陽彪、趙雲龍、謝志嘉、朱培庚未經合理查證,公開傳 述原告非法挪用湖南文獻社公款等不實言論,故意不法侵害原 告之名譽,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等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及 回復名譽,並依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湖 湘協會連帶負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責任等情。求為命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5%計付利息,暨將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4號字體刊 登於湖南文獻社發行之湖南文獻季刊封面裡頁1期之判決,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等人對原告之指控,均有所抗辯,但是審理的台北地院民三庭法官林玲玉判決:
被告張京育等5人應係明知湖南文獻社於被告湖
湘協會成立後仍維持獨立之財務,原告亦未曾將湖南文
獻社之財產移交被告湖湘協會等情,卻仍執意主張被告
湖湘協會繼受湖南文獻社之財產所有權及原告不得擅自
動用湖南文獻社之存款,則其等進而以原告由臺北郵局
帳戶提領28萬元再存入北門郵局帳戶為由,執意公開傳
述原告擅自提領公款並據為己有等情,難認係經查證並
認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屬實後所為。又被告張京育等5
人明知其評論非依據事實,亦難認係以善意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故被告張京育等5人所辯不足
以解免其侵權行為責任。原告主張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
名譽,為有理由。
至於被告謝志嘉、朱培庚公開傳述:原告身兼兩邊的社長
,腳踏兩條船等語,審酌原告確實曾以湖南文獻社社長之
身分,為被告湖湘協會編輯出版湖南文獻季刊,且於100
年7月15日被告湖湘協會發行第155期湖南文獻季刊後,復
於100年10月15日以湖南文獻雜誌社社長之身分,為湖南
文獻雜誌社出版發行第155期湖南文獻季刊等情,應認被
告謝志嘉、朱培庚此部分言論,係依據事實,以善意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故
意。
法官最後判定,張京育等五人應賠償原告20萬元,並要在「湖南文獻」公開刊登如下:道歉啟事
┌───────────────────────────┐ │道歉人張京育、歐陽彪、趙雲龍、謝志嘉、朱培庚於民國101 │ │年5月27日在中華湖湘文化發展協會會員大會及101年7月15日 │ │中華湖湘文化發展協會發行之湖南文獻季刊與「湖南文獻雙胞│ │案真相」手冊,公開傳述指摘彭聖師先生非法挪用公款等不實│ │言論,致彭聖師先生之名譽受損,道歉人謹致最誠摯之歉意,│ │尚祈彭聖師先生原諒。 │ │ 道歉人:張京育、歐陽彪、趙雲龍、謝志嘉、朱培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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