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逢甲大學,第14屆傑出校友葉世文
葉世文
逢甲大學傑出校友表揚實施要點
本要點經第910320(707)次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並公佈
第一條 宗旨:本校為表揚傑出校友,弘揚校譽,以樹立校友楷模,並激勵在校
學生奮向上,發揚逢甲精神,特訂定逢甲大學傑出校友表揚實施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承辦單位: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室。
第三條 表揚時間:每年校慶活動期間。
第四條 表揚地點:逢甲大學校本部(台中市文華路一○○號)。
第五條 推薦對象:凡本校日、夜間部、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國語文教學中心
及進修推廣部等各種學制畢業及結業校友;及曾在本校任教或任職之教
職員工均得被推荐為候選人。
第六條 表揚名額:每年以五名為原則。
第七條 推薦期限:每年定期選拔一次,推薦者須於當年八月卅日前提出推薦表
(表格備索)寄交本校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室以憑辦理。
第八條 推薦方式:
一 各地區校友會推薦。
二 各系系友會推薦。
三 本校教師推薦。
四 被推薦人服務之機關首長或同業公會或相當之機關團體推薦。
五 校友五人以上聯署推薦。
六 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事或監事代表、地區校友
會代表十人組成「逢甲大學傑出校友遴薦小組」,依據各項具體事實自
各地優秀校友中,擬出推薦名單,並提出各候選人具體事實推薦之。
七 凡進入複審階段而未當選之候選人,次年度為當然候選人。
第九條、審查方式:初審、複審兩階段選拔。
一 初審: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事或監事代表、地
區校友會代表等十人組成「逢甲大學傑出校友初選小組」,依據各項具
體事實選拔若干人。
二 複審: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事或監事代表、地
區校友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十五人組成「逢甲大學傑出校友遴選委
員」,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依據初選階段選出之候選人各項具體事實
選拔之。
第十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文行忠信 政樹宏規
葉世文為統計學系1970年畢業,曾任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葉世文校友長期參與政府環境管理與建築工程,積極引進永續生態概念,結合自然環境及防災觀念,推動都市規劃及公共建設,並堅持維護自然環境永續經營,對國內環境保護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葉世文校友,發揮所學,獻身公職,貢獻社會國家,其卓越表現,足為逢甲人之楷模。(2012年逢甲校友會介紹辭)
補充檔案:1948,2,17生,彰化和美人
學歷:台北老松國小
經歷:桃園縣副縣長、內政部營建署長、中華民國名人(共1,653人,由中央社出版)。
葉世文校友長期參與政府環境管理與建築工程,積極引進永續生態概念,結合自然環境及防災觀念,推動都市規劃及公共建設,並堅持維護自然環境永續經營,對國內環境保護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葉世文校友,發揮所學,獻身公職,貢獻社會國家,其卓越表現,足為逢甲人之楷模。(2012年逢甲校友會介紹辭)
補充檔案:1948,2,17生,彰化和美人
學歷:台北老松國小
經歷:桃園縣副縣長、內政部營建署長、中華民國名人(共1,653人,由中央社出版)。
逢甲大學傑出校友表揚實施要點
本要點經第910320(707)次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並公佈
第一條 宗旨:本校為表揚傑出校友,弘揚校譽,以樹立校友楷模,並激勵在校
學生奮向上,發揚逢甲精神,特訂定逢甲大學傑出校友表揚實施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承辦單位: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室。
第三條 表揚時間:每年校慶活動期間。
第四條 表揚地點:逢甲大學校本部(台中市文華路一○○號)。
第五條 推薦對象:凡本校日、夜間部、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國語文教學中心
及進修推廣部等各種學制畢業及結業校友;及曾在本校任教或任職之教
職員工均得被推荐為候選人。
第六條 表揚名額:每年以五名為原則。
第七條 推薦期限:每年定期選拔一次,推薦者須於當年八月卅日前提出推薦表
(表格備索)寄交本校校友聯絡暨就業輔導室以憑辦理。
第八條 推薦方式:
一 各地區校友會推薦。
二 各系系友會推薦。
三 本校教師推薦。
四 被推薦人服務之機關首長或同業公會或相當之機關團體推薦。
五 校友五人以上聯署推薦。
六 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事或監事代表、地區校友
會代表十人組成「逢甲大學傑出校友遴薦小組」,依據各項具體事實自
各地優秀校友中,擬出推薦名單,並提出各候選人具體事實推薦之。
七 凡進入複審階段而未當選之候選人,次年度為當然候選人。
第九條、審查方式:初審、複審兩階段選拔。
一 初審: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事或監事代表、地
區校友會代表等十人組成「逢甲大學傑出校友初選小組」,依據各項具
體事實選拔若干人。
二 複審: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事或監事代表、地
區校友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十五人組成「逢甲大學傑出校友遴選委
員」,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依據初選階段選出之候選人各項具體事實
選拔之。
第十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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