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財團法人均符規定

(本報訊)人事行政總處今(28)日表示,行政院業依總統103年2月5日公布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通案決議,要求各機關主管之財團法人負責人及經理人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者,應於3個月內更換,於103年4月3日訂定相關處理原則並通函各機關,須報行政院核定之負責人或經理人,年齡將屆65歲者,應於年齡屆滿3個月前報行政院更換人員;年齡逾65歲,並請各主管機關於文到3個月內,簽報行政院更換人選。至年齡已逾65歲且前經行政院同意延任1年者,並訂有過渡期間之處理方式。又上開決議對於處理兩岸、國防、外交、貿易及科技事務之財團法人得不受年齡限制。


因此各部會於簽報人事案件時,行政院均依上開決議予以審核,如有不符規定,均退回各機關重行檢討。另立法院決議係指「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而非年齡超過62歲者即需更換,而現行年齡逾62歲之財團法人負責人,均非初任,所以並無外界指稱違反立法院決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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