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嚴正抗議保二總隊


(本報訊)台北律師公會聲明:本會會員郭德田律師受當事人葉繼元先生委任擬偕同出席由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保二總隊)針對葉繼元先生免職案於1041216日召開之考績會,詎保二總隊考績會竟拒絕郭德田律師進入會議陳述意見並執行律師職務,此舉非但明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亦踐踏律師合法執行職務權益,本會對此嚴正表示抗議,特此聲明如次。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另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再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意旨,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又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得辦理法律事務,均為律師法所明文規定。因此,葉繼元先生於參與保二總隊考績會擬作成免職處分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程序委任律師進行行政程序,係其在行政程序上合法聽審權利,本應予以保障,而郭德田律師受葉繼元先生委任偕同出席考績會陳述意見,亦屬律師法所保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保二總隊身為執法機關竟公然違反上開法律規定拒絕郭德田律師進入會議陳述意見並執行律師職務,其所召開之考績會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戕害律師合法執業權益,嚴重悖離法治國家原則。

本會對於保二總隊上開違法程序行為,深表遺憾與義憤,在此鄭重呼籲內政部及警政署應儘速調查本案並就保二總隊相關失職人員予以懲處,同時應加強所屬公務員法治國家觀念,維護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並尊重律師在行政程序受當事人委任執行律師職務之權益,以實踐憲法保障人權及法治國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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