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詐組頭彩金,重判12年
勾結賭客詐領彩金 2警重判 【聯合報╱記者 曹敏吉 /高雄報導】 2012.05.17 02:54 am 全文網址: 勾結賭客詐領彩金 2警重判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97934.shtml#ixzz1vIAsSpVV Power By udn.com 【裁判字號】 101,訴,143 【裁判日期】 1010507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敏哲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許正德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鄭宣州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董怡成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許智信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翁國航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黃羿諱 指定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黃慶文 指定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陳建誠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23755 號、第27635 號、第30143 號、第30456 號、第 34477 號、101 年度偵字第4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敏哲共同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參罪(被害人分別為 馬仲 明 、江振榮、魏彤竹),各處有期徒刑捌年,均褫奪公權伍年。 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其中:(一)向 馬仲明 詐騙新臺幣拾貳萬元,除 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伍萬元,應發還被害人 馬仲明 外;其餘新 臺幣柒萬元,另應與共犯許正德、「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 人 馬仲明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之。(二)向江振榮詐騙新臺幣參拾萬元,除共犯許正德繳回新臺幣 拾壹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外;其餘新臺幣拾玖萬元,另應 與共犯許正德、「阿仁」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江振榮,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三)向魏彤竹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