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保盟:差額給付審查應建立SOP
(本報訊) 民間健保會針對本周四即將召開之健保會提出呼籲,強烈建議為維護民眾權益,健保會應為差額給付特材之審查,訂定 SOP( 標準化流程 ) ,以遏止無效之討論! 民眾自費之差額給付特材恐激增 根據民國 99 年健保法修法之時健保局的統計資料,一年約四萬餘人使用差額給付之特材,平均每人花費約為 51000 元,且同一品項不同醫院間之自費價格差異頗大,甚至數倍,顧此,健保法修法之初,民間團體擔心一旦開放特材得以差額給付,會形成氾濫,造成民眾過度負擔,因此於健保法第 45 條第一項要求健保署除必須將差額給付之產品交付健保會審查外,更必須在開放差額給付的同時訂定醫療機構向民眾收取自費之『上限價』,避免市場價格失調,然 103 年以來,已經有四項差額給付之特材進入健保會審議,且無一產品訂定民眾自費之上限價格,民間健保會憂心,自費之差額給付特材恐激增,民眾自費比例已攀升至 36% ,且因 DRGs 實施之延宕,更加形成民眾手術自費項目的增加,形成嚴重負擔!關於民眾自付差額特材之規劃,健保署應依健保法第 45 條,若需新增差額給付項目,其新科技醫材之差額給付應與民眾自付差額上限管理同步實施,以保障民眾權益,不能任由市場喊價! 健保會應為差額給付之審查訂定 SOP ,無則拒審 現行健保會對差額給付之特材審查,由於欠缺 SOP( 標準化流程 ) ,形同背書。根據健保法及相關法規,差額給付特材之申請經健保署收載之後,透過專家諮詢小組及 HTA( 醫療科技評估 ) 之報告後,交付『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審查,該會審查時依法得邀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提供意見,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然因健保會之結構與功能並不宜進行差額給付特材之臨床療效與安全性之討論,乃應於著重健保法所賦予之差額給付審查程序之正當性,是否有不法、不合宜與違反倫理之疑慮,並且基於保障民眾權益,進行民眾自費合理價格之審議。 特材之臨床療效、安全性、經濟效益與是否適合收載與給付之評估與討論,應經 HTA 評估後,於專家諮詢小組會議與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審查,並將資料提供予健保會作為審查之參考。 現行差額給付特材之討論,不但事前無詳細資料,更無提供可供健保會委員可理解之資訊,等同陷健保會委員於不義。民間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