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賄選案判4年 議長停職(判決書節本)
【裁判字號】 104,矚重訴,1 【裁判日期】 1050422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全教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郭秀珠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吳春成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洪于普律師 被 告 楊明達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林聰彬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蔡啟新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羅進生 選任辯護人 蔡雪苓律師 被 告 卓華民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選偵字第8號、104年度選偵字第14號、104年度選偵字第 16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選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全教 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伍年。 卓華民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 元。 羅進生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 捌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 元。 吳春成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 公權貳年。 楊明達、林聰彬、蔡啟新、郭秀珠均無罪。 事 實 一、 李全教 係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第19屆第1、2任中央常 務委員;羅進生之前曾擔任臺南市議員谷暮‧哈就於民國99 年間參選議員時之競選總幹事;卓華民係前臺南縣西港鄉鄉 長,亦曾擔任 李全教 擔任立法委員時之助理;吳春成曾任臺 南市升格為直轄市改制前之臺南縣議員。 二、緣 李全教 於103年中確定參選臺南市第2屆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