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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坐抗議立院臨時會排入國民參審法案」第17天記者會 採訪通知 --

【 數 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7 / /14 台 北 報導 】 http://hanreporter.blogspot.com/2018/05/blog-post_50.html   專家學者來相助 兩案援聲啼不住 【時間】2020年7月15日(三) 9:30-10:00 【地點】立法院大門口(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出席】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召集人)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召集人) 張靜律師/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顏厥安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吳宗昇教授/輔仁大學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社會學系副教授 張正修教授/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陳為祥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其他出席名單確認中) 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所組成之「 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 將於7月15日上午9點30分在立法院大門口舉辦「 專家學者來相助 兩案援聲啼不住」記者會,邀請學者出席記者會, 發表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聲明, 呼籲立法院臨時會勿強行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 應積極與社會溝通。 台灣教授協會於今(13)日發布「反對在立院臨時會倉促審議『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聲明,聯盟也邀請學者於記者會發布「 對於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聲明」,記者會當天將公布聲明內容, 目前連署的學者名單如下(共22位):顏厥安(台灣大學法律系) 、陳昭如(台灣大學法律系)、黃長玲(台大政治系)、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律系)、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系)、陳尚志( 中正大學政治系)、謝世民(中正大學哲學系)、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法系)、陳瑤華(東吳大學哲學系)、游盈隆( 東吳大學政治系)、林瓊珠(東吳大學政治系)、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系)、吳宗昇(輔仁大學社會系)、吳鯤魯( 銘傳大學公行系)、張正修(開南大學法律系)、游明得( 開南大學法律系)、郭正典(前陽明大學急重症醫學研究所)、 李筱峰(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楊其文( 前台北藝術大學校長)、林健次(前淡江大學國企系)、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系)、郭金泉(海洋大學水產養殖系)。

蔡英文總統執政兩周年,司改會非常失望與遺憾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 2018,5,20 】 https://hanreporter.blogspot.tw/2018/05/blog-post_50.html 今天是蔡英文就任總統二周年 ,司改會發表聲明說 : 蔡英文總統執政第一年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回應人民的需求, 值得肯定。去年國是會議結束,總統對接下來的司法改革, 做出重要的承諾:「溝通對話」與「實踐」。 總統說:「可以改的,不要猶豫馬上去做;要花時間逐步進行的, 就清楚交代步驟和期程;有困難的,也不要害怕向社會說明、 跟社會對話」。 因此國是會議結束後,民間與政府持續對話,官方承諾資訊公開, 架設「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網站。司法院投入法案研擬, 包括訴訟制度金字塔草案、勞動事件法草案、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大法庭及憲法訴訟法草案等。 可惜立法進度緩慢,事前溝通也不足,民間對法案充滿許多疑慮。 而法務部無心推動改革,除了取消檢方領取辦案ㄇ獎金、 機關更換招牌等,乏善可陳。 檢驗蔡總統執政兩週年的司法改革成績,「政府有在動, 人民卻無感」。究其原因, 小老百姓在乎的是權益侵害所造成巨大痛苦的問題, 包括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淘汰、冤案平反、檢察制度的改革、 偵查不公開的遵守。但政府在處理這些問題的魄力與決心不夠, 人民對司改的滿意度仍低。 評鑑修法遙遙無期    冤案平反敷衍了事 首先,法官法的評鑑制度實施至今六年, 由於人民不得直接請求評鑑,時效又短,遭淘汰的法官、 檢察官六年來只有個位數。要不是爆發陳鴻斌法官性騷擾案, 揭露司法圈內鄉愿且官官相護文化,讓國人忍無可忍, 司法院遲至近日才提出修法試圖挽回信心, 但何時通過立法遙遙無期。 而冤案平反的工作,法務部在去年六月成立救濟冤案的「 有罪判決確定審查會」,但今年四月立委質詢時發現,只受理八件, 其中竟有半數以上的案件,直接在程序上就駁回。 甚至有監察委員認定的冤案,也被以資格不符駁回。 法務部遭質疑應付敷衍。 檢察輪調空話一場    偵查不公開標準不一 至於檢察體系排除關說及政治力介入的人事改革,法務部雖然公布「 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機制」, 但現任的二審檢察官完全不需要強制參與輪調, 遑論打破既有的升官圖,法務部遭批評提出無效...

全民司法改革,今天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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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個「你」,都是點亮司法黑暗的一盞燭光-- 線上捐款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LINE ID:  @rkh0402z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10456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0巷3號7樓 Fl.7, No.3, Lane 90, Song-Chiang Rd., Taipei City 10456, Taiwan Tel: 02-25231178 Fax: 02-25319373 Email:  contact@jrf.org.tw Web:  http://www.jrf.org.tw/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邀請全民一起來做司法改革運動! 5月4日《全民司法改革運動網站》正式上線, 蒐集人民對司法的意見( http://justice.care )。此外,「單車環島:快遞地方司改意見」活動也在今天(5/ 13)起跑,從5/13起至5/25止, 會到全台每一個地方法院,蒐集民眾對司法的意見,並舉辦「 單車傳遞司改夢」座談,跟大家聊司法問題。 環島FB活動頁: https://goo.gl/P0oKXR 活動網址: http://goo.gl/0XozK6 單車環島第一站,5月13日09:30從桃園地院出發,邀請「 天 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安置中心 」 公佈三件未曾公開案例,突顯外籍移工在司法審判中遭遇的困境, 訴求司法改革應從關心最弱勢者開始。單車環島5月13、 14日將途經桃園、新竹、苗栗三間地方法院,活動如下表, 敬邀各位媒體朋友前來採訪。 時間地點 參與人士 活動名稱及內容 5/13 09:30~10:00桃園地院大門口 阮文雄神父(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林柔安主任(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安置中心) 外籍移工受害者多人 劉享衡(冤案當事人) 楊士羣媽媽(檢察官個案評鑑案申訴人) 單車環島第1站桃園地院記者會 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將會提出3件未公開案例, 訴求司法漠視外藉移工權益的問題。另有冤案當事人、 檢察官個案評鑑申訴人現身說法,訴求降低司法誤判, 強化不適任檢察官的監督機制。 ...

2015/8/18 設置常設的司法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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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訴求並且拜會總統候選人 2015年8月18日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本報訊)2016年總統大選在即,各政黨總統候選人亦陸續展開競選活動,並且提出政策白皮書。司法之改革,乃是民眾最關切的議題之一,惜自1999年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十餘年過去,執政者對於憲政、人權、司法改革與法學教育的政策走向,似乎仍是莫衷一是。 我們認為有意角逐2016年總統職位之候選人,應正視我國司法改革盤根錯節之問題,並提出可具體實踐、並供人民檢驗之司法政策白皮書,顯示已為執政作好準備。因此,我們誠摯呼籲: 總統候選人提出之政策白皮書中,應有具體司法改革之方向。 總統候選人於當選後,應立即於總統府設置全國性、常設性的司法改革委員會。 並且,此委員會主要應由人民參與組成,實際推行後續司法改革,而非僅為協調之機制。 為向各政黨總統候選人當面提出對司法政策之訴求,我們將連絡拜會各黨總統候選人,祈能了解、溝通新任總統未來四年對於司法政策的內容及方向。 【出席】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李家慶理事長 台北律師公會/黃旭田理事長 台灣法學會/林佳和秘書長 民間司改會/林永頌董事長、高榮志執行長

邱和順再審駁回,司改會嚴正聲明

1 、       法院草菅人命: u   邱和順確受刑求,並有員警因此遭判刑。死刑定讞, 隨時可能遭到執行。 u   本案有 500 多宗卷宗,高院倘有調閱卷宗審核,不可能只花 12 天 的時間。 u   只花 12 天,表示沒有調卷,直接駁回,就是草率。法院草菅人命, 毫不在意,令人痛心。   2 、 證人指出親耳聽聞哀嚎: u   兩位退休員警明確指出,在協同市刑大辦案的過程中, 多次聽聞哀嚎、有人被打的聲音。既有聽到哀嚎聲音, 即應開啟再審程序調查。(部分媒體應係誤解, 裁定內容並無提到兩位退休員警所言乃是「傳聞」。 事實上就是親耳聽聞。) u   何況,若再搭配原高院更 11 審所調查市刑大員警「 相互吹捧刑求手段高明」的交談錄音(本會網站首頁有連結), 更可證明邱和順等人遭刑求之可能性極高。 u   新事實新證據,結合原來的卷證資料綜合判斷, 就足以動搖了原確定判決所採用「 檢察官面前自白筆錄的有證據能力」之判決基礎。 能夠推審原確定判決。      3 、 開啟再審,才能查明真相: u   所有的再審,均是提出新證據,以動搖原來的調查結果。 高院此次裁定的主要理由,認為刑求部分已經調查過, 毋庸再行調查,根本就是邏輯荒謬。 u   倘若兩位員警之陳述,在法院開庭調查後,證明為事實, 就有可能推翻原來的確定判決。高院草率駁回再審聲請, 完全違反再審的法律規定。

美河案,林崇一、常岐德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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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北檢昨(24)日偵結捷運新店機廠開發案(美河市弊案),依涉貪污圖利等罪名,起訴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長高嘉濃及課長王銘藏,都是中低階公務員。 然而,2012年10月監察院彈劾了前北市捷運局工程局長常歧德,並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本案的關鍵人物乃是前副市長林崇一,檢察官對此似乎支字未提,令人生疑? 因此,我們有三個問題,要請教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 一、是否願意儘速公布起訴書或不起訴書? 北檢似乎已經「偵結」本案,然而,卻只有說明起訴了中低階公務員高嘉濃及課長王銘藏,對其他可能涉案的高階公務員的辦理情形,隻字未提,豈人疑竇。 是故,欲詢問北檢,是否願意儘速公佈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以昭公信? 二、下級若圖利,上級如何全然無責? 尤其,依經驗法則,倘下級涉嫌圖利,上級簽核之長官,亦難全然無責,北檢之認定,初步觀之,似乎有違常理? 何況,監察院曾對時任副市長林崇一,共提出二次之彈劾案,又在調查報告中直接指出,林崇一才是終局拍板定案關鍵人物,北檢最終的調查結果究竟為何,如果不予起訴、或根本沒有偵查,北檢難道不應特別說明其中之道理何在? 三、倘若日後遭追究「濫權不起訴」責任,應由誰負責? 固然,據媒體報導,承辦本案者乃是陳韻如檢察官,起訴書上應已具名負責。 然而,我們要問,檢察長是否曾運用「檢察一體」介入偵辦過程?倘若為是,日後若有「濫權不起訴」的責任,究竟應該是哪一個人要負責?

檢察總長黃世銘判罪請辭,司改會聲明

(本報訊)針對檢察總長黃世銘一審判決有罪並請辭, 民間司 改會發表聲明如下: 一、檢察官辦案應嚴守「程序正義」: (1)  檢察總長黃世銘逾越憲法分際、破壞檢察官之外部獨立 性、 違反偵查不公開與洩密罪之事證明確,早已非適任之檢 察總長。 今一審法院判決有罪,黃世銘立即辭職,但其去職 與否已非重點, 期待全民更加重視檢察制度之改革(詳第二 點)。 (2)  嚴守「程序正義」:由本案可知,無論檢察官背後之辦 案動機如何、 鋤奸鏟惡之想法多麼強烈,都應先謹守刑事訴 訟法之要求, 一旦違反法律程序,非但苦心盡棄,亦會同遭 反噬。 二、就檢察制度之改革,本會提出五個方向之建言: (1) 廢 除特偵 組; (2) 根除濫訴 (/ 濫不起訴 ) ,建立偵查與公訴合 一、 權責相符之檢察體制; (3) 落實書面指揮,透明化「檢 察一體」; (4) 健全擇優汰劣的人事機制;  (5) 制定《檢察署 組織法》及《檢察官法》。

司改會:檢察總長提名不應黑箱作業!

~要求馬總統:「公開推薦名單、成立審薦小組、說明提名標準、     與被提名人同回答十大提問」記者會~ (本報訊)檢察總長黃世銘即將卸任,其與所率領之特偵組,違憲濫權, 引發權鬥政爭,國家社會動盪不安,可知檢察總長權力之大, 遴選合適人材之重要性。欲遴選出合適之人選, 提名過程即不應黑箱作業,是故嚴正要求總統應公開化、 透明化提名過程,以昭公信。本會之訴求如下: 一、總統應立即公開司法院、 法務部及其他團體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 1、    報載司法院與法務部已將候選人之名單,送交給總統府供總統圈選, 但對名單內容三緘其口,令人不解。實則, 倘能具有檢察總長候選資格,應屬甚為光榮之事,名單保密至極, 已先予外界不夠光明磊落之感。 2、    再者,檢察總長身居要職、手掌重權,提名程序應嚴謹慎重, 尤其修法後賦予任期保障,即係期待總長與政治高層保持距離。 將可能之名單全部保密,外人難免會有「私相授受」之感, 極易破壞總長與政治高層之間,本應坦蕩透明之社會期待, 是呼籲總統應立即公開司法院、 法務部及其他團體所提名之候選人名單, 以免外界不必要之影射與揣測。 二、總統應仿照監委提名模式,立即成立審薦小組並說明提名標準: , 1、    檢察總長位高權重,調查權力比起監察委員,有過之而無不及。 今監察委員之提名作業,非但成立審薦小組,更廣納各界意見, 令人疑問為何提名檢察總長之時,總統遲遲不願意成立審薦小組? 2、    其次,無論成立審薦小組與否,在實質上,總統既要提名檢察總長, 心中必定有相關之具體要件,是亦一併 呼籲總統, 應對外說明提名之標準,以昭公信。 三、總統暨所有被提名之候選人,應就下列問題,公開表示看法, 以接受公眾監督: 1、       是否願意公開宣示,謹守憲法分際,絕不向總統報告個案? 和總統的接觸,是否亦僅限於公務之公共場合? 2、       是否曾接到請託電話?如果有接過,是否曾經登錄? 3、       在擔任檢察長任內,如何運作檢察一體?有無落實書面...

總統主張推動「觀審制」,民間司改會聲明

2014年2月21日 18:30發布 (本報訊)針對今日(21)總統召開司法改革談話會,主張推動「觀審制」, 本會聲明如下: 總統顯然完全為司法院之政策背書,無視「觀審制」乃我國所獨創, 可能嚴重侵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精神。 在未能證明我國所獨創之制度,究竟為何「卓越」於他國制度之前, 斷然粗糙決策,難道只為追求一時之虛名?本會憂心司法改革未果, 反將付出極大之代價。 司法院一方面答應國會之要求,推動「觀審制」、「陪審制」、或「 參審制」互為對照組之模擬法庭,以負責嚴謹之態度, 作出實證研究,再行選擇適合我國國情之制度。另一方面, 卻又利用總統召開談話會之際,力推「觀審制」、 駁斥其它制度之可能性。兩面手法,明顯有違對國會之承諾, 亦不顧眾人之疑義與建議,充份顯現獨斷決策、一意孤行之心態。

司改會:迎接馬年的司法羈押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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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張德正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舉國譁然。其行為固不可取,並應負起相關之刑事與民事責任,然而,並不代表司法就可以濫用羈押制度,「整肅」任何司法人員眼中的「刁民」。 一、羈押制度之目的在於「保全」,並非「即時性」的正義感滿足: 羈押制度之目的,在於「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事後若遭判決有罪確定,並可「保全被告接受刑事處罰」,並非在於「即時性」的正義感滿足。我國自威權時代以來,司法習慣以「押人」來滿足社會安寧之需求,本末倒置,司法人員不思改進,反而以「社會安全將受危害」來不斷恐嚇人民,應予最嚴厲之譴責。 是故,倘若被告無逃亡之虞,無滅證之虞,所犯又非重罪,依現行法,即不符合羈押之要件。再說,本案將來是否果能構成殺人未遂之重罪,並非全無令人懷疑之處,況且,依兩公約與大法官會議解釋,重罪亦不得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檢察官聲請羈押,已有「不當聯結」,也違反「比例原則」。 二、檢察官的正本清源之道,在於儘快起訴論罪,而非淪為「硬要押人」的意氣之爭: 本會認為檢察官或怯於社會壓力、或囿於上級要求、或淪為意氣之爭,針對羈押聲請遭駁回,不斷抗告,濫用權限,似乎淪為意氣之爭,已失卻檢察官之理性角色。同時並且違反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有利與不利之事項,應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的要求。 如前所述,羈押為一「保全制度」,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受骨折之傷行動不便,糾纏於羈押實非必要。檢察官正本清源之道,應是儘快起訴,爭取有罪判決,倘若應受徒刑,亦應儘速執行,始為維護社會治安之正確手段。 三、高等法院充滿威權心態,濫用羈押制度,歪曲解釋法律,令人驚懼: 高院法官顯然認為張德正應受羈押。就程序而言,不斷對地方法院指指點點,又不敢具體負責,自為裁定,只能畏畏縮縮躲在背後下指導棋,不斷廢棄發回,浪費寶貴之司法資源,也是一手造就迎接馬年「新春司法鬧劇」之推手。 就實質而言,高院人權意識低落,在台北地院初次認為被告無逃亡、無滅證、非重罪、與羈押要件不合時,即不斷發回,認為被告涉犯殺人未遂重罪且有逃亡之虞。似乎,以高等法院的標準,只有當被告完全癱瘓,才會「沒有逃亡之虞」?! 接續,台北地院後來認定「被告重罪且有逃亡之可能」而符合羈押要件,但無羈押「必要」,檢察官抗告後,高院竟然「變本加厲」地「加碼演出」,「無邊無際」地認為,被告還有「反覆實施犯罪行為」之虞。 ...

「通保法」完成協商,司改會譴責

(本報訊)針對「通保法」完成協商,司改會聲明如下: 一、 民進黨毫無堅持,全盤皆墨,有虧所托: 1、   倘若真要杜絕濫權監聽,就應廢除監聽中心,實施同步監聽。 至少,也要將法官所核准之監聽號碼, 與電信業者所紀錄之監聽號碼作比對,才能確實落實監督。 而就算廢不掉「獨步全球」的監聽中心, 也應將其改隸其它中立客觀之機關,不能任由警調全權掌握。 民進黨對此三者全無堅持,顯然並非真心想要杜絕濫權監聽。 2、   尤有甚者,對於調閱「通聯紀錄」,應由法官核發命令, 民進黨亦無太大堅持。還同意將實務上以「他字案」 聲請監聽票之惡習予以明文化, 變相協助檢警規避刑事訴訟法之要求,立法大倒退。 3、   至於所謂「一監聽票限聽一人」看似進步, 但協商通過之法案,只要是同一案件或甚至相牽連之案件, 仍得同時聲請數張監聽票,不過是增加文書作業,如此立法, 所為何來? 4、   民進黨身為最大之在野黨, 日前信誓旦旦改革濫權監聽之弊端,並提出數個版本之修法草案, 如今卻如此收場,令人徹底失望。如此修法, 無異承認監聽中心這個「大怪獸」的存在,也肯定了監聽「全都錄」 的地位,變相合法化了現行實務的濫權監聽,越修越糟,不如不修! 二、 國民黨強力護航,踐踏人權,應受譴責: 1、   國民黨捍衛保守勢力,拒絕進步性的立法, 強力護航毫無人權觀念之警調,並且動輒用「治安將會敗壞」 來恐嚇人民,應予嚴厲譴責。 2、   令人不敢苟同的是,法務部亦同起舞與煽惑, 無視檢察官之天職,即係要管控警調辦案,保障人民的權利, 免受任意侵害。法務部不思如何精進辦案技巧,重度仰賴監聽, 侵害人民權益在所不惜,對檢察官身為法治國「公益代表人」 之角色嚴重輕忽! 三、 自去年九月特偵組記者會起,陸續扯出關說、洩密、濫權、 監聽、政爭等爛污。政爭過去,政敵和好,隨著媒體焦點逐漸轉移, 莫名陷入紛擾的人民,沒有換來任何法制的進步,情何以堪? 風暴過去,兩大黨和稀泥,再次,全民又是最大的輸家。

司改會的千名律師,抗議司法院獨斷修正法庭錄音辦法

抗議司法院獨斷修正法庭錄音辦法  (本報訊)律師公會全聯會、基隆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 高雄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司法院不顧各界反對聲浪,於 102 年 10 月 25 日逕行公布《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同年 12 月 9 日並預告《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閱卷規則》,嚴格限制須「所有」 開庭在場陳述人「書面同意」,始能聲請法庭錄音光碟。 司法院如此政策,恐使公開審判制度倒退回 200 年前的秘密審判, 罔顧人民訴訟權且侵害律師之辯護權與訴訟代理權, 我們對此無法坐視不管,已有超過 1,000 位律師連署表達反對, 於 1 月 11 日司法節前夕,表達最嚴正的抗議並聲明如下: 一、拒絕假借個人資料維護,侵犯人民訴訟權: 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司法院以維護法庭陳述者個人資料之名, 幾近剝奪人民請求交付法庭錄音權利。 未評估如何妥善同時保障兩種權利, 未考量個人資料於法庭活動之整體比例, 亦未在意手段侵犯人民之訴訟權及聽審權, 率而獨斷嚴格限制人民取得法庭資訊之權利,除根本上就違反了「 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之立法目的外, 亦以行政命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草率侵犯了人民之訴訟權。 二、反對侵害公開審判制度: 司法權為權力分立制衡所不可或缺之憲政設計,國家亦應建立公平、 公正、公開、無偏頗、獨立之司法制度。原則上審判應公開進行, 公開審判之精神,藉由法庭自由旁聽、程序參與者在場、 法庭錄音錄影等制度得以落實。然而司法院擅以《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嚴格限制法庭活動錄音之取得, 極度降低法庭活動之公開度與透明度,以低位階之行政命令, 任意侵害公開審判制度之內涵。 三、抗議侵蝕律師辯護權/訴訟代理權: 在 101 年 12 月 25 日司 法院召開的修正法庭錄音辦法座談會,各界普遍對司法院「 嚴格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提出反對意見,尤其是律師界, 深刻體認實務上法庭筆錄製作瑕疵之嚴重性, 司法院嚴格限制當事人取得法庭錄音,顯將更陷當事人於險境, 且使錯植謬誤的筆錄更難發現。何況,當事人本有閱卷權, 律師更基於訴訟代理之必要或辯護權,有閱覽卷宗之權利, 非由法律明文規定,並不得任意限制,司法院之舉, 無異變相侵蝕律師之辯護權與訴訟權,實屬違法濫權。 基於上述的理由,我們嚴正呼籲並要求:...

司改會:再彈黃世銘未過,五問監察院

(本報訊)司改會在 9 月 16 日 針對涉嫌關說案之前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以及承辦檢察官林秀濤,併同涉嫌違法濫權之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承辦檢察官鄭深元等,以書面臚列具體理由,向監察院正式提出陳訴,請求就渠等違法失職進行調查、追究。 鉅料,吳豐山、洪德旋委員彈劾黃世銘之提案,繼監察院在 11 月 29 日以「五票對五票」的票數,否決此一彈劾提案後,昨 (1/7) 日再度以「六票對六票」否決,本會從失望轉而絕望,無法接受。 司改會認黃世銘的濫權監聽、不法洩密以及其他在特他 61 號卷中之違法濫權行為,已十分具體明確,並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具體建議撤職,極度不適任檢察總長。因其個人的違法濫權而導致整個檢察體系不僅士氣渙散,更是公信力盡失,早已嚴重失職。 此等重大公益案件,監察院既有相歧異之認定,應以具體之理由來說服全民。 基於前述理由,本會今天前來監察院,提出以下五個問題,籲請監察院公開回應: 1.            昨天的審查會,是前次 (11/28) 的第 2 次審查?還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部分的第 1 次審查? 2.     如果昨天是檢評會部分的第 1 次審查,何時會再提第 2 次審查? 3.     如果昨天是前次 (11/28) 審查的第 2 次審查,何時會進行檢評會部分的第 1 次審查? 4.     如果監察院認為兩者是併案,就回到 2. 的問題,何時會再提第 2 次的審查? 5.     另外,針對上次檢舉院長王建煊違反第 12 條干涉案,監察院是否已經開始調查?

司改會「五個問題,請教監察院」!

~「監察院彈劾黃世銘,再次未通過」記者會~採訪通知~ 【時  間】 2014 年 1 月 8 日(三)上午 10 : 00 ~ 10 : 30 【地  點】 監察院大門口 (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 【出  席】 張靜律師、高榮志執行長 監察院吳豐山、洪德旋委員彈劾黃世銘之提案,監察院再度以「六票對六票」的票數,否決彈劾提案,本會從失望轉而絕望。 本會認黃世銘違法濫權,具體明確,並遭北檢起訴與檢評會建議撤職。此等重大公益之案件,監察院既有相歧異之認定,應以具體之理由來說服全民。 明日記者會將公開對監察院提出「五大問題」 ,請求監察院公開回應。 ~敬邀各位媒體朋友前往採訪~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 、 097632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