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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工會::台新金要賣股趕快賣!

【 數 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 / 23 台 北 報 導 】   彰銀工會曹炳坤理事長今天表示,肯定財政部在這次改選拿下過半董事席次,續掌經營主導權,然而台新金雖然在彰銀董事會已無任何席次,但卻有如「影子董事」般,繼續遙控彰銀獨立董事和自然人董事,為徹底斬斷台新金與彰銀關係,彰銀工會呼籲台新金比照中信金 98 年處分兆豐金股票模式,將彰銀持股全數交付信託,並在交易市場上處分,不要繼續在媒體上信口開河,說一套做一套。 金管會前顧主委曾對外表示,獨立董事是董事會成員,若有不同意見,不宜逕自對外表達意見,而經濟部亦曾函釋指出, ( 獨立 ) 董事亦是公司負責人,於董事會行使職權所知悉之資料,本應負保密義務,然而在彰銀 109 年 6 月 19 日夜間公告獨立董事林重宏反對意見前,台新金竟已召開記者會將尚未公開的常務董事選舉過程、表決情形等彰銀機密資訊,擅自對外揭露, 三位獨立董事及台新金提名自然人專業董事恐未有恪遵忠實義務,亦有未具備董事應有「專業性」及「獨立性」,若侵害彰銀營運順暢及營業秘密,則三位獨立董事及台新金提名自然人專業董事將涉背信罪。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9 條規定,金控公司的財務性投資並不包含股票,即金控公司投資的銀行股票,都是以合併為前提,然而當初財政部 94 年 7 月 5 日新聞稿和 7 月 21 日函文都沒有提到台新金可以合併彰銀,再者台新金既然四次強行推動合併無果,而今更無任何席次,彰銀工會呼籲金管會應該硬起來,要求台新金立即出清彰銀持股,以制止違反金融秩序的脫序行為,維持市場紀律。 事實上,根據工會統計,以 6 月 22 日彰銀收盤價 19.4 元為基準,計算台新金出售彰銀股票收入、歷年現金及股票股利,扣除當初投資 365 億元,台新金處分彰銀股票潛藏獲利高達 198.92 億元。 且台新金既然已經在董事會出局,不該繼續當獨立董事的總指揮,製造無謂的紛擾,應比照中信金模式,立即將彰銀股票交付信託,以利後續出清持股作業,還給彰銀員工、股東、客戶一個清淨的經營空間! 最後工會也要呼籲財政部,不得違背股東之託付,應堅守立場不與台新金進行任何形式之協商!

彰銀工會;拒絕恐龍法官,支持財政部上訴

【 數位網路記 者陳漢新墀 / 2017,5,31 台北報導 】     全力守護股東權益及彰銀豐厚全民資產 有關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日前宣判,惟判決除理由顯有前後矛盾外,亦嚴重悖離我國司法實務向來所否認表決權拘束契約效力之情。若照此判決,結果就是僅掌握 22.5% 股權的台新金將取得 6 席普通董事中的 5 席,席次比例達 83 %,也代表其它 77.5% 的股權只能共享一席普通董事,嚴重侵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彰銀工會堅定支持財政部就漠視法理且互為矛盾判決,立即對外宣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維護廣大彰銀股東之權利。 反對投機違法的經營者,反對財閥禿鷹併吞 工會呼籲彰銀股東一起來顧彰銀、護權益 根據 5 月 25 日今周刊報導內容,台新金控以未確定之民事判決誆稱財政部的提名人選及委託徵求人等,都已非適法行為…云云,已屬嚴重違反委託書規則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委託書之徵求與非屬徵求,非依本規則規定,不得為之。」之干擾其他徵求人作為,顯非委託書規則所規定之徵求作為。 本會籲請金管會、集保結算所等主管機關,應積極秉掌職權,防微杜漸,避免有心人士藉由各樣方法不當操弄公開上市公司股價,戕害市場公平環境,肇生投資大眾損失之憾。 彰銀成立逾百年,是正港第一家由臺灣人創立的本土銀行,然而 台新金控自 94 年開始,擅對彰銀發動多次合併未果,造成諸多衝突,不思良善經營鎮日只想合併,影響員工及業務推展甚鉅,早已違反彰銀特別股「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對彰銀股東的承諾。 而依 5.18 經濟日報及 5.24 工商時報報導,國內每一位人民幣 TRF 受災戶損失至少是 100 萬美元起跳, TRF 自救會成員與受災戶自訴提告銀行背信跟董事會紀錄登載不實等,對象即包含台新銀行。合計 2014 年迄今,金管會針對銀行不當銷售 TRF ,已共開罰國內 17 家銀行,總罰金 8,600 萬元,並以台新、安泰銀兩家銀行被罰金額最高。 身為彰銀股東,彰銀工會自然企盼彰銀穩健經營持續獲利,正如工會一再呼籲,「 還員工一個穩定發展且深謀遠慮的經營環境、守護全民資產 」,而 金管會的裁罰已告訴我們一個...

彰銀工會:堅定支持財政部上訴,維護股東權益

反對投機違法的經營者 確保彰銀穩健遵法永續經營 彰銀股東會委託書請支持彰銀工會 對於彰銀 103 年股東會之董事改選結果,台新金陣營提出假處分聲請及眾多訴訟等訟爭作為,來粉飾其為己身私益操弄媒體、製造偏頗新聞以要脅政府犧牲公益,更嚴重干擾彰銀經營及操弄股價的投機炒作,本會多次基於彰銀股東之身分,呼籲台新金陣營停止非理性之舉措,遵守股東會決議,並深信司法機關會還給彰銀及彰銀多數股東一個公道。雖然臺灣高等法院對 台新金主張財政部移轉彰銀經營權部分,駁回台新金上訴 , 但仍無視本案係源自彰銀 94 年發行特別股,特別股存續期間為 3 年,契約真意豈有超出 3 年之道理!台新金為了己身私益無視彰銀其他股東之權益,法院無視契約真意,見樹不見林的判決,令人遺憾! 本會肯定財政部立即聲明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堅定支持到底!同時一併呼籲社會大眾,肯認財政部維護公益、守護全民資產的立場與決心,積極支持公股經營團隊! 今年 6 月彰銀將進行董事改選,為了 反對投機違法的銀行經營者,本會全力支持目前公股經營團隊以確保彰銀穩健遵法永續經營 ,本會登記為委託書公開徵求人,並請廣大股東全力支持彰銀工會! ◎公股團隊經營績效有目共睹 彰銀工會身為股東,自然企盼彰銀穩健經營持續獲利,而彰銀自 103 年起在目前公股經營團隊帶領下,有效提升本業經營能力、市場占有率,員工士氣大幅提升,隨之帶動彰銀本業經營績效大幅躍進, 104 年的盈餘達 137.54 億元新高, 105 年更繳出 140 億元的亮眼成績再創新猷! 彰銀股東理當全力支持目前公股經營團隊,讓彰銀持續進步並將包含公股在內的彰銀股東利益最大化! ◎重視公司治理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融機構首重法令遵循,金管會近年即針對銷售 TRF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有缺失的銀行多次開罰,至今已有 17 家銀行遭罰,總罰款高達 8,600 萬元,其中 台新金主導經營之台新銀行被懲處 2 次,且遭罰 1,200 萬元為罰金最高!回顧過往, 97 年的連動債投資爭議、 95 年爆發雙卡風暴,台新無役不與,利字當頭,把客戶當肥羊,漠視客戶權益的投機違法銀行經營者,一再製造金融消費受害者,難道以為大眾是健忘的?法院是無知的?主管機關只會出面善後? 銀行穩健遵法才能永續經營,彰銀工會及會員更是真心關切銀行經營,目前公股經營團隊...

彰銀工會:台新金控再怎樣硬凹也藏不住併吞彰銀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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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網路記 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 2017,4,6 】 台新金控自 2014 年 12 月 8 日彰銀董事選舉失利後,不斷炮製財政部有義務「永久」配合台新金控取得彰銀多數董事席次及彰銀經營權的輿論,且台新金控所稱「讓台新金繼續經營彰銀」,其實不過就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企圖掩飾其擬強行合併彰銀之意圖。台新金控不論在民進黨或國民黨主政時期,挾多數董事席次強行推動 4 次合併,這種「明為爭取彰銀經營權,實為謀取全民資產」行徑,毫無誠信可言! 台新金控自 2005 年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至今已將近 12 年,台新金控所持具表決權及被選舉權之特別股,均已於 2008 年 10 月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已與彰銀其他普通股東無異,而「公司經營權,概念上只有一個,並非隨時間經過源源不斷產生」, 財政部根本無義務配合台新金控謀取彰銀多數董事席次,何況由台新金控過去經營成效來看,財政部更應堅定立場,讓百年彰銀永續經營,才能守護股東及員工的權益。 再者,不論基於我國司法實務見解、現行立法體制,甚至是國外立法例,均否認「永久」或「長期」表決權拘束契約存在。蓋,「若股東間得於事前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則公司易為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不特與公司法公平選舉之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4500 號判決參照), 是以最高法院一貫否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存在 ;又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完全排除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得任意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甚者,根據行政院委託財團法人萬國法律基金會所提出「公司法制全盤修正計畫研究案」之建議修正條文, 縱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表決權之行使,「但其存續期間超過 5 年者縮短為 5 年」 。

彰銀工會:台新金控「不守紀律,自打嘴巴」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 2017,3,29 】彰銀工會今天發佈新聞說, 一、彰銀董事會日前已決議於 106 年股東常會時,一併辦理彰銀第 25 屆全體董事改選,並於選任之日開始執行董事職權。詎料,台新金控竟透過其財務長林維俊任意發表如「用董事會的決議推翻股東會的決議,與公司治理精神不符,就算是選總統,當選人也不是馬上上任,也不能以立法院的決議提前新總統上任的時間」、「 24 屆彰銀董事改選日期、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均是雙方代表人共同協議後選擇的日期,非台新金代表人董事的單方決定」,此等悖離事實言論,均遭彰化銀行行方及大股東財政部嚴正駁斥! 二、彰銀工會再次聲明如下: (一)台新金控切勿為反對而反對: 彰銀董事會決議下屆董事自選任日起執行董事職權,完全符合公司法第 199 條之 1 規定,且台新金控於 96 年 6 月間,就曾經在前屆董監事屆期未滿之前,提前半年全面改選董監事,並且於選任之日立即就任!此由台新金控 96 年 6 月 15 日股東常會議案即可查知,蓋台新金控 96 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明白記載「本公司第 2 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 96 年 12 月 6 日屆滿,為符合公司法規定及配合 96 年股東常會,第 2 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提前至第 3 屆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解任」等語,而台新金控更於同日公告,其第 3 屆董事及監察人於選任之日立即走馬上任。惟獨不見台新金控指摘自己公司之作為「與公司治理精神不符」!可見台新金控完全就是為反對而反對! (二)台新金控勿倒果為因: 依據財政部 3 月 28 日發布之新聞稿及 3 月 24 日媒體報導,彰銀董事會本次決議內容,實係肇因於台新金控於 103 年未依法定期限召開彰銀的臨時股東會,當時除迭經大股東財政部發函要求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外,並遭到金管會銀行局長敬告「勿踩紅線」,現台新金控反指 103 年未能及時召開係因「雙方代表人共同協議」、 106 年提前改選係「與公司治理精神不符」等不實言論,顯然就是倒果為因。 三、台新金控為求卸責而一再發表悖離事實言論,屢經財政部逐一予以駁斥,而台新金控自己能提前全面改選,卻以公司治理託辭汙名化彰銀,豈非「只許台新金放火,不許彰銀點燈」?彰銀工會以彰銀股東身份呼籲台新金控,切勿任意發表言論傷害彰銀,工會於必要時將循法律途徑,捍衛彰銀全...

彰銀工會:還給彰銀員工、股東、客戶一個清淨的經營空間

彰銀工會給全國各界的一封信 對於彰銀 103(2014) 年 12 月 8 日股東會之董事改選結果,遭不符期待結果的單一股東陣營提出假處分聲請及眾多訴訟等訟爭作為,本工會基於彰銀股東之身分,呼籲停止非理性之舉措,尊重股東會決議,希冀金管會能制止違反金融秩序的脫序行為,維持市場紀律;深信司法機關會還給彰銀及彰銀多數股東一個公道。惟近期本工會看到最高法院裁定深感訝異,為避免資訊不對稱造成誤解,再次提出呼籲及主張如下: 1.     呼籲司法機關及各界尊重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之決議: 彰銀 103 年 (2014) 度股東會,高達 89.84% 的彰銀股東出席,主席係由台新金指派之法人代表擔任,且股東會召開程序、委託書徵求及會議進行均合乎法令,司法機關應尊重公司最高意思機關之決議,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2.     呼籲財政部應堅守立場拒絕與台新金進行任何形式之協商: 為彰化銀行百年基業永續經營,並維護 多數股東之利益,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全體股東對股東會之最終決定應理性予以尊重與接受,以保障全體股東之權益。本 工會呼籲, 財政部不得違背股東之託付,應堅守立場不與台新金進行任何形式之協商。 3.     呼籲台新金不得恣意擴張解釋特別股權利,侵害多數股東權益: 台新金以極低自有資金比率 , 高槓桿財務操作 , 於 94 (2005) 年 購入彰銀特別股,該特別股期限為 3 年 , 到期時已轉換為普通股 ,該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即消滅;無權要求延長特別股權利並恣意 擴張為 6 年、 9 年 , 甚至永久有效 , 其非但不合法且損及其他股東之權益 。 4.     堅決反對台新金取得公股代表改派權: 台新金主張最多用 394 萬元擔保金,便可取得代表全民資產守護者的 3 席公股代表董事,且可大開操弄彰銀高達 1.8 兆元資產之門,滿足自己利益。這樣整碗捧去,全民都不能接受! 5.     主張捍衛百年彰銀永續經營主體性,強烈建議台新金退出彰銀: 彰銀與 台新業務相同 , 屬競爭關係 、 利害互相衝突 紛擾。「十年了」該還給彰銀員工、股東、客戶一個清淨的經營空間。 改選...

彰銀工會:撥亂反正反被告,豈有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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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彰銀工會今( 16 )日登報為財政部喝采,感謝財政部成功守住全民資產,更希望對的事就該繼續堅持到底,工會無限期力挺!財政部此次取回彰銀經營權,不但回應了民意,更是遵循民意最高機關 -- 立法院的決議。然台新金卻不願接受此一結果,接連採取法律行動,致使政府撥亂反正反而吃上官司,是非顛倒令人錯亂。 台新金自始一廂情願認為董事過半的狀態應無限延續,但還原 2005 年彰銀以私募方式發行 14 億股特別股辦理現金增資,係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改善財務結構,但始終未提及該投資人可合併彰銀,此由財政部 2005 年 7 月 5 日新聞稿,以及同年 7 月 21 日公函內容知之甚明,而得標人台新金確實於當年 11 月彰銀改選時,取得 15 席董事席次中的 8 席,即財政部已經履行該次特別股釋股案所開出的承諾。 2009 年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報告將「強化公股金融機構之管理」列為未來之改進方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更早於 2005 年 10 月 3 日第 6 屆第 2 會期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即決議, 「『二次金改』應全面停止,並且所有政府持有之官股,應全面停止釋股、換股及各種股權轉移作業,以杜絕社會對『二次金改』係為『掏空國庫』、『圖利財團』之疑慮。」 而彰銀現金增資私募 14 億股特別股,即為當年二次金改的指標性案件,故財政部此次積極確保董事席次,實為遵循立法院的決議,再由此次委託書徵求結果觀之,財政部獲得 5 萬 7 千多名股東近 2 成股權的支持,台新金卻僅徵求不到 1 萬 8 千名股東約 5 %的股權,證明財政部本次作法可謂勇於承擔職責、積極回應民意之作為。 本次改選終於讓糾葛 9 年多的彰銀案解套,因 彰銀與台新銀同屬商業銀行業務重疊性高,原就具競爭關係且利益衝突大,納入台新金而為子公司後,彰銀業務毫無機密可言,嚴重影響業務推展,甚或有被分食業務的可能,對彰銀發展大為扣分,非常不公平,如今能夠脫離台新金,雙方 未來必得以獲得更廣闊的發展機會! 企業穩健發展仍有賴大股東保持和諧,彰銀董事本應於 11 月 25 日前改選,拖延至 12 月 8 日才選出已有延遲,前董事長陳淮舟還遲不簽署「股東會議事錄」阻撓彰銀變更公司登記,欲使彰銀陷於群龍無首的窘境,損及彰銀業務經營。工會呼籲台新金應回歸理性,讓彰銀業務順利運作,才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

黃水泉向林萬福嚴正抗議

(本報訊)針對 5.6 報載「三商銀合併提案,國民黨拍板」新聞,彰化銀行工會於今天( 5.23 )代表大會,有代表提出臨時動議,要求向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提出嚴正抗議,最後正式決議:「本會應對林萬福理事長提出譴責,並於全金聯正式會議上提出嚴正抗議」。 彰銀工會代表提案指出,有關三商銀合併案之提出,不僅不利三商銀現職員工,甚至事前並未徵詢相關會員工會之意向,林萬福理事長竟擅自向其所屬國民黨提案且已通過成案,實應向其提出嚴正抗議,這項臨時動議獲全體出席代表無異議照案通過。 彰銀工會表示,經了解林理事長是於去年向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提案,要求政府評估三商銀合併案可行性一事,然而彰銀工會擔任全金聯的理、監事幹部卻是遲至今年,才在全金聯理事會上看到此一相關提案的完整內容。而對當時部份理事要求向國民黨表明撤回本案,林理事長並無意願且避重就輕,辯稱只是建請國民黨評估該合併案之可行性而已;繼而 5 月 6 日報端披露,國民黨中常會已經通過上開提案,而提案人就是林萬福理事長。 為此,彰銀工會認為林理事長的作為已經嚴重傷害工會內部團結及工會必須自主發展,故彰銀工會除對林理事長公開譴責,並發表以下聲明: (一)林理事長係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理事長,包括本會在內計有二十多家金融業工會加入,全金聯是這些金融業工會的「上級工會」,林理事長理應遵守規章、決議行使職權,然上述事項未經全金聯正式討論及決議,他即擅自以其個人意願對外行事,且習於依附政黨運作的不當作法,已自失工會獨立、自主之立場,亦造成全金聯內部紛擾、破壞團結,若林理事長無法謹言慎行、痛改前非並遵守民主法治程序,顯然無法勝任全金聯理事長一職。 (二)因此,彰銀工會代表大會今天正式通過對全金聯林萬福理事長的譴責案,並將進一步於全金聯正式會議上提出嚴正抗議!

黃水泉:反對任何形式合併的立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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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彰銀工會 「直搗黃龍」行動 放緩 (本報訊)彰銀工會理事長黃水泉表示:今( 7 )日召開反合併行動策略小組會議,決議原訂 14 日 舉辦「直搗黃龍」行動因應台新金控「放緩腳步及加強溝通」公開宣示而放緩。 今天一早彰銀董事長陳淮舟攜帶給全體同仁的一封信前來工會表達誠意,雖然信中針對本會上週五( 2 日)發布新聞稿列舉 3 點「堅決反對彰銀與台新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併」之理由,有所辯解及說明,正如同當日董事會對於「洽悉」、「不洽悉」各有不同立場與觀點一般。考量整件事皆源自 2 月 20 日台新金控所挑起,如今既然台新金控已主動明確表示放緩合併之意,工會決定持續聽其言、觀其行,若台新金控欲再強推合併案,屆時工會必發動更大規模抗爭! 上週五( 2 日)彰銀董事會中除了對於「合併可行性研究」、「合併研議專案小組」等案有程序問題之爭,還衍生涉及實質問題的攻防,除梁國源及陳上程兩位獨立董事於會中已清楚表達反對意見及理由,亦有董事用心蒐集各項公開資訊、主管機關新聞稿等豐富資料,針對金管會宣示台新金控與彰銀的合併所提出的 4 點審核面向:財務狀況、法律遵循、公司治理和健全發展等逐一剖析,認為現況並不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因此研議此案將嚴重浪費彰銀人力、資源、費用並損及彰銀多數股東權益,對於台新金控此次重啟合併不論程序面或實質面都提供了應予堅決反對的強力佐證,已使得未來此案想要通過主管機關金管會的審查將是困難重重、難上加難。 雖然 14 日「直搗黃龍」行動放緩, 工會已另計劃 9 月底在彰化銀行的發源地 -- 彰化分行舉辦彰銀 108 週年生日慶祝及自主永續經營之活動 ,請會員們繼續在工作崗位上克盡職責,讓彰銀業績更好體質更上一層樓,並密切注意工會後續的訊息。工會並再度呼籲台新金控善盡彰銀大股東 / 經營者職責,專心於業務發展,彰化銀行穩健獲利始能創造員工、客戶及股東的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