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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9,1,12】 針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檢評會)107年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下稱本決議),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雄檢檢察官)扣押辯護人當庭手寫札記,違法限制律師辯護權乙案,做成不付評鑑之決議,經本公會理監事決議聲明如下: 一、 關於雄檢檢察官於105年度偵字第5402號案件訊問被告之程序中,逕行扣押辯護人之札記乙案,本公會前已於107年11月17日發表聲明,嚴厲譴責雄檢檢察官於未有客觀事實足認辯護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形下,憑主觀之臆測即逕行扣押辯護人之札記,違法侵害被告及辯護人受憲法保障之防禦權及辯護權,且呼籲法務部應查明本件檢察官之違失情形,並檢討相關法制規範。 二、 對於前揭明顯侵害被告及辯護人受憲法保障之防禦權及辯護權之情事,檢評會於107年12月26日做成不付評鑑之決議,並於108年1月10日對外公布。核其決議內容,不僅未能正確理解在場札記權為辯護權之當然核心內涵,且不當將雄檢檢察官主觀臆測合理化,全然未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有事實足認⋯⋯之虞」之程序要件,更恣意將雄檢檢察官之違法扣押強制處分,曲解為法律所無之「留存」,內容為雄檢檢察官開脫之情,顯而易見。這也無怪乎有四位評鑑委員破天荒就本決議提出長達34頁之不同意見書,反對本決議之內容。 三、 《法官法》自101年施行後,各界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及檢評會獨立性不足及官官相護的質疑,就未曾停歇,以檢評會為例,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身分的評鑑委員是由全體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票選產生。4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則是由司法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4人,由法務部部長遴聘。以上述方式產生的評鑑委員,官方代表再加上由官方推舉、遴聘之人數達6人,明顯逾全體11名委員之半數,再加上檢評會成立迄今,准予評鑑之案件猶如鳳毛麟角之客觀事實,評鑑委員會官官相護及欠缺獨立性之事實,已然印證。 四、 本決議之結果,除了突顯檢評會官官相護的事實外,更驗證了法官法就法評會及檢評會由官方佔多數主導地位之組成設計,顯然不當。因此,本公會亦藉此呼籲司法院及立法院應加速《法官法》的修法腳步,將現行殘缺的評鑑機制,調整由司法院、法務部及律師公會以外的獨立單位主導,以解決官官相衛的疑慮,並使非法律專業人士過...

台北公會2018律師節慶祝大會,薛欽峰續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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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薛欽峰致詞---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攝影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南港展覽館現場報導 /2018,9,9〉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薛欽峰在今(9)日 , 20 18 年度律師節慶祝大會  說  : 延續去年大會以高達 94% 壓倒性同意退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集體意志,過去一年來,本會積極地 拜會 遊說立法 、行政機關,努力推動律師法修正,祈能盡速達成「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願景。對於全聯會漠視民意、毫無理據的片面否認本會之退出,以及在修法過程的種種抵制、拒絕對話的態度,本會深感遺憾。         過去一年,台北律師公會除了 持續關注各項人權 議題,並就各項法案之修正提供專業意見外,同時協助了台灣律師學院的設立,並首創發行研究律師制度之專業法學期刊,完備律師的專業進修教育與跨領域學習,未ㄈ來亦會將台灣律師學院之營運和推動列為重點發展項目。     在爭取律師執業權益方面,本會陸續拜會政府部門,建立連繫平台以加強雙方合作,尤其在金融管理及勞動法制層面,積極要求主管機關開放律師辦理相關法制業務,並持續推動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擴大,以捍衛同道執業權益。     在對外關係上,本屆公會幹部自費出國拜會各國律師公會,交流次數多達八次,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印度律師公會簽定了友好交流協議。今年也首度辦理新進律師與香港大律師的交換見習制度。並與經濟部合作辦理了兩場東南亞國家司法制度及經貿法律國際論壇。未來本會亦會繼續以推動單一入會、修正律師法、維護人權法治、擴展律師執業市場等為目標,繼續努力。

服貿問題,律師公會聲明

(本報訊)關於立法院以視為審查通過,試圖強行將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 (下稱服貿協議),送請院會存查生效,引發重大爭議, 造成社會動盪乙事,實乃解嚴後台灣所面臨最重大之憲政危機。 本公會基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針對此次爭議,特此呼籲聲明如下: 一、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之自由,政府不應以暴力壓制 目前聚集於立法院的群眾,正在行使憲法賦予人民之表達意見自由。 台灣係民主自由國家,國家應該保障各種不同言論之自由傳達表現, 而非以暴力壓制任何的公民意見。因此政府不應以警力強制介入, 驅離在立院內外所進行之抗議行動。 二、服貿協議並非行政命令,視為已經審查, 完全違背程序正義及民主原則 服貿協議之內容影響人民生活深遠,且涉及相關法律修正問題, 縱不論朝野協商早已達成逐條審查之結論,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本應比照法律案之程序進行審議。 在此本公會呼籲國會,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政原理,切勿以送請院會存查之違法程序, 強渡關山。 三、回應國民主權意志,實質審查兩岸協議 本次爭議之核心問題在於,人民無法接受服貿協議, 不曾於立院接受實質審查,未能展現國民主權意志。在此, 本公會呼籲府院三方及朝野各黨,應窮盡一切理性對話可能, 尋求國民共識,建立兩岸交流透明化、可受監督之機制, 解決此一憲政危機。讓台灣的憲政民主繼續深化, 再創第三波民主化國家之典範。 台北律師公會 台中律師公會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司法革新委員會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