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檢協」標籤的文章

檢座在地檢署討論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雲林巡迴座談會簡要發言記錄 壹、會議時間:99年4月9日14:30─17:00 貳、會議地點: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會議室 參、主持人:理事長朱楠 肆、出席者:院長蘇清恭;檢察長劉家芳;主任檢察官陳鋕銘;檢察官:賴政安、粱義順、郭俊男、黃顗雯、陳宏偉、傅克強、林豐正、吳文成、黃煥軒、陳詠薇、林俊吉、黃立夫、魏偕峰、李文潔、吳淑娟、莊珂惠、陳宜君、江柏青、呂維凱;檢察事務官:李素娥、楊俊吉、何雨軒、楊謹瑜、汪自強、莊國寶、林佑達、廖唯君、余昇叡、林永生。秘書長:施慶堂;理事:戴東麗 伍、發言記錄: 一、公務機關年度考績應有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的衝擊: 1、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將嚴重影響審判獨立及檢察官打擊犯罪的成效。 2、應呼籲法官重視3%丙等之擬議亦適用在司法官對審判獨立之衝擊,攜手合作儘速讓司法官法完成立法。 二、無罪判決限制檢察官上訴之我見: 1、案件一再發回更審,係最高法院未嚴格遵守法律審實務操作之問題,不是限制檢察官上訴可得解決。 2、應儘速遵照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將二審改造為事後審,三審改造為嚴格法律審,始能徹底解決一再發回更審的問題。 3、奉公守法的人民與犯罪被害人高出被告人數百倍以上,法的安定秩序是全體人民最大的期待,呼籲社會重視大多數人民的權利,不應單方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 4、無罪判決的原因很多,例如不同法官對同一證據的證據評價可能就有很大落差,也有可能因非法律因素的介入,應多角度詳細研究無罪的原因,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權,將使檢察官監督判決的機能喪失殆盡。 5、快速推動法官應有檢察官或律師資歷始能任用的制度。 三、縮短羈押期限對追訴犯罪的影響: 1、可透過法官針對個案酌量裁減羈押期限,不需縮短法定羈押期限。 2、重罪羈押期限不能再縮短、否則嚴重影響追訴犯罪的成效。 3、再縮短偵查羈押期限,將嚴重影響追訴犯罪的成效,不符比例原則。 4、歐洲某些先進國家偵查羈押期限比我國現制還長,如德、法。 四、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之建議? 1、檢審委員選舉負面傳聞很多,加上票選委員會前會影響力過大,是否參考司法院由院長提名,檢審會同意之任命方法? 2、一審庭長及二審法官工作吃重,法官們爭取意願不高,自然不會發生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