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就彰銀經營權訴訟案之聲明
呼籲政府撥亂反正,正視契約之履行 台新金控董事會日前決議專注於確認契約存在之請求,以期法院早日判決,謹向各界說明真相。 一、彰銀案是轉型正義指標,事關政府誠信 1 、 新政府就任以來,民間誠心相信,政府理當力圖撥亂反正、重建民眾對政府的信心,一掃經濟不振的陰霾。 其中最受矚目的金融轉型正義指標案例,即被前政府一再鼓動民粹、視合約為無物、並以假議題污名化企業的「台新入股彰銀取得經營權」案。此案能否在政黨輪替後順利解決,眾所矚目。 2 、十二年前台新参與由當時財政部長林全主導解決彰銀財務危機的國際標案,係相信政府會信守承諾、支持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故投入鉅資替政府解決彰銀危機,並給台新擴展金融版圖的機會。 猶記 94/7/5 國庫署在官網上公告:「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並宣示將於適當時機釋出全部公股。此為政府公開的承諾。財政部復於 94 年 7 月 21 日發函:「如得標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之政策」。宣示至為明確,台新始決心参與標案並以溢價得標。 3 、 儘管過程公開透明且合法,卻仍被前朝政府污名化為「二次金改弊案」。嗣經特偵組發動搜索及 4 年半之調查,終於 103 年 7 月簽結,認定實情「與檢舉人及外界傳聞不符」,而還台新及吳董事長清白。 豈料 103 年在張盛和前部長主導下,以「台新惡意併購彰銀」之假議題,把單純的「合約履行」刻劃成「圖利財團」,復以「捍衛國家財產」為毀約藉口,更以公權力介入委託書徵求,致使台新喪失彰銀經營權而須認列 148 億餘元之投資損失,且因資金長期積壓於彰銀而喪失發展機會。 二、監察院調查與地院判決,合約持續有效 1 、 財政部毀約背諾,有 94 年財政部長林全於監察院之證詞可證:「 94 年 7 月 21 日函之含意,確為承諾由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 . 上開二函都是為了保障得標投資人於不同期間的經營權完整性」及「該函關於未來的定義顯然不限於彰銀 94 年之董監改選,… .. 係屬繼續性的承諾」。 2 、 台北地院更於 105 年判決認定:財政部與台新間之契約關係存在,且台新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 3 、因此台新於新政府上任後即表明: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