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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壽爆發重大勞資糾紛,928人集體告許舒博

    (本報訊) 由於臺灣人壽自 100 年 1 月起未依照雙合約中聘僱契約發放「部份工時薪資」 一事,臺灣人壽工會為此項員工權益事項與資方多次協商已告破裂,並於 104 年 6 月 12 日正式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請求工資給付」民事訴訟。     臺灣人壽工會指出,依勞資雙方自 100 年 1 月雙合約生效迄今,資方積欠會員薪資累計約新台幣 1.3 億元,在歷經多次勞資協商、台中市政府調解破裂,以及由上級工 會「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 協助向金管會與勞動部發文陳情仍未獲得解決後,為確保會員勞動權益,而依據工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正式控告資方(代表人董事長計舒博),參與本案訴訟的會員高達 928 位 。     工會表示,中信金控即將合併臺灣人壽,本來希望這項爭議能在合併之前妥適處理已經落空,故藉由提告以提醒兩家公司,應該正視並設法改善對於歷經二次合併案實際上已造成外勤員工展業環境嚴重動盪的問題,以及務必保障臺灣人壽現有內、外勤員工之工作權益。     本案源於臺灣人壽於 99 年為規避勞動部裁 罰, 於 100 年 7 月時以符合政府勞退法令為由,半誘拐半強迫與本會業務專員職級以上會員簽定雙合約並追溯至 100 年 1 月起生效。其中聘僱契約書內容第 3 條「甲(員工)乙(公司)雙方充分明瞭依前條所約定之甲方之工作項目之內容,雙方同意甲方每月之工作時數定為 23 小時,毋須加班。甲方適用勞基法或乙方工作規則時,以部分工時之方式適用之。」及第 4 條第 1 項「甲方之工資及各類獎金,依甲方之職級按乙方展業制度及相關規章辦法所訂定之工資及獎金發放之,並適用部分工時之規定。」等條款,臺灣人壽應依據員工之職級及員工每月之工作時數發放工資。然臺灣人壽自 100 年 8 月起卻逕自認定於員工當月所領取之佣金及薪資收入不足 2,400 元時始得依據聘僱契約領取 2,400 元之工資,此舉實令人難以接受,然當時尚未成立工會,無法表達勞方訴求。     工會批評,勞方與臺灣人壽簽訂雙合約定型化契約之前無法參與內容之討論;簽約當時若未簽定雙合約則將無法繼續招攬保險業務,直接影響工作權益;簽約時契約上並未載明部...

宋郁明摸女大腿,臺壽開除判四月

【裁判字號】 102,易,1866 【裁判日期】 1030625 【裁判案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郁明 辯 護 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3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丁○○原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人壽公 司)臺中第一區中華通訊處國瑞區之區經理(已於民國101 年6月28日經公司開除)。乙○(卷內代號0000000-0,年籍 詳卷)自101年4月9日起,因擔任該公司壬○○經理之私人 助理,經壬○○委託丁○○之助理己○○代為訓練,乙○因 此分別於到職後第一週、第三週在該公司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00號00樓之辦公室工作、第二週、第四週則返 回該址00樓壬○○經理所在樓層工作。詎丁○○竟意圖性騷 擾,於101年4月下旬乙○上班第三週之某日下午2時許,在 上址19樓辦公室內,見乙○坐在辦公滑輪椅上,即假藉討論 業務之便,乘乙○不及抗拒,將手放在乙○屬於身體隱私之 大腿處,將乙○連同辦公滑輪椅拉至丁○○之辦公座位旁, 再以手來回撫摸乙○之大腿,以此方式對乙○為性騷擾。 二、案經乙○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按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 基礎,故關於彈劾證據,其證據能力之限制非如「實質證據 」(即證明待證事實存否之證據之證明力)之嚴格,而予以 相當之緩和,縱使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作為 證據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本件台 灣人壽公司102年10月1日台壽業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 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記錄、訪談記錄及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