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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仁家商詐領特教班補助款案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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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鴻志╱新北報導】 2015/04/19 位於新店區私立能仁家商九十八--一○一年間連續三年涉嫌向教育部詐領特教班補助經費八十多萬元補助款一案,經台北地檢署認定董事長林再興與前任校長羅喆強、特教組長龐玉華等人到案後認罪並繳回詐領款項,台北地檢署考量相關詐領公款都挪為校務之用,並未流入私人口袋,已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將林再興等人緩起訴,但各須繳交緩起訴處分金。 另外,校長林佳生因罪證不足,依法獲判不起訴處分。對於判決結果,林佳生感謝檢察官細心查證,還他公道,他表示,未來也會持續為能仁盡心盡力。 有關能仁家商涉詐領特教班補助經費一案,係因以不實假發票核銷連續三年向教育部詐領八十多萬元補助款,經檢舉而被起訴,被告有校長林佳生、前任校長羅喆強、董事長林再興、及前後任會計室主任施又文、特教組長龐玉華等多人。 該案發生於民國九十八至一○一年間,現任校長林佳生於九十七至一○一年轉任他校,不在該崗位,經台北地檢署細心用心審查,發現與該校特較班補助款不法核銷並無連帶的直接關係,且檢察官調查後認定罪證不足,加上董事長林再興與前任校長羅喆強、特教組長龐玉華等人到案後認罪並繳回詐領款項;因此,台北地檢署認定校長林佳生罪嫌不足,依法獲判不起訴處分。 其餘,董事長林再興與前任校長羅喆強、特教組長龐玉華等人到案後認罪並繳回詐領款項,台北地檢署考量相關詐領公款都挪為校務之用,並未流入私人口袋,已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將林再興等人緩起訴,但各須繳交緩起訴處分金。 獲判不起訴處分的林佳生表示,謝謝法官明察秋毫,細心用心辦案終於還給他清白,檢察官運用智慧通通起訴,輕輕求刑,宣判當天是他的生日,是最好的禮物。 林佳生強調,能仁創辦人是出家師父,慈悲為懷,辦特教班是公益事業,況且當時民國八十九年台北縣政府要在北、中、南、東各區擇一校辦特教班,能仁家商是唯一的私校,是殊榮也是責任。他說,法官還他公道清白,未來也會持續為能仁盡心盡力。而這項判決也是給犯錯者一個檢查的機會。 事實上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明定,而學校作育英才培養國家棟梁,董事長自應有較高之品德操守,始可為學生之表率、第二十四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

能仁林再興等涉詐補助款,未入私人口袋緩起訴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調查,新店能仁家商董事長林再興、前校長羅 喆強、特教龐玉華組長 涉嫌浮報特教班數量,連續3年詐領教育部補助費80餘萬元,他們到案後坦承犯案,經查公款都轉為校務使用,已繳回補助款,地檢署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將3人緩起訴,但應繳交線起訴金。 現任校長林佳生則罪証不足,台北地檢署已予不起訴處分。

林再興:能仁學校財團法人(13屆)----能仁家商

法人登記資料 登記案號 104年 法登他 字         88號 類別 財團 案由 變更登記 主任 楊志純 登記號數 382 收件日期 104/01/22 登記日期 104/01/23 公告日期 104/01/23 登記簿 23冊 57頁 任期判定 1 屆期判定 13 法人代表 林再興 法人名稱 能仁學校財團法人 設立登記日期 059/05/01 主事務所 新北市新店區文中路53巷10號 目的 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辦理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並謀其健全與發展。 捐助方法 由董事會捐助 許可機關日期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五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教二字第三一七六五號 存立時期 永久 財產總額 536831514 結案原因 准許 結案日期 104/01/23 歸檔日期 發證日期 104/01/30 送達代收人姓名 送達代收人住址 郵遞區號 清算人 變更原因 改選第2屆監察人,姓名及住所如下:監察人 蔣大中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179巷75弄8號。 註銷日期 撤銷日期 撤(註)銷機關文號 撤(註)銷原因 董監事姓名資料 分事務所資料 董監事姓名資料 序號 職稱 姓名 1 董 事 尹玉麗 3 董 事 釋今能 4 董 事 李柏蒼 5 董事長 林再興 6 董 事 陳瑞香 7 董 事 陳志明 8 董 事 武九靈 9 董 事 王淑惠 10 董 事 洪太山 11 董 事 施源卿 12 董 事 許傳忠 13 董 事 陳文昌 14 董 事 劉呂月蘭 15 監察人 蔣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