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檢評會」標籤的文章

檢評會結果:黃世銘撤職

(本報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經過近三個月詳盡的審查,針對民間司改會及法務部移送本會之具有檢察官身分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等涉及濫權監聽、洩密;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涉及關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作成下列決議: (一)受評鑑人黃世銘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 (二)受評鑑人楊榮宗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 (三)受評鑑人鄭深元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 (四)受評鑑人陳守煌報由法務部核處,建議警告。 (五)受評鑑人林秀濤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 壹、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部分: 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等三人於該組辦理100年特他字第061號陳榮和法官貪污案件時衍生之一連串作為,有違反下列法官法等情事: (一)、濫權監聽:鄭深元檢察官未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違法向法院聲請監聽與陳榮和案無關之人士,而黃世銘檢察總長竟予核准,違反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而情節重大。 (二)、違法公開監聽譯文:經黃世銘總長核准,由楊榮宗組長於民國102年9月6日以特偵組名義召開記者會時,就鄭深元檢察官所擬新聞稿,將監察對象柯建銘與他人電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載於新聞稿內,並將該新聞稿上傳於官方網站首頁,供不特定人下載、瀏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而情節重大。 (三)、洩密: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於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尚在偵查未結案之前,基於偵查秘密,檢察官不可洩漏偵查所得內容,黃世銘總長竟攜帶監聽所得之內容及林秀濤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前往總統官邸,親向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專案報告。黃世銘總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7條而情節重大。 (四)、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憲法並未規定總統為立法院或法務部、行政院之主管機關,本件關說案件亦非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爭執,且與總統職權無涉。該關說案件縱有涉及行政不法,至多僅涉及個人,並非院際爭執,故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陳報行政不法案件,顯無法理或憲政規範上之依據,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而情節重大。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