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高資敏楊富美夫婦告名嘴民刑,蔡玉真無罪賠30萬彭文正李晶玉免賠(獨家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6,上,1064 【裁判日期】 10611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楊富美 高資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雯律師 被 上 訴人 蔡玉真 彭文正 李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6 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66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 蔡玉真 應給付上訴人高資敏新臺幣壹拾萬元、上訴人楊 富美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蔡玉真 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 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彭文正(下稱彭文正)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 (一)緣彭文正與被上訴人李晶玉(下稱李晶玉)係訴外人壹傳媒 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所經營壹電視製 播之政論節目「正晶限時批」(下稱系爭節目)之主持人, 系爭節目於民國103 年11月23日節目中,邀請被上訴人 蔡玉 真 (下稱 蔡玉真 ,與彭文正、李晶玉合稱被上訴人)為來賓 ,就上訴人高資敏(下稱高資敏)曾兩度具名撰文討論器官 移植之議題發表言論, 蔡玉真 利用上系爭節目時機,發表如 原判決附件所示之言論,以(1)稱高資敏以「匿名」方式,即 「與柯P 共事多年的人」之名義,操控訴外人蘇清泉、廖國 棟出面指控柯P 活摘器官之指述,故意攻訐高資敏為「影武 者」、「匿名者」(下稱關於影武者部分之陳述),貶損高 資敏人格,以減低高資敏論著之公信力。(2)稱高資敏搞了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