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銀前襄理詐欺取財,判3年8月定讞
【裁判字號】 104,上訴,163 【裁判日期】 1040402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東山 選任辯護人 劉璧慧律師 朱昭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 訴字第231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9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撤銷。 蔡東山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年捌月。 其他上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駁回。 事 實 一、蔡東山自民國84年1月14日起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竹林森 分行(下稱遠東銀行新竹林森分行)一等襄理,於91年7月 間起改任同分行消費金融管理桃竹一區區長,於92年11月間 起擔任同分行消費金融管理中竹區區長,於93年3月起為同 分行消費金融管理中竹組組長,於94年5月間改任職於遠東 銀行總行企畫處,至94年7月5日離職。詎蔡東山於86年間見 當時年約70歲之鍾梅英在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提款,認 鍾梅英年邁且頗有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概括犯意,以任職遠東銀行新竹林森分行襄理身分 ,向鍾梅英佯稱可將資金全數轉至遠東銀行新竹林森分行, 以遠東銀行VIP理財優惠帳戶存款,可享年息5%、6%、8%不 等之高額利息等語,使鍾梅英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自86年 至90年10月間某年月30日起,迄94年8月1日止,將其個人及 家族成員所有之金錢,連續8次先後將附表一編號1、2、5至 10所示款項交付與蔡東山,投入VIP理財優惠帳戶存款。蔡 東山則定期更換填寫包含本金、利息、不知情客戶彭碧妮開 立之帳戶帳號,並蓋用其個人私章之遠東銀行取款條交與鍾 梅英,向鍾梅英誆稱若要取款,可持取款條提領等語,復將 附表一編號1、2、5至10所示8筆款項之本金與利息計算方式 ,逐筆記載於筆記本後,以其簽名或蓋章為憑,再交與鍾梅 英收執,以取信於鍾梅英,蔡東山因此共向鍾梅英詐得3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