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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糾正,高速路旁廣告銳減九成

(本報訊)監察院非常重視國道高速公路局暨高速公路沿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善盡職責,2000年11月糾正時,國道高速公路兩旁違規廣告物之數量為1023件。自糾正案通過並公布後,歷經8年追蹤,多次函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加強督導相關地方政府儘速依法辦理拆除。截至97年底,查報違規設置樹立廣告累計量計有2887件,累計拆除量計有2676件,尚未拆除量計有211件,拆除率達92.7﹪。 目前內政部為加強高速公路兩側違規廣告物之處理,除已納入「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督導考核計畫」之專案加以考核外,並要求縣(市)政府每2個月函報業務執行情形送內政部營建署彙整,以持續列管追蹤執行績效,加強高速公路違規廣告物之拆除與處理。

監察院糾正中油

(本報訊)監察院程委員仁宏、洪委員昭男、王委員建煊及李委員炳南於5月19日日提案糾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因為:該公司辦理北部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北部供氣投資計畫,涉未考量國際物價飆漲,延誤工程招標時效;雖經追加預算,然為求儘速決標,未能依公司最大利益議約;施工期間又逢天候因素,未能依時程完成要徑工程,致衍生鉅額損失,均有違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3年開始執行「L9301北部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北部供氣投資計畫」,原預算金額為新台幣248.31億元,雖經中油公司於96年間報准追加為314.86億元,猶未能依規定時程,供氣大潭電廠,衍生確定損失17.64億元、估計損失7.24至24.36億元,該公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中油公司委請專業管理廠商提出之L9301計畫經費估算101億元,與該公司編列之「台中-通霄-大潭36吋海底輸氣管線工程」預算53.9億元,已有大幅落差,該公司仍無視國際原物料之波動,逕以原物料大幅上漲前之預算辦理招標,致工程歷經4次招標,費時1年半始決標,契約缺乏配套措施,顯有違失。另該海管統包工程時程控管不當,未能考量公司最大利益,致工程經費暴增。且中油公司明知該工程之施工季只有96年1個施工季,統包契約卻無明確完工期限,復未就非施工季展延工期衍生之相關費用妥為規劃,致工程費增加13.31億元,該公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該工程缺失如:大幅降低惡劣天候補償門檻,致天候待命費遽增;布管船設備損壞期間不具待命功能,仍支付天候待命費約2億元;海管長期堆置,發生變形,造成真圓度不足,致生補償1.37億元。另該工程契約規定之海上施工季為3至10月,然中油公司卻同意承商拖延至颱風季始進行海上佈管作業,時程控管不當,經核均有違失。

華揚史威靈案,監院糾正

華揚史威靈投資案決策過程草率,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榮耀及馬委員秀如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 (本報訊)監察院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榮耀及馬委員秀如於本(98)年5月19日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原因為行政院及經濟部參與及主導投資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決策過程顢頇草率,未依嚴謹程序從事評估,核有違失。   該糾正案係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公布。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轄下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下稱耀管會)自民國83年12月起轉投資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迄97年6月將華揚史威靈公司之8成股權售予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止,期程長達13年。其投資目的除希望SJ30-2商務客機能夠獲得認證,進入量產使該公司成功經營外,並期能帶動國內航空工業之發展,後來為避免之前投資付諸流水,復因外交因素考量,不斷透過耀管會、國發基金及航發會持續增資。本投資透過多層轉投資,投資結構之設計複雜,無論政府機關抑或出資之民間股東均難窺其股權與控制權之全貌,徒增監管之因難與募資之障礙。又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投資決策過程顢頇草率,重大投資計畫本應於投資之初即應設訂明確之退場機制,並確實遵行,惟經濟部未對華揚史威靈公司增資依嚴謹程序從事評估作業,昧於航空製造業回收年限極長之特性,未籌妥長期營運資金即貿然參與投資,對資金回收與未來獲利時程過於樂觀,且經濟部未依監察院92年度糾正案意旨切實檢討,既未善設停損點,復有監管不善而售出大部分股權,投入官方資金4億餘美元幾乎完全付諸東流,本案縱有外交考量,行政院及經濟部亦難以藉詞卸責。   糾正案表示:行政院透過經濟部及耀管會派任郭清江擔任華揚史威靈公司董事長,對於人選之資歷及能力均有誤判,任用程序欠缺正當性且多有疏漏,且有授權過多,容許董事長兼任執行長,致架空耀管會進行監督管理之機會,肇致公司營運後期內鬥頻仍,董事長擅專而不聽經濟部指令等情,行政院顯有疏失。此外,華揚史威靈公司董事長及執行長之薪酬支給種類繁多、結構複雜、過於優渥,獎勵性酬勞所選擇之項目與績效無關,且激勵之方式,竟有績效未達成仍支付鉅額獎勵之情事。而郭清江僅擔任董事長而未負責公司實際營運,年薪即達新台幣千萬元外加搬遷費、住屋、座車等福利,亦與職責難稱相符而明顯偏高,支領薪酬均未適度酌減,又以取得認證為理由,發放15萬美元獎金給僅擔任1個半月CEO之郭清江,顯見行政院及經濟部對於派任人員之...

監委程仁宏,糾正基市府

  (本報訊)監委程仁宏於今(19)日(二)糾正基隆市政府,理由為:該府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致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基隆市文化基金會購買次順位金融債券4,600萬元,因債券發行銀行中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擠兌風波,政府捐助財產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該糾正案係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決議通過。糾正案文指出:中華銀行經營情況並非穩建,且該銀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債信能力稍弱,屬風險較高之投資標的。然該基金會未詳實查核上開相關資訊,僅簡易分析存續與轉投資債券之利息差異,經該基金會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將部分到期之基金定存轉買利率較高之中華銀行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僅數月,該銀行即爆發擠兌風波而遭接管,基金因而遭受重大損失。基隆市政府對於該基金會重大投資案,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職責,導致該基金會投資失利,政府捐助財產因而蒙受重大損失,市府監督不周。   糾正案另表示:基隆市政府歷年來對於該基金會未落實審核監督,監管作為僅採例外管理,96年以前均未依規定派員辦理各項業務檢查,欠缺主動積極,核有未當。又該基金會未依章程編列基金保管與運用報告表及基金保管與運用業務計畫,市府均未察覺,監督作為顯欠確實,洵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