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中油
(本報訊)監察院程委員仁宏、洪委員昭男、王委員建煊及李委員炳南於5月19日日提案糾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因為:該公司辦理北部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北部供氣投資計畫,涉未考量國際物價飆漲,延誤工程招標時效;雖經追加預算,然為求儘速決標,未能依公司最大利益議約;施工期間又逢天候因素,未能依時程完成要徑工程,致衍生鉅額損失,均有違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3年開始執行「L9301北部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北部供氣投資計畫」,原預算金額為新台幣248.31億元,雖經中油公司於96年間報准追加為314.86億元,猶未能依規定時程,供氣大潭電廠,衍生確定損失17.64億元、估計損失7.24至24.36億元,該公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中油公司委請專業管理廠商提出之L9301計畫經費估算101億元,與該公司編列之「台中-通霄-大潭36吋海底輸氣管線工程」預算53.9億元,已有大幅落差,該公司仍無視國際原物料之波動,逕以原物料大幅上漲前之預算辦理招標,致工程歷經4次招標,費時1年半始決標,契約缺乏配套措施,顯有違失。另該海管統包工程時程控管不當,未能考量公司最大利益,致工程經費暴增。且中油公司明知該工程之施工季只有96年1個施工季,統包契約卻無明確完工期限,復未就非施工季展延工期衍生之相關費用妥為規劃,致工程費增加13.31億元,該公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該工程缺失如:大幅降低惡劣天候補償門檻,致天候待命費遽增;布管船設備損壞期間不具待命功能,仍支付天候待命費約2億元;海管長期堆置,發生變形,造成真圓度不足,致生補償1.37億元。另該工程契約規定之海上施工季為3至10月,然中油公司卻同意承商拖延至颱風季始進行海上佈管作業,時程控管不當,經核均有違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3年開始執行「L9301北部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北部供氣投資計畫」,原預算金額為新台幣248.31億元,雖經中油公司於96年間報准追加為314.86億元,猶未能依規定時程,供氣大潭電廠,衍生確定損失17.64億元、估計損失7.24至24.36億元,該公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中油公司委請專業管理廠商提出之L9301計畫經費估算101億元,與該公司編列之「台中-通霄-大潭36吋海底輸氣管線工程」預算53.9億元,已有大幅落差,該公司仍無視國際原物料之波動,逕以原物料大幅上漲前之預算辦理招標,致工程歷經4次招標,費時1年半始決標,契約缺乏配套措施,顯有違失。另該海管統包工程時程控管不當,未能考量公司最大利益,致工程經費暴增。且中油公司明知該工程之施工季只有96年1個施工季,統包契約卻無明確完工期限,復未就非施工季展延工期衍生之相關費用妥為規劃,致工程費增加13.31億元,該公司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該工程缺失如:大幅降低惡劣天候補償門檻,致天候待命費遽增;布管船設備損壞期間不具待命功能,仍支付天候待命費約2億元;海管長期堆置,發生變形,造成真圓度不足,致生補償1.37億元。另該工程契約規定之海上施工季為3至10月,然中油公司卻同意承商拖延至颱風季始進行海上佈管作業,時程控管不當,經核均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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