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揚史威靈案,監院糾正

華揚史威靈投資案決策過程草率,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榮耀及馬委員秀如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

(本報訊)監察院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榮耀及馬委員秀如於本(98)年5月19日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原因為行政院及經濟部參與及主導投資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決策過程顢頇草率,未依嚴謹程序從事評估,核有違失。

  該糾正案係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公布。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轄下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下稱耀管會)自民國83年12月起轉投資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迄97年6月將華揚史威靈公司之8成股權售予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止,期程長達13年。其投資目的除希望SJ30-2商務客機能夠獲得認證,進入量產使該公司成功經營外,並期能帶動國內航空工業之發展,後來為避免之前投資付諸流水,復因外交因素考量,不斷透過耀管會、國發基金及航發會持續增資。本投資透過多層轉投資,投資結構之設計複雜,無論政府機關抑或出資之民間股東均難窺其股權與控制權之全貌,徒增監管之因難與募資之障礙。又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投資決策過程顢頇草率,重大投資計畫本應於投資之初即應設訂明確之退場機制,並確實遵行,惟經濟部未對華揚史威靈公司增資依嚴謹程序從事評估作業,昧於航空製造業回收年限極長之特性,未籌妥長期營運資金即貿然參與投資,對資金回收與未來獲利時程過於樂觀,且經濟部未依監察院92年度糾正案意旨切實檢討,既未善設停損點,復有監管不善而售出大部分股權,投入官方資金4億餘美元幾乎完全付諸東流,本案縱有外交考量,行政院及經濟部亦難以藉詞卸責。

  糾正案表示:行政院透過經濟部及耀管會派任郭清江擔任華揚史威靈公司董事長,對於人選之資歷及能力均有誤判,任用程序欠缺正當性且多有疏漏,且有授權過多,容許董事長兼任執行長,致架空耀管會進行監督管理之機會,肇致公司營運後期內鬥頻仍,董事長擅專而不聽經濟部指令等情,行政院顯有疏失。此外,華揚史威靈公司董事長及執行長之薪酬支給種類繁多、結構複雜、過於優渥,獎勵性酬勞所選擇之項目與績效無關,且激勵之方式,竟有績效未達成仍支付鉅額獎勵之情事。而郭清江僅擔任董事長而未負責公司實際營運,年薪即達新台幣千萬元外加搬遷費、住屋、座車等福利,亦與職責難稱相符而明顯偏高,支領薪酬均未適度酌減,又以取得認證為理由,發放15萬美元獎金給僅擔任1個半月CEO之郭清江,顯見行政院及經濟部對於派任人員之獎勵流於浮濫,相關監管作為輕忽消極,核有不當。

  糾正案並強調:經濟部掌控之耀管會向台翔公司購買其持有之華揚史威靈公司股權2.72%,協助台翔公司及其股東規避因採權益法而逐年認列之投資損失,以人為方式操縱損益,且耗費耀管會資金3,300餘萬元,顯有不當。另該部未能釐清本投資案原始投資架構股權設計之內涵,提供監察院之該公司財務報表多有資料不齊或謬誤之情形,董事會會議對重要事項記載有所遺漏,檔案保存不全,顯有監管不週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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